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2).doc
5页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规范我院绩效工资考核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 232 号)、 《云南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 339 号)和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卫发〔2010〕134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为依据,与医院实际工作情况相适应,充分调动各级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医院和谐、稳定,推动医疗、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医院收入分配秩序二)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符合医院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医院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医院内部分配三)强化职责,促进医院内部各科室收入分配关系合理化。
四)按照云南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医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顺利实施三、实施范围医院在职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可参照执行)四、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的概念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06 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4 部分组成,统称为岗位绩效工资制工资中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 50%—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 30%—50%经省 卫生厅批准,我院实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占 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 30%的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医院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标准,于 2011 年 1月 1 日按照基础性绩效工资占 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 30%的标准按月兑现了职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医院的公益性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人员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综合考核奖励、个人考核奖励 3 个项目构成,分别占科室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 70%、20%、10%。
二)绩效工资的分配1.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医院将结合工作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必须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向承担医疗服务、应急救治等关键岗位、高技术含量岗位、高风险岗位倾斜,向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2.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省卫生厅批准,并在医院公开3.医院各级各类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最多不超过医院平均水平的 2.5 倍4.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和兑现医院对各科室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总量管理,以科室上一年度的绩效工资为基础核定科室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其中,70%作为岗位津贴按月发放,30%在考核的基础上年终一次兑现给科室奖励性绩效工资必须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科室根据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兑现给职工医院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科室当月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情况进行调控。
五、绩效工资工作相关政策(一)根据云南省有关规定,驻昆四城区的省直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暂按 2700 元/月(含每月 275 元改革性补贴)确定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一个月工资额度)、工作人员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照国家规定高出 30%的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的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单位考核办法执行四)按照省卫生厅相关规定,单位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安全事故、群体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领导人触犯法律的,单位考核不得定为合格等次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省卫生厅只核定该单位岗位津贴总量,不予核定综合考核奖励和个人考核奖励的总量五)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财政供给方式不同,分别由省财政和单位负担,我院津补贴水平已高于云南省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省财政不再给予经费补助六、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医院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对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进行全面清理核查。
清理核查工作在医院党政班子的领导下,由监审处、人事处、财务科具体落实七、财务管理(一)规范医院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省财政,严格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实施绩效工资后,医院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外自行发放各种名目的奖金、津补贴、加班费、过节费等费用二)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 号)等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医院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八、纪律要求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医院内部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一律按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 〕10 号)和《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 5 号)严肃处理。
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