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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的构成要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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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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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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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法上侵权的构成要件到底又是为何?学界有不同主张国内外学者也一直存在不同的谬论,也有某 些学者认为有“三要件”和“四要件”说;有主客观标准说和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说等,但长期以 来的司法实践及通行学说认为,从法律发达的过程中和某些恒定的要素中看,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包 括: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而这四要件的发生与外延都是以“事实”的 存在作为依据,无论是“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还是过错”所发生的法律后果,都一概而 论的按照“事实”的存在作为延伸依据如公元前286年的《阿奎利亚法》之所以具有里程碑的意 义,在于他确认过错为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与此同时,过错的构成要件也同样以“事实”作为发 生法律后果的根据,确认行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或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后果,归根到底还是追溯到 以损害事实作为发生的起点,能否构成法律上所定义的违法行为则应以侵权的构成要件作为论证, 反之,则无法确认或推敲出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所追认的侵权行为,更无法辩解以何种 方式定论出该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要件或是客观要件的违法行为,换言之,是直接的违法 行为还是间接的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的同时,已 经总结出了法律上的违法行为应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区分,而侵权的构成要件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主 要的应当具备上述的几个要件目录、几 、4冃U言一、损害结果(一) 损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二) 损害结果的种类二、 违法行为(一) 违法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二) 违法行为的分类三、 因果关系(一) 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二) 因果关系的情形(三) 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四) 因果关系的证明四、 过错15(一) 过错的概念与特征(二) 过错的形式(三) 过错的认定标准(四)过错的证明标准结语、几 、4冃U言侵权的构成要件又称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所应具 备的要件关于侵权的构成要件在我国民法上都持有不同的见解,在理论上也持有不同的认识,但就一般 情况而言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各国法律规定和学说也都各不相同法国民法认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件,即过错、损害、因果关系;法国民法是以肇 事行为为依据,故“过错”实际上已经涵盖了“行为”和“违法性”,而“违法性”不再被单独列 为一个构成要件例如,一位行人正常地走在马路旁边上,忽然间他因扭到脚身体一闪走到路中间 来,导致后面一辆卡车急刹车并因此而翻了车,甚至致其于死命,但在此时,该行为人并不因此而 构成侵权,因为他只是违反了交通规则,并没有在主观上去行使该行为的违法性。

      德国民法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包括五个要件,即行为、违法性、过错、损害、因果关系; 而德国民法却将“过错”作为一个要件独立出来,并发展了法国民法中的“行为”要件,同时也强 调了其应是一种不法的“行为”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英国 法系的过失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实际上也须具备三个要件,即注意义务、义务的违反、损害我国台湾地区在“现行民法”上,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其中颇具有 特色的是“七要件说”,即一个侵权行为要由“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 害权益或法益”、“因果关系”及“损害”,七要件说而在我国的民事法里以及通过的司法实践却认定具体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的应当具备四个要 件;即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只有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能构成民事责任法上侵权 的构成要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侵权是关于一方对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害而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者我 们通常把它称之为“侵权人”或应当负“赔偿义务人”,后者则把它称之为“被侵权人”或获“赔 偿权利人”然而,我们在推敲侵权的构成要件时应区分主观、客观和直接与间接的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同时侵权构成要件不同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但它又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具有密切的联系二 者相互相承,相互不可替代性所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根本依据和标准 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侵权立法的政策,同时又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一方面,侵权 的构成要件决定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而归责原则不同也取决于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同例如,在民 事法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的构成要件不要求主观过错要件另一方面,侵权的构成要件是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展开和具体的表述,它提供了更明确的归责尺度和更具体可行的办法,确保案 件得到了正确的处理最后,归责原则决定了构成要件的内容体系,换言之,不同的归责原则其构 成要件理应不同归责原则是抽象的、普遍的法律规则,是对侵权的构成要件的基本定义的高度概 括,因而它仅仅是认定侵权责任的一般属性规则;而侵权的构成要件则是相对明确的、具体的法律 事实与依据,是司法审判人员在判决具体案件中得到确定法律责任是否成立的直接法律事实与依 据一、损害结果(一)损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损害结果是指主体的民事权利或民事法益受到侵犯并造成利益减损的客观事实的法律后果利 益的减损,在法学术语上称之为不利益。

      损害结果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损害结果的客观性即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应当作为客观的判断标准,损害结果它是 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想的不利后果和虚构出来的现象,且这种事实是能够依据 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平意识给予认定的,当然,在某种程度上对他人的行为行使的权利构成危险或 妨碍的,虽然没有对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但因严重危险或妨碍他人权利行使的,并影响权利人的 利益难以实现的,因而这种损害结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应是主观臆想和混淆是非的片面 性现象事实给人一种坚实和可靠的感觉,一个电视栏目会告诉观众它是在“用事实说话”,一份报纸 会告诉读者们它是在探寻“事实背后的事实”,一位律师会在法庭的慷慨陈词中说“事实胜于雄 辩”①因为事实具有语言依赖性亚里士多德曾经对人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人是具有“逻各 斯”(logos)的生物,对“逻各斯”的常规理解是“理性”,而加达默尔将其理解为“语言”,因 此,人便成了具有语言的生物,当然,语言在本质就是理性②第二,损害结果的确定性亦即系损害结果的范围以及其损害结果的程度是可以确定的,而这 种损害的确定性是可以具体到用于货币来计算和衡量的,如财产毁损,人身损害,它们可以用什么 样的方法来计算,很显然,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及其程度,因为这是损害行为发生结果在赔偿时 所应考虑的问题。

      假如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和具体的程度,是不可能在损害结果上发生法律后果时 有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来判断是否应当赔偿甚至于要衡量应当赔偿多少这是最基本的根 据,也是最本质的属性第三,损害结果的可补救性在法律上,损害结果是指必须是已发生的,并已达到一定损害结 果的程度,而这种损害结果的程度是要能够可获得补救性的措施,因为损害结果是对法律上所保护 的客体造成的一定破坏或损坏,因此,如果损害结果不具有可补救性的必要或者没有补救的可能性, 则就不成其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意义上的损害结果了这是体现我国法律“善良风俗”原则二)损害结果的种类损害结果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为不同的分类1、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亦称之为财产损失,是指主体因侵害他人的财产或其他权益而造成被害人的财产利 益减少或者损失而这种财产损害行为通常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或计算的非财产损害,是与财产 损害相对称的概念,它是指财产以外的损失,如人身的损害等,是难以用货币来衡量或计算的相 反来说,它是相对于财产损害而言的,主要包括了人身的损害、医疗损害等而财产损害又可分为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所谓积极损害,亦称实际损害、实际损失,是侵权 行为造成的实际性发生的损害事实或损害结果,主要是指当前现有财产或者现有利益的损失或损 害。

      而消极损害,亦称可得利益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它主要指侵权行为对可预见的将来利益或者 是未来的可得利益的损害结果或损失结果例如,受伤住院治疗而导致丧失工资、奖金收入或其它 的可得利益收入等;鱼塘的小鱼因环境污染所排放的污染物而导致小鱼的大量死亡,从而直接地造 成可得利益的损害、损失以及未来的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害结果等消极损害在本质上不属于人为的 主观意志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而是在整个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不为人的意志而发生或转移的客观 存在事实非财产损害则涵盖了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117条将损害行为分 为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两种,侵害自然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及其人格利益的损害,司法实践 中称为人身损害③与此同时,多数学者根椐《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认为精神损害也是我 国侵权法中损害事实的一个类别④因为精神损害实质上已经构成了非财产损害中的人身损害,在 本质上精神损害应当归属于人身损害的范畴,大家都知道精神属于人身的个体,它是附属于人身而 存在的一个客体,换言之,在我国法律上也有此规定,人身的精神客体是受法律保护2、经济利益损害、人身利益损害和精神利益损害这是根据从发生利益减损的角度出发对损害事实作出的分类。

      1) 经济利益损害又称经济利益损失,可分为直接利益损失和间接利益损失两种直接利益 损失,是指受害人当前现有的或即将有的财产的损失或减少例如,住院医疗费用的支出和财物的 毁损以及工资奖金的减少等间接利益损失,则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或者是未来可得利益的 损失、减少亦即本应当得到的利益但因不法行为或外在因素及第三者的侵害行为介入,而导致实 际没有得到例如,玉米的收割因台风的袭击从而导致未来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间接利益损失 是具有未来的实现性,包括对未来应当得到或者理应得到的可得利益等,但同时此种利益的实现应 当具有客观必然性的过程,并非主观臆想就能得到的那种主观臆想思维活动,在法学术语上应把 它称之为“虚幻的思想活动”,在理论上不切乎实际2) 人身利益损害又称人身利益损失,一般是因人身的权利以及人身利益受到侵犯而发生的 损害后果但由于人身权利和人身利益的损害表现有诸多类型例如,人格权受到侵犯,可能会导 致自然人的身体伤害、健康损害和生命丧失的有形损害结果;这种有形损害表现在主本的身体上, 因此,也可称之为有形的人身损害;同时,也有可能发生人格权评价的降低、人身自由的受限以及 肖像权或者名称权被非法侵犯或篡改和使用等无形损害结果;当然,身份权受到侵犯,将可能影响 对基本身份关系的支配以及亲属关系的破坏或一切与人身有关系的分岐等损害结果。

      所以人身利益 的损害表现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其人身的其它各方面的利益损失3) 精神利益损害所谓精神利益损害一般是指因为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发生的损害结果主 要表现为:一方面,是财产利益的损失或称财产利益的减少,包括了人身权利本身涵盖的财产利益 损失和人身利益损失和为了恢复受到侵害的人身权利而支出的费用的损失;另一方面,是人身权利 的精神利益所遭受的损失,即信用权评价的降低、名誉权的诽谤、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肖像权或者 是名称权被非法侵犯或篡改和使用等;这些是人身权利最基本的属性也是精神利益损害的范畴 最后,是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而感情创伤包括了个人的感情与友情之间的伤害的客观存 在和亲属关系的破裂等,这是感情创伤的基本属性,而精神痛苦则是个体在精神方面不能得到满足 或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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