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研舆情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docx
5页调研舆情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调研舆情信息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考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各乡(镇) 、各单位和舆情信息员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决策根据《中共崇左市委宣传部调研舆情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崇宣发〔2013〕4 号)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一、考评范围各乡(镇)党委、县直及上级驻县各单位二、考评内容(一)各乡(镇)党委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 5 条,被区(市、县)级采用信息 2 条以上;县直及上级驻县各单位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 3 条,被区(市、县)级采用信息2 条以上;各乡(镇)党委、县直及上级驻县各单位每年至少报送 1 篇调研报告二)舆情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本乡(镇) 、本单位舆情的最新动态和重大突发事件;本乡(镇) 、本单位撰写的调研报告三、考评办法(一)奖项设置每年评选一次“调研工作先进单位” 、 “舆情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 “优秀信息员 ” 和 “好信息” 、 “优秀调研报告” 二)评分细则1.被中宣部《宣传工作 》采用的单篇文章每条计 30分,综合信息每条计 6 分;被中宣部 《舆情参阅》 、 《舆情专报》 、 《信息专报》 、 《宣传信息清样》 、 《舆情分析报告》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计 30 分,综合信息每条计 5 分。
2.被中宣部《舆情摘报 》 、 《网上动态》 、 《网上舆情》 、《舆情信息》 (业务通讯) 、 《宣传信息网》和中央外宣办《外宣工作通讯》及中央文明办《精神文明建设简报》 、《中国文明网》等单条采用的信息(照片)每条计 15 分,综合信息每条计 3 分;获中央、中宣部领导批示的文章、信息加倍计分,获中宣部“好信息奖”的信息加倍计分3.被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宣传信息参考》 、 《舆情信息内参》 、 《舆情信息专报》等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部刊物单条采用的专题舆情分析信息每条计 10 分,问题建议类单条信息每条计 5 分,舆情反应类信息每条计 4 分,经验类单条信息每条计 4 分,动态类单条信息每条计 3 分,综合类信息每条计 2 分;思考文章、专题调研报告每篇计 15 分;完成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特别交办的任务每次计 5 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领导批示的文章、信息加倍计分4.被市委办、市政府办舆情信息参考单条采用的计 6分,综合采用计 3 分;思考文章、专题调研报告每篇计 8分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文章、信息加倍计分5.被《崇左宣传》 采用的调研报告、理论文章、工作综述等每篇计 5 分,工作信息每条计 3 分。
6.被县委办舆情信息参考单条采用的计 3 分,综合采用计 1 分;思考文章、专题调研报告每篇计 5 分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的文章、信息加倍计分7.有调研舆情信息机构或配备专职舆情信息工作人员的加 10 分8.报送虚假信息每条扣 10 分,特约信息及重大突发事件反映未在第一时间上报或未按约稿时限上报或未报送的每次扣 10 分三)评选标准1.先进单位每年评定一次,具体名额:调研工作先进单位一等奖1 名、二等奖 2 名、三等奖 3 名;舆情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一等奖 1 名、二等奖 2 名、三等奖 3 名评定方法:按照评分细则对调研报告、信息采用情况分类计分、累加计算,按得分高低确定先进单位和等次完成上报数且采用率高的单位可参加评选,未完成上报任务的单位和部门不得参与评选2.优秀信息员每年评定一次具体名额为:5 人评定方法:参选人员从全年积分较高且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较好的单位中产生,参选人员为以信息工作为主要职责,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收集报送信息积极主动,信息处理能力强,报送的信息质量高3. “好信息”和“优秀调研报告”每年共评出 10—15 篇信息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有建议;被中宣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等内刊采用,并引起有关领导高度重视。
“好信息”和“优秀调研报告”主要从中宣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采用的单篇信息和文章中选出以及获领导批示的信息中产生,由县委宣传部相关业务股室初选后,报部领导审定四、奖励标准(一)被中宣部和区党委宣传部采用的信息和文章的奖励,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调研舆情信息工作考评奖励办法》 (桂宣发〔2009〕7号)的奖励标准给予同等金额奖励二)上报市委宣传部被《崇左宣传》采用的信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稿酬三)荣获大新县“调研工作先进单位”或“舆情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一等奖奖励 1000 元,二等奖奖励 800 元,三等奖奖励 500 元;被评为“优秀信息员”每人奖励 300元;“优秀调研报告”每篇奖励 300 元;“好信息”每条奖励 200 元五、考评实施(一)县委宣传部每季度通报各单位报送信息数和被中央、自治区、崇左市及本县采用信息情况二)每年年终评比考核“先进单位” 、 “优秀信息员”及“好信息” 、 “优秀调研报告” 本办法自 2013 年 7 月 17 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