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效力的催告权(共7篇).docx
67页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效力的催告权(共7篇)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 法8: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这一拘束力源于法律的授予,而非当事人的意志 涉他效力问题: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二、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合同的生效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合同的生效强调对当事人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成立强调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外,两者的构成要件也不一样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受法律保护 第二节合同生效的要件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法释一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法释二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1、概念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2、分类 法45: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一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生效条件又称为停止或延缓条件 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条件又称为消灭条件 3、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条件必须合法; 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4、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案例分析一 李某向张某借用MP3,双方约定借期为2个月两个月尚未届满,李某发现MP3不见了张某表示:”如果实在找不到了,就付给我500元算了不久,李某找到了丢失的MP3,并以700元将它转卖给王某同时对张某声称MP3找不到了,张某接受了李某支付的500元,双方之间的借用关系终止后来张某在王某处发现了自己的MP3,才知道原委张某向王某提出返回其MP3的要求,遭到王某的拒绝李某也以双方合同终止为由拒绝张某的要求问:李某与张某的合同是否解除? &案例分析二 某商场国庆期间搞优惠大促销,其中鞋类商品实行”购物满200送一架照相机”的活动李某购买了两双皮鞋,总价款超过200元,因此获得相机一架穿了不到一周,其中有一双鞋的鞋底发生断裂,经商场调换后不久又坏了李某提出要求退货商场表示退货可以,但李某必须归还其获赠的相机李某不愿返还相机,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二、附期限的合同 1、概念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2、分类 法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一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 二是附终止期限的合同终止期限又称为解除期限或终期 此外,期限还可以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3、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 期限是合同的附款,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 期限是限制合同效力的附款; 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4、效力 期限约定的效力在于使合同的效力在时间上受到限制 5、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期限是确定的事实;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司法解释二第11条:根据合同法第47、48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追认作为单方的意思表示,应以明示的方式向相对人作出,但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溯及力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无须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1、狭义无权代理合同 即欠缺代理权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法释二第12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表见代理 1、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有理由相信”认定情形 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被代理人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3、表见代理的后果 表见代理与其他无权代理的本质区别是它能够引起与合法代理行为相同的法律效果 法释二第13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4、代表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案例分析 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后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因李某暂时找不到住处,经与张某协商,暂时住在张某处第二年,李某以1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公司向其开具了购房凭据,该凭据上还载明凭此可领取房钥匙张某私自取走凭据并以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陈某李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与陈某的转让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陈某以不知李、张已离婚为由,拒绝返还购房凭据 @分析 张某以李某的名义而非以自己的名义出卖购房凭据,应认为是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但由于李、张两人仍住在一起,这一事实足以使陈某相信张某对有权代理处理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陈某主观善意无过错为保护陈某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认定张某与陈某转让购房凭据的合同有效李某只能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五、无权处分合同 1、概念 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2、特点 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 行为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行为人因处分财产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3、法律后果 无权处分行为经过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 权利人拒绝追认无权处分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五节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2、特点 违法性;不得履行性;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如何认定“国家利益”? ?一是,王利明认为国家利益是指国家经济利益; ?另一是,梁慧星认为国家利益以解释为社会公共利益为宜朱广新类型化视角:国防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公共服务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一是当事人出于恶意; 二是当事人相互串通; 三是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一是形式上是合法的; 二是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王某与张某在朋友家参与赌博,王某欠张某赌债2万元经中间人李某调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王某将欠款交给中间人李某,再由李某交给张某但张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召集数人追至王某家中,强迫其立下了欠款2万元,利息为%的字据其后,张某凭该借据向法院起诉 双方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均承认了赌博的事实,法院因此认定该债务是赌债,此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一是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包括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二是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的合同效力问题:并非当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案例分析一 某居民住宅楼一楼住户搭建违章建筑,二楼住户以安全得不到保障为由坚决不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