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doc
14页论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甯显(贵州警察学院 法律系,20152773)[摘要] 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司法实践中法律认识错误的案件较少,处理起来也比较便利实践中关于认识错误的真正难点是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认定有较大的影响,但我国刑法没有明确加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一定的混乱本文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进行论证,以期为实践提供参考[关键词] 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 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 错误论 在论及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前,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其研究范围,明白其内涵和外延,这样不仅将没有必要协商的东西排除出去,而且也能幸免理论界关于错误理论臃肿、混乱的局面 一、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 何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这是国内外刑法理论界协商较为激烈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事实认识错误又称构成要件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事实的不正确认识,即行为人行为时主观预见的构成要价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不相符合它是由有意的必要认识内容之一(即对犯罪构成事实有所认识)所派生出来的错误类型,其主旨在于解决行为人对与其预想不一致的事实能否成立有意犯罪。
要点如下: (一)事实认识错误中的行为一定为犯罪行为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一定有犯罪有意如果行为人本无犯意,而实际上造成了非预想危害性结果的,属过失论一般问题因为在这种场合不涉及是否成立犯罪有意例如,甲误将砒霜当作白糖给他人食用,结果将他人毒死;不知是禁渔期、禁渔区而捕捞水产品的以上案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犯罪意图,因此,对于现实发生的事实而言,只是单纯的过失犯或者意外事件问题,在过失犯罪理论或者按照意外事件处理即可 (二)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了认识错误,客观上产生了非预想的犯罪事实也即是说,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客观上一定发生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的犯罪事实,由此排除了客观上发生的非犯罪事实的场合,客观上的非犯罪事实主要包括不能犯[[]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456.](对象不能犯、方法不能犯、和主体不能犯)、迷信犯[[]靳成功.《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3.13.]和幻觉犯[[]马克昌.《比较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578.] 对于上述几种情况,虽然行为人也发生了认识错误,但是都已归于相关理论。
无犯意而因错误导致危害结果的,属过失论范畴;虽有犯意并发生认识错误,但未实际发生任何非预想性危害结果的,属有意犯罪形态论的范畴[[]阮齐林.《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J].法学研究.(1).],无需纳入错误论探讨,否则会扩大错无论的研究范围和种类,淹没掉错误论的主旨和格外性 二、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事实认识错误按照认识错误是否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也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事实认识错误,称之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张明楷.《论金融诈骗罪的事实认识错误》[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08-(4).]如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称之为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实践中就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如何分类,有广义和狭义的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之分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认识与实际的部分不一致,也包括对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无认识的情况,根据广义的理解,错误论应是有意论和过失论派生的格外问题[[]阮齐林.《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J].法学研究.(1).],也即行为人只要对客观事实发生错误认识,不管这种错误认识能否成为犯罪构成的事实,均属于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从而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四类:一是对象认识错误;二是打击错误;三是行为认识错误;四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舒文进.《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第18卷增刊,2008-11.] 。
狭义的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为应当将错误认识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事实排除在外,按照此种观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分为三类:一是对象认识错误;二是打击错误;三是因果关系错误如何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进行准确分类其目的在于解决如何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对那种错误认识不能成为犯罪构成事实的,不可能另行成立刑法上的犯罪,自然应当排除在错误认识的范围之外,没有必要在事实认识错误中加以考虑,如广义认识错误中的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手段认识错误、工具认识错误,这种情况下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成立未遂犯,其本质乃是有意犯罪的形态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事实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二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其中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又可分为3类:分别为对象认识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 三.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如何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目前我们唯一能参考的只有我国刑法第14条,该条明文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期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有意犯罪这就形成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主客观相一致之处理原则,但据以推断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是否符合的标准是什?在法学界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坚持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才成立有意的既遂犯,即具体符合说。
另一种意见认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的要件范围内保持一致,就可以成立有意的既遂犯,即法定符合说这两种学说主要针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问题针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则存在法定符合说河北抽象符合说的争辩抽象符合说认为,在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事实与现实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相一致的限度内,承认有意犯罪的既遂这其中又有不同的主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227页以下.]法定符合说认为,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原则上原则上阻却有意的成立或者仅成立有意犯罪未遂法定符合说还认为,即使犯罪构成不同,但如果犯罪是同质的,那么,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 笔者认为具体符合说认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是具体时阻止有意的成立,存在显而易见的缺陷,忽视了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和客观物质世界无限性的矛盾,夸大了人类的认识水平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打死了,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有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定有意杀人罪未遂,但问题是,丙丙被杀死了,给凶手只定有意杀人罪未遂,过于轻纵。
法定符合说认为只要侵犯的是同一性质的法益或者在构成要件上一致,当然成立有意犯罪既遂,行为人都要负有意的刑事责任,因此上述事例中甲应付有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具体符合说中所谓具体的相一致,是指完全一致与重叠,不仅要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而且要在具体细节上完全吻合由于具体符合说对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做了不同的处理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的观点,成立故意罪未遂,而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则成立故意罪既遂所以具体符合说所主见的理念并未贯彻究竟至于抽象符合说,其基本观点是,如果有犯罪的认识,实际上又发生了犯罪的事实,即可认为符合一定的犯罪意思及其所引起的犯罪事实,准时不存在具体的一致,甚至超出同一构成要件而不存在任何的重合,在抽象符合说看来,也存在抽象的符合成立轻罪的有意该学说为了追求惩处和理性而超出构成要件的范围定罪,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该学说已遭淘汰,不做介绍综上,笔者认为,在处理事实认识错误方面,我们应借鉴法定符合说 (一)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根据法定符合说,处理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 基本原则是: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有意的既遂犯。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构成事实与客观上发生的构成事实在构成要件范围内不一致,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阻却有意的既遂,对于主观预见的构成事实,在刑法惩处未遂犯的情况下,成立有意的未遂,对于实际发生的构成事实,如果行为人具有预见义务,则成立过失犯,与有意的未遂犯形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义务,则属于意外事件[[] 张莉琼.《浅析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04]对于这一原则,还需结合有关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结论,结合上述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笔者就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开展进一步协商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指行为人将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但甲对象和乙对象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例如,甲欲开枪杀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三十米处,实际上是丙甲误将丙当做乙而杀死,甲是否构成有意杀人罪既遂?早前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构成有意有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有意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行为触犯两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有意杀人罪未遂当今的具体符合说则认为,甲主观想杀的是前方30米处站着的“那个人”,客观上也杀死了那个人,在杀人对象上做到了具体的符合,所以构成有意杀人罪既遂。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25.]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也杀了“人”,构成有意杀人罪既遂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现在的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结论都是一样的:成立有意犯罪既遂笔者认为,当“所知”对象乙和“所犯”对象丙在构成要件上属于同质内容,体现了相同法益,即行为甲误把丙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两者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形,这种对象错误不阻却有意,也不影响既遂犯的成立这符合我国刑法的法益爱护原则可见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有意犯罪既遂的成立,仍应承当有意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2.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错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关于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区分:对象错误,行为人在主观认识上存在错误是一种主观错误,如甲欲炸死乙,误将乙妻子的车当做乙的车,将炸弹装到了乙妻子车上,炸死了乙妻子,这种情形属于对象认识错误而打击错误,行为人在主观认识上并没有认识错误,只是因为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结果,是一种客观结果错误,如甲欲炸死乙,将炸弹装到了乙的车上,不料乙的情人来开乙的车,炸死了乙的情人,甲属于打击错误。
关于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的讨论范围: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所讨论的案件需具备以下条件:(1)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且造成其他危害结果如果客观行为对法益没有任何危害,就是不能犯(无罪)的问题如果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结果的,就只是犯罪未遂的问题例如甲欲打死乙,在游人如织的蜡像馆里,误以为珍贵蜡像(以乙为原型)是乙本人,开枪打碎甲在游人如织的蜡像馆里开枪,对他人生命有危险,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过未遂而已,这属于对象错误但甲欲打死乙,在荒无人烟的沙漠里,误以为前方的树桩是乙,开枪射击甲的开枪射击行为对任何人的生命都没有危险,不是危害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作无罪处理关于不能犯,前文已叙述,属于犯罪形态论的范畴,不属于错误论的讨论范围)再如,甲欲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打在墙上(或打死一只狗)由于在客观上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结果,不存在毁害财物罪的问题,只是简单的犯罪未遂的问题2)主观上必须有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就属于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分问题例如甲打猎时,看到草丛中有响动,以为是兔子而开枪,结果打死了做迷藏的小孩在这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