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抑讼的形成【浅析宋代司法中的抑讼措施】.docx
4页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抑讼的形成【浅析宋代司法中的抑讼措施】 【摘 要】在冗杂的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交往产生分歧与矛盾是难免的,这就必定出现纠纷与诉讼问题宋代统治者追求儒家“无讼〞的理想,面对众多的民众纠纷实行了“拒绝〞、“调处〞、“教育感化〞、等多种息讼方式加以解决,可谓博采众“术〞,兼而有之同时统治者还设置了种种诉讼的障碍,以到达限制诉讼的目的,以此化解矛盾,到达稳定社会秩序之目的 【关键词】宋代司法;措施;抑讼;矛盾;秩序 宋代官方对于民间日益兴起的诉讼是持否认看法的,为此统治者不遗余力地实行种种措施来到达他们的目的,这尤其表达在宋代官方的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在诉讼中居于主导性的地位,在审理案件时,往往实行压制性看法,迫使当事人屈从于官府的意志,从而使当事人放弃诉讼,以便最大限度地削减民事诉讼的数量,从而到达限制诉讼的目的 一、拒绝受理 依法拒绝是指法律规定可不予处理而对兴讼方的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在诉讼时效外进行诉讼以及依据具体状况拒绝原告的请求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可不予处理其次,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不予处理官府对于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的案件是不予处理的。
再次,依据具体状况拒绝原告请求 以上三个方面是官方拒绝受理诉讼时的主要缘由,当然除此之外也有部分官吏在拒绝民众诉讼时却并非是因为诸如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法无明文之类的法律缘由,而是在于当事人的行为,他们或被视为败坏伦理、干犯名教;或被讥为锱珠以较、睚眦必报,这都足以让司法官们引以为借口,然后轻易地将呈诉兴讼者逐出公堂之外因此,拒绝受理民间词讼,将“有讼〞变为“息讼〞,对古代的司法官吏而言,便成为了一种常用的息讼手段 二、教育感化 教化是名公们对当事人的诉讼案件先不做处理而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道德伦理教育从而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的矛盾纠纷教育感化首先是一般性的劝说,官员要么向当事人剖明利害关系,要么说明事实真相,消除误会,但都以使百姓撤诉为目的其次就是感化,感化通常以儒家伦理道德、民间风俗来教育感化当事人,使其为自己因一己私利而争讼的行为感到自责,进而做出让步恢复原有的“和谐〞官方的教化在肯定程度上还是到达了他们的目的地,使社会矛盾消灭在了萌芽状态,肯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的稳定 三、调解止讼 调解在古代被称为“调处〞是指在居中人的斡旋下,双方均作出让步,达成和解协议,不再争讼。
宋代的调解主要包括官方调解,民间调解,官批民调等方式 〔一〕官府调解 官府调解是指在行政长官的主持下对民事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官府调处带有肯定强制性,如当堂调解不成,则调动国法族规令亲族乡邻堂下调解,而后再到堂上具结定案我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大量的民事案件集中于州县衙门,于是调解便成为息讼结案的主要方式 〔二〕民间调处 民间调处包括自行调处与官批民调两种民间自行调处,是指当事人并未诉讼至官,而由乡邻、亲友中德高望重之人出面调处,从而消除纠纷,宋代民间发生的争讼,主要是田土户婚之争,在封建统治者看来,这只不过是鸡虫小事,虽然失礼入刑是一个传统法律原则,但并非每一失礼的行为都必定受到刑事制裁所以宋代的民事案件和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常由民间调处解决 〔三〕官批民调 它是一种半官方性质的调解,指官府接到诉状后,认为情节轻微或事关亲族伦理关系及当地风俗习惯,不便公开传讯,便将诉状交与族长、乡保进行解决的调解制度族长、乡保接到诉状后,马上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胜利,则须上呈说明案件事实及处理意见,请求官府销案;调解不成,则需说明理由,然后交与官府处理 四、打击唆讼之人 本着无讼的追求,古人将鼓舞他人兴讼或代为拟写诉状者称为“讼师〞甚至“讼棍〞,其饱含着轻视之意。
不仅社会言论对之大张讨伐之旗,法律上更是设立专条予以打击宋朝将“教唆词讼〞的健讼之人作为法律着重打击的对象,所谓“健讼之人〞主要包括两类人,讼师和豪横恶棍由于讼师的角色特定,因此经常为以“无讼〞为施政目标的地方官僚所不喜;而豪横恶棍更是地方官员深恶痛绝另外,宋代书铺中的代书之人以及民间的士人也被官方认为是健讼之人 但是,中国古代的调解息讼制度也并非不存在弊端,中国古代官吏对息讼追求的极端表现是将息讼作为对待民事讼案的最高原则,对当事人主动参加讼案进行一味地排斥,而不是依据具体案情权衡考虑是否受理与裁决,并且很少考虑到这种做法可能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因此其抑讼效果收效是不会理想的 解释: ①李文军.古代息讼漫谈.寻根.2007〔6〕.41. ②于卫平.论中国古代的息讼制度.黑龙江大学.2008.50. 【第 4 页 共 4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