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混业经营税务处理新政-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7页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后混业经营税务处理新政-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混业经营是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时,针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同时经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业务 在实务中,混业经营税务处理相对复杂笔者提醒企业混业经营的业务,光分开核算还不行,还应到当地国税局做备案,把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表述清楚,在此基础上再分开核算,才能适用不同的税率,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若混业经营的业务规模较小,例如销售产品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其运输服务收入没有达到500万元,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拆出去,成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公司,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对于混业经营的各项业务,在实务上如果不易划分或划分不清楚,建议对这些业务进行分拆,成立不同的公司,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以便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防范涉税风险 未分别核算事项适用最高税率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包括17%、13%、11%、6%和零税率五种,征收率主要有6%、4%和3%三档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有上述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事项,但未能对上述事项分别核算的,则根据其实际经营的应税事项中适用最高一档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征收 例1:某生产企业销售设备同时提供运输服务,设备不含税价为1000元,运费为117元,营改增之前按混合销售进行税务处理,应纳的增值税为187元{[1000+117÷(1+17%)]×17%}营改增之后应按混业经营进行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企业销售设备的行为和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设备销售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如该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且能单独核算设备销售额和运输服务的营业额,则应纳的增值税为181.6元{[1000×17%+117÷(1+11%)]×11%}如未分别核算设备销售额和运输服务销售额,则统一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187元{[1000×17%+117÷(1+17%)]×17%}。
混业经营并非兼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3﹞106号附件2的规定,纳税人在发生增值税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同时还提供营业税的服务项目,应属于兼营,这样就会出现混业经营和兼营同时出现的情况如纳税人在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应税服务可能属于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情况下属于混业经营,同时又发生了营业税的项目,就是兼营,这种情况称之为混兼经营 例2:一家企业提供设计、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总价假设是100万元,其中设计服务20万元,货物销售70万元,运输费10万元,可以分别核算 因为该企业本项经营业务涉及到设计及交通运输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服务项目,销售货物不言而喻也是增值税应税项目,这就是典型的混业经营 例3:假设例2企业还提供安装业务,安装劳务可以单独核算,收入20万元 如前所述,由于经营业务有设计、货物销售、运输,并适应不同税率,按规定属于混业经营,又有安装业务,属于营业税项目,按规定属于兼营业务,当这两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就是混兼经营根据规定,混业经营也好、兼营行为也罢,应该分别核算,分别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分别税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有关混业经营的那些纠结 营改增后送货上门是否属于混业经营?问:某水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自备运输车队,在销售水泥的同时,为房地产及建筑业大客户免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当期销售水泥取得销售收入11700万元(含税),自备运输车队送货上门服务发生运输和装卸搬运费用均为500万元请问送货上门是否属于混业经营? 答: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行为在转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企业的送货上门业务不再涉及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属于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上例中企业自产设备并由自身车队送货上门,并在合同中明确了设备与运费的金额,由于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为11%,所以送货上门属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后混业经营能否享受免征额规定?问:A公司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涉及营业税业务,但8月份欲出租公司的客车,主管税务局认为属于营改增范围(有形动产租赁),A公司所在的省份的营改增应税服务业的起征点是20000元(按月征收),A公司出租客车收租金每月5000元,不在起征点之范围,是否不用申报该增值税?如何开票?开票涉及的税金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财税﹝2013﹞106号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的起征点适用于个人以及一般纳税人之外的个体工商户A公司作为企业性单位,不适用起征点的规定如果A公司属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但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且仅仅是有形动产租赁的月收入不足2万元,不适用上述规定如A公司出租的有形动产属于在试点前购入或自制的,则可对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收取租金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后以前为混合销售的,是否属于混业经营?问: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商品混凝土,自备搅拌运输车送货上门,营改增前为混合销售,按简易征收办法的6%税率征税。
营改增后,是否属于混业经营?如属混业经营,商品混凝土与运费确定价格有没有规定?不分别核算销售额,税务机关是否要按最高税率11%征税? 答:生产商品混凝土并负责运输,企业销售货物并由自身的车队运送到购货方,在营改增之前,由企业自身车队送货上门是一项既包括增值税应税行为又包括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行为在转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该企业的送货上门业务不再涉及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属于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11%的税率 营改增企业混业经营是否应分别核算?问:某酒厂2013年2月在营改增试点地区企业销售白酒200000元、大米30000元,自备汽车运输收取运费收入4000元,可抵扣进项税26000元,企业未分别核算。
企业自行计算应缴增值税为12340元[(200000×17%+30000×13%+4000×11%)-26000]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没有分别核算,应从高适用税率计税请问,混合经营业务是否要分别核算?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混业经营)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为此,该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2940.7元[200000×17%+(30000+4000)÷(1+17%)×17%-26000],比企业自行计算多纳增值税600.17元(12940.17-12340)对此,纳税人需要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销售额,否则会存在多缴税的情况。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