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doc
46页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FS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51 号现发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FS),自 1997 年 1 月1 日起施行局长:陈光毅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 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飞行学员、飞行教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所必需的条件,以及与此相应的权利和限制第三条 〔机构与职责〕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必需的执照、合格证、等级和授权〕(一) 驾驶员执照1担任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当航空器在境外运行时,外籍驾驶员可以使用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但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认可证书。
2担任在中国境内运行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也必须持有局方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二) 体格检查合格证担任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认可证书三) 飞行教员合格证除了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上进行飞行教学外,其他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飞行教员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附有合适的等级,才能取得下列教学资格:1 提供任何使受训者为获单飞、转场单飞或颁发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资格所必需的飞行教学;2 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已提供过的任何飞行教学;3 签署飞行学员合格证或飞行经历记录本,授予其单飞权利四) 飞行学员合格证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学和单飞的飞行学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飞行学员合格证五) 仪表等级在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或在气象条件低于目视飞行规则 (VFR)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飞机驾驶员,应持有仪表等级或持有飞机类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2 直升机驾驶员,应持有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附有不限于目视飞行规则的旋翼机类别等级和直升机级别等级;3 滑翔机驾驶员,应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4 飞艇驾驶员,应持有带轻于空气类别附加飞艇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六) 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的授权1 在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持有该型航空器的现行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的授权;对于外国登记的航空器,应取得登记国在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航空器机长的批准2 在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副驾驶,必须持有现行相应的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对于外国登记的航空器,应取得登记国在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航空器副驾驶的批准七) A类(入口速度小于 169 公里/时)航空器驾驶员授权局方认为在授权证明所规定的条件下,该项运行能保证安全,可颁发授权给A类航空器的小型航空器的驾驶员,批准其在Ⅱ类仪表运行中使用该航空器但此类授权不允许航空器以取酬为目的载运人员或财产飞行八) 执照、合格证的检验按本规则要求颁发的执照、合格证的持有人,在局方持证检查人员要求检验时,均应出示所持证件以供查验第五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一) 按本规则颁发下列执照(包括技术审定批准书) 、合格证1 执照:(1) 私用驾驶员执照:① 飞机驾驶员执照;② 旋翼机驾驶员执照;③ 滑翔机驾驶员执照;④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驾驶员执照2) 商用驾驶员执照:① 飞机驾驶员执照;② 旋翼机驾驶员执照;③ 滑翔机驾驶员执照;④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3)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① 飞机驾驶员执照;② 旋翼机驾驶员执照2 合格证:(1) 飞行学员合格证;(2) 飞行教员合格证二) 下列等级经批准后签注于相应的驾驶员执照上l 航空器类别等级:(1) 飞机;(2) 旋翼机;(3) 滑翔机;(4)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2 航空器级别等级:(1) 飞机级别等级:① 单发陆地;② 多发陆地;③ 单发水上;④ 多发水上2) 旋翼机级别等级:① 直升机;② 自转旋翼机3)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的级别等级:① 飞艇;② 自由气球3 航空器型别等级:局方确定的所有航空器的型别等级4 仪表等级(仅用在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上)三) 下列等级经批准后签注于飞行教员合格证上:l 航空器类别等级:(1) 飞机;(2) 旋翼机;(3) 滑翔机2 航空器级别等级:(1) 飞机级别等级:① 单发;② 多发2) 旋翼机级别等级:① 直升机;② 自转旋翼机3 航空器型别等级:局方确定的所有航空器的型别等级4 仪表等级第六条 〔临时执照〕(一) 对于已经考试合格,在执照上更改姓名、住址或单位和执照遗失或损坏者,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更改或补发执照时,可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执照。
二) 按本条(一)颁发的临时执照,在下列情况失效:1 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日期期满;2 申请人收到所申请的执照;3 收到被拒发执照的通知第七条 〔执照和合格证的有效期〕(一) 带有期满日期的执照、合格证持有人,在期满之后不得行使该执照、合格证的权利二) 飞行学员合格证和飞行教员合格证在其颁发的月份之后第 24 个月结束时期满飞行教员合格证持有人,仅当其持有现行驾驶员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适合于所行使驾驶员权利时,方为有效三) 按本规则颁发的任何驾驶员执照及等级均无特定的期满日期但是:1 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按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批准后,在其技术审定批准书上签注的法定期限内有效,逾期按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视为放弃2 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所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持有人,仅当该执照或认可证书所依据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才可行使该执照或认可证书的权利四) 任何持有过期执照、合格证或等级的人员,不得行使该执照、合格证或等级的权利第八条 〔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授权的有效期〕(一) 每次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授权或更新的有效期为 6 个月二) 申请人在通过实践考试后,可以得到已被授权的任何型号航空器授权的更新。
但是,对任何特定型号航空器授权的更新,自通过该型航空器实践考试之日起的 12 个月之内有效三) 无论是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授权的更新,都须被视为所持授权的每一型号航空器的Ⅱ类授权的更新然而,对任何特定型号航空器的授权的更新,不延长任何其它型号航空器Ⅱ类授权的期满日期四) 在授权期满之前的那个月通过更新授权的实践考试,则被视为是在授权期满的那个月更新的授权第九条 〔体格检查合格证的有效期〕体格检查合格证的有效期,按局方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上签注的有效期第十条 〔航空器等级限制〕(一) 必需的型别等级担任局方通过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的任何航空器的机长,必须持有局方确定的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二) 授权代替型别等级1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局方授权可代替本条( 一)要求的型别等级,在中国国内操作航空器一次飞行或一组飞行:(1) 所申请授权的运行是调机、练习或训练、驾驶员型别等级的飞行考试或航空器试验飞行,期限不超过60天如果申请人证明,在其授权期满之前,还未达到完成该种运行目的,按本条颁发的授权可为同一运行再次颁发授权,以增加60天的期限2) 申请人证明,对于该种运行遵守本条 (一)的规定是不实际的;(3) 局方认为,通过在授权上所作的运行限制,可以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
2 对按本款颁发的授权而运行的航空器的限制:(1) 不以取酬为目的而运行;(2) 只能载运本次飞行必需的飞行机组成员和验证试验的技术人员三) 类别和级别等级1 担任载运旅客或以取酬为目的而运行的航空器机长,必须持有该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2 担任除本条(三)1 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运行的航空器机长,必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持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类别和级 0 别等级2) 局方授权的飞行教员(以下简称飞行教员),对该驾驶员在其单飞航空器类别和级别上,进行了飞行教学,并在飞行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单飞;(3) 已在该类别和级别航空器上单飞,并已有机长时间记录四) 高高度飞机1 任何人在使用升限或最大使用高度( 以低者为准)高于平均海平面 (MSL)7600 米的增压飞机上担任机长,必须完成本款规定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并且由经批准的教员在其飞行记录本或训练记录上签署了意见,证明其已经完成了训练这些训练包括:(1) 地面训练:内容包括高空空气动力学和气象学;呼吸作用;缺氧的结果、症状、原因及其他高空疾病;没有补充氧气能保持清醒的时间;延迟使用补充氧气的后果;气体膨胀和形成气泡的原因、后果;消除气体膨胀、气泡形成和其他高空疾病的预防措施;释压的物理现象和事件介绍;以及高空飞行其他生理学方面的知识;(2) 飞行训练:在能代表本款规定的一种飞机或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这种训练,必须包括在 7600 米以上正常巡航飞行时的操作;模拟紧急释压时合适的应急程序(无需实际使飞机释压 );以及应急下降程序;2 如果该员能提供文件证明,他在能代表本款规定的一种飞机或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完成了下列检查之一,则不必进行本款要求的训练:(1) 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在军用航空器上已完成了机长检查;(2) 完成了由局方飞行标准监察员 (以下简称监察员)或委任飞行检查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按有关运行规定进行的机长熟练检查。
五) 后三点飞机担任后三点飞机的机长,必须已接受经批准飞行教员的飞行教学,该教员认为其合格于操作后三点飞机,并在飞行记录本上作了这样的签署记录教员签署的意见必须证明其在正常起飞与着陆、侧风起飞与着陆、三点式着陆(除非厂家不推荐三点式着陆) 和复飞程序上均合格六) 本条对于滑翔机不要求级别等级此外,本条的等级限制不适用于下列人员:1 飞行学员合格证的持有人;2 在按试验或特许飞行证的权利操作航空器时的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3 在接受局方给予的飞行考试时的申请人;4 在操作无机载加热器的热气球时的具有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类别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一) 申请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申请时应以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进行,并按规定交纳费用二) 申请人经局方批准后方可取得相应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批准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和其他等级,均应签注在其执照上三) 申请人,由于在飞行训练或飞行考试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不能完成规定的驾驶员操作动作,因此不能完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合格证或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则向其颁发签注相应限制的执照、合格证或等级。
四) 申请人所持有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上有特殊限制,则执照也应受相应限制五) 初次颁发Ⅱ类仪表运行授权时,只准许决断高(DH)45 米和跑道视程(RVR)500 米的Ⅱ类运行当持有人证明,在六个月之内,已在实际或模拟的仪表条件下 45米决断高做过 3 次Ⅱ类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到着陆时,该限制方可撤消六) 执照、合格证被吊扣期限内不得行使如下权利:1 执照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内不得申请在该执照上增加任何等级;2 合格证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内不得申请在该合格证上增加任何等级七) 执照、合格证被吊销后不得行使如下权利: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