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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章程(Word).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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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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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民盟章程 第十七条 盟员因工作变动等缘由迁移至异地,应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 第十八条 盟员有退盟自由盟员要求退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层组织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逐级上报,由民盟中央备案自退盟之日起,其所任盟内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盟员无特别状况,连续一年不参与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基层组织商量通过,报上级民盟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三章组织总则 第二十条 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制度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盟服从中央 (二)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在发扬民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纳无记名投票差额或等额方式选举产生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在不能用选举方式产生的特别状况下,因工作需要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任免 各级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由同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决定 (三)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领导全盟工作。

      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所产生的委员会领导地方盟务工作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建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序,完善议事、工作决策机制,使民主集中制规范化 (五)上级组织实施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并常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盟员的意见,了解状况,准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状况,请示和汇报工作,同时也要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上下级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监督 (六)中央和地方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同一职务可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一条 在组织进展中,以大中城市为主,以高、中级学问分子为主,以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学问分子为主进展盟员要注重质量,留意吸收政治素养高、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进展,进展为了工作,有计划地稳步进展,实行组织进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保持民盟特色与有利于参政议政工作相结合、进展与稳固相结合的组织工作方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必要时可召集代表会议,商量决定需要准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撤销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须报民盟中央批准 第四章中央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或中央委员会托付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由代表大会预备会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方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民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民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假如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应转变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盟工作 中央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中央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商量、决定民盟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有权罢免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 届中增补中央委员,可以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届中辞免中央委员,须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其结果均须由下次全国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六)依据主席会议提名,决定中央监督委员会人选 第二十九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盟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条 主席主持中央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领导中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依据主席会议提名,在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特地委员会和若干职能机构,其领导成员人选正职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职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五章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地方组织是: (一)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 (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 (三)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方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所属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商量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 地方各级委员会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在届中增补或辞免委员增补委员,可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辞免委员,须由同级委员会决定,其结果均须由下次同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如设常务委员会,应选举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各级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各级委员会任期相应转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其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在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领导民盟组织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依据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在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特地委员会和若干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直属基层组织(含直属基层委员会、直属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 第四十条 基层组织按盟员所在单位、业务系统、行政区划或盟员界别等建立。

      依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可划分小组 地方委员会可依据不怜悯况设立直属支部或直属小组因特别状况不能编入支部的盟员,由所属民盟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一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会议选举,委员会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组织、宣扬等委员,直属小组推选组长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长,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撤销、调整以及换届、届中调整,因特别状况需提前或推延换届、改选时,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盟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民盟章程和民盟历史; (二)传达并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依据上级组织的工作部署,围绕所在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组织活动; (三)反映盟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所在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四)培育、推举民盟的后备干部; (五)关怀盟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组织盟员参与面向社会的活动; (六)反映盟员及民盟所联系的学问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维护和执行民盟的纪律,商量对盟员的嘉奖和处分; (八)吸收盟员,收缴盟费; (九)加强同盟员所在单位、系统、行业或地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的联系。

      第七章 干部和纪律 第四十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注重干部的思想政治素养,根据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选拔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重视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殊是培育、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干部必需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剧烈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信念坚决,经得起各种考验;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熟识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 (三)热心民盟事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学问,坚持求真务实,反对形式主义; (四)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擅长团结同志; (五)严格遵守和执行盟的章程和制度,主动参与组织生活,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盟员的批判和监督; (六)遵纪守法,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实,不谋私利。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机关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职能部门的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尽职敬业,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六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或盟务工作中成果显著或有较大奉献的盟员和组织,民盟组织应给予表彰、嘉奖 第四十七条 盟员违背民盟的纪律,损害民盟的利益,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判教育或相应处分 (一)对盟员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开除盟籍 留盟察看,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受留盟察看处分的盟员,在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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