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道保护释义模板.docx
24页第五章航道保护本章共十三条,是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保护航道通航条件和航道通航安全作出了较为具体和全面的规定规定建设跨、拦、临河等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符合航道通航条件;设立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和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制度;规定拦河闸坝下泄流量需要满足航道通航条件;规定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施工活动不得影响航道通航条件;规定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等建筑物应当按照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严格禁止各种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规定采砂活动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规定了既有碍航闸坝恢复通航的解决办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航道通航条件要求的规定本条释义】一、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航道通航条件要求航道通航条件是指航道满足船舶畅通、安全航行的条件,是衡量航道使用功能的重要标准,主要包括航道尺度、航道稳定性、航行水流条件、航道通过能力、碍航物情况以及与航道有关工程的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跨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架空管道、缆线和桥梁、渡槽等从水面以上跨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通航净高、净宽、通航孔布置、水中墩柱防撞能力等。
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水下管道、缆线和隧道等沉放在水底或埋置在河床、海床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埋设深度等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与航道关系密切,是控制航道通过能力、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主要因素,一旦建设不慎,极易造成碍航,对航道通航条件、航道通航安全等产生不利影响桥梁等跨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通航净高建低了,大船通不过,限制了航道通过能力,如上世纪60年代建成的南京长江大桥,净空高度仅为24米,致使万吨级海轮无法上行,南京以上可供万吨级海轮通航的深水航道及岸线资源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工程选址及通航孔布置不合理也极易造成碍航,甚至导致船舶撞桥、桥垮船沉人亡的安全事故,如黄石长江大桥选址在航道转弯处,不当的选址严重影响了航行安全,仅在施工期就发生了20多起船舶碰撞桥墩事故;荆州长江大桥建设在洲滩易变的分汊河段,未充分考虑航道演变,导致主通航桥孔泥沙淤积,只能投入巨资进行疏浚以维持通航;澧水石龟山大桥和沅水桃源大桥由于桥梁都建在急弯河段,发生多起船舶撞击桥梁造成船毁人亡的安全事故同时,隧道等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一旦埋设深度不能满足要求,也将导致航道水深不足时难以实施疏浚保通,甚至在船舶抛锚时遭受损毁。
根据普查资料,全国航道上建有桥梁共4万多座,其中不满足通航标准的占70%,对航道的通航能力和建设发展、通航安全等影响较大因此,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满足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通航孔布置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这是航道保护的基本要求,也延续了现行《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规定要求二、确定航道通航条件要求的依据是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由于跨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大多是永久性的,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也是长期的,一旦建成改建难度极大因此,为保障航道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航运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在进行跨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时不能直接根据航道现状或现状技术等级,必须充分考虑航运发展的需要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是航道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具有较好的前瞻性,因此,本条强调了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目前已制订实施的《内河通航标准》等有关技术规范,是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确定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要求的重要依据,应予以严格执行。
同时,由于航道受地理位置、水沙条件、洲滩格局、通航环境、航运需求等影响,不同航道的通航条件要求相差较大,且随时间推移变化复杂,规律难以掌握,因此,考虑到建筑物、构筑物所在的不同航道的实际情况,具体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要求应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系统研究确定第二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本条主旨】本条是拦河闸坝及通航建筑物建设、运行中关于航道保护管理的规定本条释义】一、建设拦河闸坝对航道的影响。
拦河闸坝是以防洪排涝、蓄水发电、改善通航、拒咸蓄淡、浇灌供水等为目的建设的拦断河道、阻挡河水的建筑物建设拦河闸坝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重要形式,也是加快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和保障防洪供水的必要,但必须坚持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统筹协调防洪、航运、供水、发电等功能的相互关系,形成共赢建设拦河闸坝对于航道影响而言,也是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建设拦河闸坝后即可以通过与抬高上游水位,增加航道水深,淹没碍航礁石,改善不良流态,也可以通过科学调蓄增加最小下泄流量,增加下游河段枯水期航道水深,再通过科学、合理建设通航建筑物,将大大改善整个河段的航道通航条件,保障航道畅通、安全;另一方面,若拦河闸坝建设不合理,或未能充分考虑航运功能,不仅将浪费闸坝建设后形成的优良航道资源,甚至会造成碍航、断航,使河流丧失原有的通航功能在实践中,水利、水电枢纽的设施建设、水资源调度等,受建设资金不足、航运现状需求量不大、避免通航用水影响发电收益等影响,往往主要以防洪和发电为目的,对通航功能考虑不够根据统计,1962年全国航道里程曾达到17万公里,此后由于缺乏法律保护,造成通航里程逐年缩短、部分航道通航条件不断恶化,内河航道通航里程缩短至12.3万公里,航道中断4万余公里,萎缩近27.6%。
最直接的原因是由于水利水电枢纽大规模建设、大量拦河闸坝没有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难以满足通航要求或未能正常运行等原因,造成航道永久性不可逆的破坏,使水路运输中断根据普查资料,全国航道上的拦河建筑物共4186座,其中建有过船设施的仅有908座,能正常使用的仅621座,造成了航道资源的严重破坏因此,本法通过对拦河闸坝及通航建筑物建设、运行中有关航道保护的要求作出规定,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拦河闸坝建设、运行统筹考虑防洪、航运、供水、发电等功能,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涉水各行业的发展共赢二、本条第一款是关于通航河流上通航建筑物建设要求的规定一)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必须同时建设通航建筑物利用河流进行通航是人类对河流的最早的利用方式之一,是河流固有的功能属性同时,由于河流通航具有一条线的特征,决定了只有航道全线贯通,才能够发挥水运长距离、连续性、大批量运输的功能拦河闸坝作为航道上的节点,如果不建、缓建或低标准修建通航建筑物,就会影响整条航道的连续性,破坏原有的航道通航条件,甚至导致断航,使河流丧失通航功能,造成航道资源的严重浪费,制约流域经济的发展如广西右江上的百色枢纽2006年12月蓄水发电,但通航设施至今未开工建设,致使云南经右江-西江1000多公里的出海通道被截断,云南的矿产等资源不能经水运到达珠三角地区,造成了巨大的资源和经济浪费。
因此,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同时建设通航建筑物,以保障航道的畅通,这也是对河流原有通航功能的恢复和补偿这与《水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二)确定通航建筑物建设标准的依据是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由于永久性拦河闸坝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是长期的,其通航建筑物一旦建成,改建、扩建难度极大因此,为保障航道功能的正常发挥,考虑节约社会资源和成本,最大利用水资源,保障航运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在确定通航建筑物建设标准时不能直接根据航道现状或现状技术等级,必须充分考虑航运发展的需要,一次性建设到位,否则将造成航道资源的极大浪费如上世纪60年代兴建富春江电站时,仅仅配套建设了100吨级船闸,年通过能力75万吨,远远低于航运发展需求,极大阻碍了钱塘江中上游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此地方政府不得不于2012年底开工建设富春江船闸扩能改造,将船闸通过能力提高到1000吨级标准,以便为该地区优化产业布局提供重要支撑。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是航道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具有较好的前瞻性,因此,本条强调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目前已制订实施的《内河通航标准》等有关技术规范,也是根据发展需求确定通航建筑物建设标准的重要依据,应予以严格执行;如《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4.1.2第2款就规定了“船闸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闸过闸量需求船闸的设计水平年应根据船闸的不同条件采用船闸建成后20年-30年;对增建、改建或扩建船闸困难的工程,应采用更长的设计水平年”同时,由于航道受地理位置、航道条件、航运需求等影响,不同航道对通航条件要求相差较大,且航运发展需求还需根据上下游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等因素统筹考虑,仅仅通过规划、标准等方式难以准确确定因此,具体工程的通航建筑物建设标准,包括通航建筑物类型、建设规模、线数、闸室有效尺度、平面布置等,应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不同航道实际情况,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系统研究确定三)通航建筑物建设应执行“五同步”要求。
1、“五同步”的含义同步规划是指拦河闸坝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应包括通航建筑物选址、规模、年通过能力、水位衔接等内容的规划;同步设计是指在拦河闸坝各阶段设计中,均应包括通航建筑物的设计内容;同步建设是指通航建筑物与拦河闸坝主体、电站厂房等设施同步开工建设;同步验收是指通航建筑物与拦河闸坝主体工程必须同时交(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是指在拦河闸坝下闸蓄水发电前,通航建筑物应建设完成,并与拦河闸坝主体工程同步投产运行2、“五同步”的目的同步规划、同步设计是为了避免在拦河闸坝工程项目立项、工程概算审批中漏项,造成通航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