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管理工作总结(共4篇).doc
39页欠税管理工作总结〔共4篇〕第1篇:吉林省欠税管理暂行方法吉林省欠税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税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进步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细那么》〔以下简称《施行细那么》〕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或解缴期限而未缴纳或未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第三条 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方法所称的欠税人。
第四条 欠缴税款滞纳金、税收罚款的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五条 欠税管理的工作制度制定、综合协调、欠税公揭发布、对欠税人实行强迫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施行前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欠税的核算和分析^p 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计统部门负责;欠税涉及的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欠税的核实、清理清缴、对欠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强迫执行措施的详细施行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税管理部门负责;打击逃避追缴欠税工作由各级稽查局负责上述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并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及时传递和通报欠税信息及有关工作情况,形成合力,加强欠税管理第二章 欠税确实认和报告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的以下情况确认欠税人和欠税金额:〔一〕申报征收环节形成欠税确实认: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应缴税款,与实缴税款情况进展核对,将未按期限缴纳的税款〔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除外〕确认为欠税;〔二〕延期缴纳税款形成欠税确实认:在延期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根据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与延期内税款的缴纳情况进展核对,将到期未缴纳的税款确认为欠税;〔三〕稽查形成欠税确实认:在税款限缴期限届满的次日,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分决定书》等确定应补缴的税款,与实际缴纳的查补税款情况进展核对,将到期未缴纳的税款确认为欠税;〔四〕核定征收形成欠税确实认: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根据核定应缴税款,与实际缴纳的定额税款情况进展核对,将到期未缴纳的税款确认为欠税;〔五〕担保形成欠税确实认:根据纳税担保人担保的应缴税款,与担保税款的实际缴纳情况进展核对,将到期未缴纳的担保税款确认为欠税;〔六〕其他情形形成的欠税必须根据详细情况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予以确认。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欠税确认后的15日内,向欠税人发送《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欠税人欠税税种、本期发生欠税金额、累计欠税余额;通知欠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欠税清缴方案及有关资料;同时告知欠税人如不及时缴清欠税和滞纳金,税务机关将要采取的监控、追缴和处分措施等告知方式可采取约谈送达、书面函告、数据电文等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后,要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欠税人必须于收到《欠税告知通知书》的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欠税清缴方案》〔附件一〕,分期清缴金额和资金筹措情况等第八条 欠税人在欠税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欠税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欠税人,在对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不包括产品和原材料等资产〕销售、转让、投资或者无偿赠与别人等进展处置前,必须填报《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附件三),将处置的资产名称、地点、处置方式、金额以及承受方名称、地点、联络人、联络 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二〕欠税人发生解散、撤销和破产情形时,必须自解散事由发生或解散决议之日、责令关闭或撤消营业执照之日、法院受理破产裁定或批准撤销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附报做出解散、撤销和受理破产决定的文件复印件。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解散、撤销和破产情形的事由;发生前述情形时应缴未缴的税款、税收滞纳金、税收罚款情况及处置方案,发票结存情况及其他未了的税务事项〔三〕欠税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情形时,必须自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附报做出合并、分立的决议文件复印件报告内容包括应缴未缴的税款、税收滞纳金、税收罚款情况及处置方案,发票结存情况及其他未了的税务事项〔四〕欠税的自然人或欠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在离境5日之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出境人姓名、护照号码、出境事由、离境时间、离境口岸等第三章 欠税的防范和控管第九条 假如主管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欠税人存在违犯《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顿向其出售发票欠税人收回前期发生的经营收入拖欠款项,并未开具发票的,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要依法缴纳欠缴的税款,然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第十条 欠税人缴清欠税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于确认税款入库后的1日以内,恢复对欠税人正常的发票供给。
第十一条 欠税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发票后,以前年度为消费者事实上已经提供了劳务或销售了不动产,消费者已经结清价款,欠税人一直没有为消费者提供发票,导致消费者难以做帐务处理和办理产权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在消费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确实为其提供了劳务或销售了不动产,经市州局审批同意后,由主管税务机关监视纳税人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开出的金额和涉及的税款,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记录明细存档,并依法向欠税人追缴欠税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欠税人信息资料要及时进展整理、更新欠税人欠税信息原那么上要全部录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JTAIS〕》存储,实行信息共享第十三条 各市州局要按月向省局上报“欠税情况统计及分析^p 报告“,全面深化地反映本地区欠税的构成分布情况、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监控追缴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和建议,根据重点欠税人的现状及开展趋势分析^p 欠税清缴才能,进而对欠税清缴情况进展预测,提出下期欠税清缴方案第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未经核实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受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分户《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附件四〕,将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列为日常税管理的重点内容,对纳税人的消费经营及资金运行情况进展跟踪监控,催促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转为欠税处理《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根本情况、延期缴纳税款批准情况、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的货币资金、应付职工工资、应付社会保险费情况、税款缴纳时间及税种、金额等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区级主管地税机关报市州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局审批;县〔市〕局直接报省局审批第十七条 对经常变更经营场所的欠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管,限制其发票用量,防范欠税人失踪逃逸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进展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时,要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欠税情况作为重要指标进展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欠税信息报告纳税信誉等级评审部门,由评审部门根据情况对其纳税信誉等级进展调整对在半年内未全部缴清上年度所欠税款和当年发生新欠税款当年未能全部缴清的纳税人,取消其评定A级信誉等级的资格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要按照《欠税公告方法》公告欠税情况缴纳欠税30%以上,余额局部提供足额纳税担保或提供补缴方案的,可以暂缓公告,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公告期。
第二十条 欠税人未缴清欠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欠税人建立分户《欠税管理档案》《欠税管理档案》应包括《欠税人消费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二〕、欠税台账、欠税清缴才能评估分析^p 报告、欠税控管和追缴措施的施行等资料,详细反映欠税人的根本情况、所欠税款情况、欠税清缴方案,动态反映欠税人的消费经营、资金变动、资产处置、投资和欠税清缴情况,以及税务机关对欠税的评估分析^p 和对欠税人所采取的监控、追缴措施等情况第二十二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对应的国家税务机关建立工作联络,对欠税人的欠税信息及其 施行交换与共享第四章 欠税追缴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缴纳欠税时要同时清缴税金和对应的滞纳金第二十四条 欠税人发生退税情形时,主管税务机关要先将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后还有余额的,方可办理退税第二十五条 申报期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缴纳税款情况,按以下规定及时向欠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责令欠税人限期缴纳欠税:〔一〕对未按规定报送清缴欠税方案的,应于清缴欠税方案报送时限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欠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清缴欠税方案之日起的15日内向欠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欠税的自然人或欠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并且在离境5日之前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欠税人缴清欠税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于确认税款入库后的1日内,告知出境管理机关撤销阻止出境通知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有清缴才能的欠税人,在责令缴纳税款期限内仍未缴纳欠税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必须于限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欠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欠税人用于支付当期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存款局部不得扣划欠税人发生不可抗力灾害的,可暂缓扣款第二十八条 有清缴才能的欠税人没有可供扣缴的存款或存款缺乏以扣缴欠税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应当扣押、查封并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欠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欠税和滞纳金一次执行未能保障欠税全部入库时,可屡次施行强迫执行措施第二十九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查封后两个月内开场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欠税人在拍卖前缴清欠税和有关费用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停顿执行强迫执行措施第三十条 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强迫执行措施需延长期限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三十二条 欠税人的债权超过半年不予行使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欠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在调查取证后向人民法院提请行使代位权或撤消权第三十三条 欠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清算机构书面提出清偿欠税要求,依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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