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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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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校研字〔2010〕29 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 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令第 21 号)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各类研究生 第第三三条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 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 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 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 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 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 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第四四条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 的教育教学资源; 2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 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第五五条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 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 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 第第六六条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及其他 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 3 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学 后 2 周内未请假或假满逾期 2 周不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 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第七七条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 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 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第八八条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保留入 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 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第九九条条 每学期开学 2 周内, 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并经所在院系及研究生院批 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超过 2 周不注册者或请假逾期超 过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应按自动退学 处理,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予以注册 4 第二节第二节 考核考核、考勤、考勤与成绩记载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的 1 个月内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 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 涯发展规划,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按计划学习课程,培养计划一 经制定,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 查两种,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 分。

      研究生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应服从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课 堂纪律,不旷课对于影响授课秩序或长期旷课的学生,授课教 师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提出不许参加考核的建议,经院系批准 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每门课程开课前由授课教师向学生公开说明 考核标准、方式及成绩构成情况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安排补考,研 究生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每门课程重修(或重考)最多不超过 2 次 因课程设置或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 由学生本 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协调,开课院系做出具体安排,报研 究生院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的具体事项按照相 关文件执行 5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此次考核成绩 记为无效,并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 式进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修其他专业课 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 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事假在 2 个教学周及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 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事假在 2 个教学周以上、4 个教学周以 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 生院备案一学期内事假一般不得超过 4 个教学周 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病假在 2 个教 学周及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病假在 2 个教学周以上、 8 个教学周以内者, 须由指导教师同意, 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内病假一般 不得超过 8 个教学周 因教学、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研究生外出进行课题调研或 出差,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院系批准 6 未请假擅自离校或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 请假逾期的,时间在 1 周以内者(含 1 周)给予警告处分,时间 在 1 周以上、2 周以内者(含 2 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超 过 2 周者予以退学 在研究生擅自离校或请假期间, 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 任 第三节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转专业与转学学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与转学申请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报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节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 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一学期内事假超过 4 个教学周者; (二)因病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 养治疗的时间一学期内超过 8 个教学周者; (三)因个人原因出国超过 4 个教学周者; (四)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五)因生育需要,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因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第二十一二十一条条 研究生休学,须由本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 研究生学籍变动(处理)登记表》 ,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及研 7 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委培、定向研究生申请休学 还须经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意 每次休 学不得超过一个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 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 3 次 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经 导师同意、 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及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复学 委培、 定向研究生复学还须经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的人事 部门同意。

      因病休学者, 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 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在规定时间内 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1 年 研究生参加教育部开展的相关支持计划所涉及的学籍问题,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 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 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节第五节 退退 学学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重修(或重考)仍有课程不合 8 格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参见第三十一条)未完成学 业的; (三)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含取消复学资格者) ; (四)经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 学习的; (五)连续 2 周未请假擅自离校或未经批准未参加学校规定 的教学活动的,或假满逾期两周仍未返校的; (六)每学期开学 2 周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注册或 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因个人原因经 3 次开题均未通过评审的; (八)经导师及所在院系认为无法坚持完成学业, 并经学校批 准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符合学校其他退学规定的。

      第第二十二十七七条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 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 第第二十二十八八条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 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9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 所在地 第六节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历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 3 年, 学历 教育硕士学位研究生 (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以下相同) 的学制为 2.5 年(个别学科为 2 年)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 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时间为 2.5 年(个别学科为 2 年)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为鼓励业务能力较强的研究生在完成学业的前 提下,允许提前毕业,但不得少于以下时间(不含休学时间) : (一)学历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从取得学籍之日起到申请答 辩(即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 18 个月; (二) 各类硕士学位研究生从取得学籍之日起到申请答辩 (即 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月。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各类研究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时间) 为: (一)学历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 6 年,并于第 6 学年的 6 月 15 日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二)学历教育硕士学位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 不含全日制 MBA)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 4 年,并于第 4 学 年的 6 月 15 日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三)全日制 MBA、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高等学 10 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 5 年,并于第 5 学年的 6 月 15 日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四)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奖助学金、生活补助等待遇按学校 资助体系管理规定执行 第第三十二三十二条条 学历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 学历教育硕士学位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 学校颁发学位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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