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17页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8680575
  • 上传时间:2017-09-28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38KB
  • / 17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1《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第三条 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资格的审批和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配合财政部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审批资产评估资格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和其他经济权益的评估,以及相关的价值估算和咨询业务2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资产评估资格的取得第九条 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应当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组织形式第十条 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第十一条 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合伙制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2 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二)有 5 名以上经执业登记的资产评估师第十二条 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公司制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2 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二)有 8 名以上经执业登记的资产评估师3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经执业登记;(二)经执业登记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三)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不具有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自然人担任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但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人数不得超过全部合伙人或者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一,持股比例总和不得相对控股,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担任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后,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之前,可以继续担任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第十五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经执业登记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第十六条 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4(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五)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师执业登记情况汇总表并注明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六)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资产评估机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合伙人自主约定的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事项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拟转入的资产评估师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5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授予资产评估资格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资产评估资格授予对象;(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四)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五)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办理完成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证书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省级财政部门加盖本机关印章后颁发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为资6产评估机构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改正或者撤销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授予资产评估资格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抄送为资产评估机构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通过财政部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情况,股东、合伙人约定的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信息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的取得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第二十六条 拟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7+分所(分公司)”的形式第二十七条 拟为分支机构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有 30 名以上经执业登记的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师;(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四)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有 6 名以上经执业登记的资产评估师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经执业登记;(二)经执业登记后执业满三年;(三)成为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8(二)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三)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五)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资产评估机构的年度审计报告;(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执业登记情况汇总表;(七)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师执业登记情况汇总表及转所证明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跨省级行政区域申请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资产评估资格注销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 20 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9第三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申请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手续时,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第三十六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申请手续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10制前机构的关系,在转制后机构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前,转制前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首先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获得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同意迁出资产评估资格的书面意见后,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迁入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二)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经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四)迁出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师执业登记情况一览表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资产评估资格审批手续,并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调取资产评估机构档案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11(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一)分支机构依法终止的;(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三)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第四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情况,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12会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本机构登记执业,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除外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专职在本机构工作第四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人事管理制度;(二)财务管理制度;(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四)评估业务管理制度;。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