
2022年税收相关法律经典复习:行政处罚法(5).docx
3页2022年税收相关法律经典复习:行政处罚法(5)第四十四条行政惩罚打算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惩罚打算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惩罚不停顿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打算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别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惩罚打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赐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遥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打算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需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惩罚打算的,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行政机关可以实行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二)依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需根据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需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惩罚的监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惩罚的监视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惩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仔细审查,发觉行政惩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