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docx
31页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立法解析与逻辑证成彭诚信/李建华 【专题名称】民商法学 【专题号】D412 【复印期号】XX年12期 【原文出处】《中国法学》(京)XX年4期第85~101页 【英文标题】LogicalJustificationandLegislativeAnalysisofContractualValidityonWhichBonaFideAcquisitionBased 【作者简介】彭诚信,宁波大学“甬江学者”特聘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建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认定是解决善意取得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与《合 同法》第51条时所面临各种可能冲突与相应理论困惑的逻辑前提论文通 过证成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而得出善意取得合同为有效,并通过设 定善意取得亦应遵循《物权法》中的一般物权变动模式而 得出其所依据的合同也应为有效论文还证成仅依善意取得合同的有效并不 能保证善意第三人取得权利的绝对性,仍需要公示公信力实现善意取得物权 的对世性,从而能够对抗原权利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善意取得应遵守一般 物权变动模式且善意取得合同有效的结论表明其性质应为继受取得善意取 得合同有效认定的多种实践优势表明,为了贯彻《物权法》与《合同法》在 法律适用上的统一以及在未来立法中融入先进的法律理念,最好在《物权 法》中把善意取得合同明确为有效并摒弃《合同法》中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 定之规定 Wellunderstandingcontracteffectivenessofbonafideacquisition isalogicalpresuppositiontodealwiththepotentialconflict andrelativelytheoreticalconfusionbetweenarticle106of PropertyLawandarticle51ofContractLawduringtheir application.Thecontractofbonafideacquisitionshouldbevalid sinceunauthorizeddispositiondoesnotaffectthevalidityofa contract.Sincebonafideacquisitionshouldfollowthegeneral ruleoftransferringpropertyrightwhichwasstipulatedin PropertyLaw,thecontractonwhichitwasbasedherebyisvalid. Evenso,thevalidityofthecontractcannotsecurethe absolutenessofpropertyrightwhichthebonafideperson acquired.Theabsolutenessstillneedspublicrelianceinpublic notificationtosecurethebonafidepersonbyhisdecliningthe claimofrestitutingthethingoftheoriginalright-holder.Based onvalidcontractandfollowingthegeneralroleoftransferring propertyright,thelegalnatureofbonafideacquisitionshould bederivativeacquisition.Numbersofpracticalvaluesofthe validityofthecontractshowthatitshouldbeclearlyconfirmed inPropertyLawandtheArticle51ofContractLawshouldbe expurgatedduringlegislativeamendmentinthefuture.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公示公信/继受取得 引论 “善意取得合同效力”是“善意取得所依据的转让合同效力”的简称,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有时也被称作“转让合同”。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在规定善意取得制度①时没有提及无权处分中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由此引起理论界对善意取得制度一系列相关问题的争议③因而,对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认定即成为本文分析和论证的前提 关于善意取得合同的效力,一次审议稿试图把转让合同设定为有效或者效力待定,但两者同时规定在实践中或是没有实际意义或是不可能并存④;二至五次审议稿把转让合同明确设定为有效;六、七次审议稿以及《物权法》则回避了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该问题在实践中却无法回避,因为它涉及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保护程度⑤如果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1条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和学界对该条的通常理解来看,⑥我们只能把转让合同理解为债权合同的效力待定⑦由此可知,当前我国学术界对《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债权行为的效力待定;一种是债权行为的有效转让合同效力待定的理解与《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相吻合,从而保持了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依据该理解,善意取得实际上是以转让合同的无效为存在前提理由在于: (1)如果原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买卖合同则为有效,那么无论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因为原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权利而成为一个正常的权利取得。
这时的所有权不仅能对抗出卖人、第三人,而且也能对抗原权利人,因此没有必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如果原权利人不追认并且无权处分人没有取得处分权,买卖合同则为无效,那么善意取得只能建立在“转让合同无效”的基础上 然而,这里需要回答的一个难题是:如果善意取得也要遵循我国一般物权变动模式的话,那么“无效”的规定如何与债权形式主义之变动模式的基本要求相协调?因为根据债权形式主义的基本要求,只有“有效的”债权合同另加公示行为,所有权才发生移转 转让合同有效的理解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通常理解相悖,从而使得两者无法同时适用这就要求至少对其中一个做出实质性的修改若肯定《物权法》应采“转让合同有效”的理解,那么,《合同法》第51条便应该删除此时,无权处分行为便不再影响善意取得合同的效力 若如此理解转让合同效力的话,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便是,无权处分行为是否为影响合同效力的一个要件?还有一个难题需要回答,善意取得既然是基于与一般物权变动模式相符的有效合同而发生,因此便具有继受取得的属性这与把善意取得理解为原始取得的传统理论不符对此,又应如何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上述两种观点各有利弊但是,把善意取得合同理解为有效在法律逻辑和原理证成上更为顺畅,尽管这会在法律适用和立法上产生其他需要克服的诸多障碍。
正是以此论点为基础,并结合上述每种具体情况中需要解决的难点,笔者归纳出构建善意取得制度的几个关键且富有内在逻辑的基础理论问题并试图提供答案这也便构成了本文的观点和论证思路: 第一,基于无权处分行为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来论证善意取得合同的效力这部分试图说明,根据一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原理,为了保护信赖主体的利益,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从而证成善意取得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基于转让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模式的内在逻辑关系得出善意取得合同应为有效的结论该部分通过分析善意取得合同在几种典型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效力表现,得出“有效”是遵循所有物权变动模式的逻辑选择,“无效”则是违背所有物权变动模式的反逻辑选择,并由此主张在债权形式主义下善意取得合同亦为有效⑧ 第三,通过证成仅依善意取得合同的有效不能保证善意第三人所取得权利的绝对性,得出仍需公示公信力来保证其取得物权的对世性并得以对抗原权利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公示公信力才是善意取得的内在法理基础,善意取得不过是公示公信力的外在制度表现 第四,善意取得遵循一般物权变动模式且善意取得合同的有效决定了其性质应为继受取得由于这种定性跟传统的原始取得观点相悖,如何证成善意取得的继受性成为这部分的论证重点。
最后,从法律适用与立法实践的层面上指出,为了《物权法》与《合同法》在法律适用上的统一以及在未来的立法中融入先进的法律理念,最好在《物权法》中把善意取得合同明确为有效并摒弃《合同法》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之规定以实现善意取得合同有效认定的多种实践优势 一、善意取得合同有效性的认定:基于无权处分行为与合同效力关系的论证 无权处分行为与合同效力的最直接关系取决于如何理解合同一般生效要件的法理基础及其实践表现 无权处分行为与合同一般生效要件之间关系的排除 一般生效要件是保证双方当事人设立的合同发生效力的法律条件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自由创设特定权利义务的协议,要保证它发生效力,符合合同本质要求的条件应是合同签订过程的自由与意思表示的真实,此即合同的内在生效要件为了保证合同的自由与真实,法律还需要其他两个合同之外的制度相配合,即主体要件与合法性要求主体要件表现为,只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才能正确、真实地表达其意思合法性要件具体表现为,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一个对所有法律关系都普遍适用的要件我们由此概括出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意思表示自由、真实;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说无权处分行为会对合同效力产生一定影响的话,它也只能与签约过程的自由与意思表示真实相关,确切地说,与其中的合同真实性要件更为密切⑨鉴于自由和真实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两个内在价值,我们还是放在一起研究 合同自由、真实性要件的理念基础 影响合同自由的因素主要表现为胁迫、乘人之危、不当影响等;影响合同真实性的因素主要表现为错误、欺诈、真意保留、虚伪表示等它们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或是表现为有效、无效或可撤销⑩无论如何,其中的一个共性是,对该要件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直接无效那么产生这种情形的法理基础何在? 要清楚这一点,须从合同的成立基础说起合同的成立过程包括一方当事人的要约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承诺与要约达成一致便形成了合同签约的过程看似简单,其中却包含着丰富的内容 1.签约过程是当事人自由表达意志的过程私法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便体 现为意志自由,确切地说是合同自由自由是合同存在的前提,也是合同的本质追求从应然的角度说,法律保护的便是这些自愿达成的协议,而不支持违背意志自由的合同诚如王泽鉴先生言:“从契约本旨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契约即为成立,为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应尽量承认其效力。
11)美国19世纪前半期的合同主观主义法学家们也指出:“合同法的作用不是保证协议的公正,而仅仅是为了执行那些自愿达成的交易,交易双方当事人都相信交易对双方是有利的12)但是,基于保护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考量,我们 不能仅仅依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意志自由与真实,便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 2.保护相对人乃至第三人的法律基础在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中所包含或者应当包含的信赖,它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内在基因当事人自身的信赖体现在,要约人和承诺人各自的意思表示中都内含着值得信赖的因素具体说就是,要约人和承诺人都内含着自己值得相对人信赖的因素,也包含着自己信赖相对人意思表示内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