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胜飞]《经济法第10周课件》[20091104].ppt
34页• 一、合同的订立方式 • 二、要约 • 三、承诺 • 四、合同的形式 • 五、合同的内容 • 六、合同的成立 • 七、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 、承诺方式 甲系个体户,经营日常百货2007年10月,甲决定改行, 想要处理库存存货乙得知后,前去看货,但当时未与甲达成 协议,而是告诉甲说其在与妻子商量后再与甲联系乙与妻子商议后,向甲发:“如果所有货物按批发价 出售,我们就买,请在3日内回话恰在此时,甲也在同日向乙发:“所有货物按批发价 处理,你是否购买?请于3日内答复3天后甲收到了乙的信后,认为已与乙成交,遂拒绝了其他 客户而乙在同时收到甲的信后考虑了5天,听说百货生意现在 比较难做,心生悔意,不再想购买甲的货物,于是乙向甲发出 一封,表示不买这批货物了甲收到后十分气愤,诉诸法院,要求维护双方已达成的交 易 –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 一、合同的订立方式• 解析:合同成立 • 本题涉及“交叉要约”的问题所谓“交叉要约”指订立合同 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理论和实 践中,对“交叉要约”能否使合同成立尚存在争议。
但从鼓 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多数意见还是认为“交叉要约”可以使 合同成立,条件是要约内容明确具体,且到达双方 • 本题中,甲乙双方同日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信函(信 函内容构成要约),且该要约已到达双方,属于有效的交 叉要约,合同应成立且甲为履行该合同已采取了进一步 的举措,即“拒绝了其他客户”,所以该合同应当判定成立 ,以保护甲的信赖利益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劝诱、要约引诱,是指希望 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问售货员乙: “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反问:“你出多少钱 ?”甲回答:“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 至少800元,少了不卖!” 问题:哪些是要约邀请、哪些是要约? – 要约邀请是:(1)甲问问售货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 ;(2)乙反问:“你出多少钱?” – 要约是:(1)甲回答:“400元,你卖不卖?”;(2)乙应声回 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 –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 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要求具体明确,只要体现出希望对方向自己 发出要约的意思即可 – 要约是指一方向特定方发出的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 内容要求具体明确,一般需要包括合同的价格、数量等要素,且 需要表示出发出要约方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的意思。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 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 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某公司于报纸上发广告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 1000吨,系××水泥厂名牌产品,每吨价格为300元,我 公司可送货,先来先买,欲购从速,现货供应 问题:这个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二、要约(四)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 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 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 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 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 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二、要约(四)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 甲向乙于5月1日发出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 “要约作废”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但乙外出,未能 拆阅。
要约作废”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 返回家中则此时此要约() 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 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通知同时到达乙; 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二、要约(四)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 电机销售公司向某个农村排灌站发出一封信件:因 我公司资金紧张,现以每台发电机15万元的价格出 售,如贵站想购买,请于6日内携款到我公司办理 相关事宜,费用自理 – 问题:该要约可以撤销吗?为什么? • 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 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 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二、要约(五)要约的失效 •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问售货员 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反问:“你 出多少钱?”甲回答:“400元,你卖不卖?”乙 白了甲一眼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甲 答:“我呸!”转身要离开乙赶紧拉住甲说: “好好好,400卖给你!” –问题:甲乙是否已成立400元的买卖合同?二、要约(五)要约的失效 • 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一)承诺的含义 • 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的意思表示 •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三、承诺(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 1.做出承诺的主体须为受要约人; •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 4.承诺的期限:–承诺的期限 –迟延的承诺对处理:分两种情形 • 5.承诺作出的方式: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者,也可以以行为作出三、承诺(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 案例一:甲向乙发出一要约,称可以优惠价卖给乙一部手 机,乙未作表示乙的好友丙在旁,见价格很合算,向甲 表示愿意购买 – 问题: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成立吗? – 答:不成立因为甲没有向丙发出要约邀请三、承诺案例二:甲建筑公司向乙、丙两水泥厂各发一 ,均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 ,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后即给甲:“收 到,即日发货”;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 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 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 答: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 • 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于承诺到达发出要约方时 成立。
本题中,甲发出的为要约,乙回复的 构成承诺,该承诺到达甲时,合同成立三)承诺的迟到与承诺的迟延 • 1.承诺的迟到:因迟发而迟到– 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 要约 • 2.承诺的迟延:– 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 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 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 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 有效 三、承诺(三)承诺的迟到与承诺的迟延 • 北京甲公司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 乙公司,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该 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以特快 专递方式作出承诺,3月13日到达甲处甲 未置可否 • 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 答:不成立要约的条件必须符合由于 超过要约期,所以不成立但是如果甲承 认的话,合同仍然成立三、承诺北京甲公司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公司,载明乙务 必于3月10日前承诺,该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9日 以特快专递方式作出承诺,通常情况下两天可到,但因邮递 员疏忽,3月15日才到达甲处。
甲未置可否 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要约的条件必须符合由于 超过要约期,所以不成立 • 设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当日以特快专递 邮出,3月9日即到达甲处但由于甲外出 办公,于3月15日才看到该邮件甲不置可 否甲乙合同成立吗? • 答:成立甲为要约发出人,只要乙满足 甲提出的要约条件和满足要约要素此合 同立时生效 (四)承诺的撤回与承诺的生效 • 1.承诺的撤回: – 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 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 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2.承诺的生效: – 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 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 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 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三、承诺• (一)概念: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 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 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 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四、合同的形式(二)合同形式的基本类型四、合同的形式(三)明示形式(书面形式):口头、书面、其他 如肢体语言形式等。
• 1.法律明文规定“核准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专利 转让合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注册 商标转让合同 – 特别注意:不动产登记问题、房屋租赁合同问题 • 2.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的主要类型: – 担保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 – 合同法规定的5类合同: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融 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 同 – 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转让合同 – 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协议 – 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四、合同的形式(四)推定形式:推定指行为人不直接用口头或书面 语言形式,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又称“作为的默示” • 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从2003年 10月1日起,每月5日付当月租金1000元2008年 10月1日后,甲(房客)未搬出,乙(房主)亦未催甲搬 出,到2008年10月5日,甲照往常一样交租金,乙 照收不误问:甲、乙的行为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 • 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 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 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四、合同的形式(五)沉默形式: • 沉默方式指行为人既不用语言(包括口头、书 面语言)表示,也不用行为表示, 而是以消 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 沉默的法律意义仅在两种情形下才有意思表 示的效力: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先有约 定四、合同的形式(五)沉默形式: • 1.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沉默=同意” : – 《合同法》第171条: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 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 – 《民法通则》第66条第l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 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 《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共同共有人明知 个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表示异议的 ,视为同意四、合同的形式(五)沉默形式: • 1.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二种情形:“沉默=拒绝” : – 《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限制 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 –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无权 代理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 四、合同的形式(五)沉默形式: • 1.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三种情形:“沉默=同意” 与“ 沉默=拒绝”并存: 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 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 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 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 为放弃受遗赠。
四、合同的形式(五)沉默形式: • 2.当事人另有约定–甲为轻工厂,乙为百货商场,甲、乙多年商业往来,互相 信任有加甲、乙约定“以后凡甲发给乙的新产品供货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