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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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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gg****m
  • 文档编号:210776390
  • 上传时间: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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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修订《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的说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下称 《指引》)已于 2005年3刀11 LI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 正式下发一年多来,《指引》为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提 供了指导和参考2006年2月25 FI,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就公 司的资本制度、公司自治原则、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的保护等 内容作了充实和修改鼓励投资,调低了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确立了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降低了投资者入市门槛,强化了公司 章程的规范性质,赋予了公司更多的自治权,股东权益保护和救济条 款更为明确具体这些修订,为公司收购兼并活动提供了更为切实可 行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认为,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施行,有必要 对《指引》的部分内容作相应增补和调整,详细意见如下:1、 关于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修改为“股权”的表述1993年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表述为出资新公司法 放弃了传统的表述方式,将“出资” 一词明确为“股权”,故而有必 要将指引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一词相应改为“股权”。

      2、 建议在指引第3条中增加如下内容:1) 3.2律师应当注意到:股东在征求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 是否同意时,应采取书面形式;提示委托人法律推定其他股东同意转 让的期限条件;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的解决程序和方 法2) 3.4应特别注意提示收购方避免因收购行为而成为对目标公 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3、 建议在笫4. 3款、4.4款中增加限定语句:“在资产收购或债 权收购中”,因为单纯的股权收购仅涉及口标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事 宜,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无需经债权人同意修改后的条款为:1) 4.3由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组成工作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 实施预案如属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根据 收购项目开展的实际需要工作小组成员中可以有债权人代表2) 4.4在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中,可以由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 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4、 第4.6款建议将其修改为:“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 的规定,履行各自内部关于收购事宜的审批程序修改理由:鉴于《公司法》修订案第38条关于股东会行使的职 权规定中,将原法所列的“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删除,•且修订 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外,仅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无须报股东会审议。

      故而, 如收购属股权收购,并不一定需要经股东会表决,《指引》原4.6条 的表述应作相应调整5、 第4. 8款建议删除后句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字段,并在该句之前增 加“涉及债权收购的,依法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内容,修改后 的行文为:"4.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 管理权转移手续,涉及债权收购的,依法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并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6、 关于第6. 1款,建议修改为:“6. 1如收购外方股东股权,应 保证合营项目符合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7、 关于第7. 2款,建议将末句“立项” 一词改为“收购项冃”, 即修改为“寻求收购项目的法律依据”8、 建议在第7. 3条句末增加“等等” 一词9、 关于第9条与第一条定义中增加的“子公司”及“控股权”、“参股公司”内 容相呼应,建议将第9条中“冃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修改为“冃标公 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指引中其他涉及“口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有关资产和财务状况 的查明事项,均作同样的修改,即增加对“参股公司”和应事项的调 查10、 第9. 2款建议修改为:“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 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注意了解目标公司股东 出资缴付情况。

      修改理由:《公司法》修订案确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允许股 东分期缴纳认购的出资,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木与设立吋的实收资木 不一定同步等额,在股东承诺的缴付期限内,公司的实收资本处于变 化状态,所持股权比例也未固化为保证收购方的利益,必须对冃标 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进行了解11、第9.3款建议修改为:“目标公司及其了公司的公司章程,了解章程对收 购的相关规定,有无设置包括超级多数条款在内的限制收购或反收购 条款修改理由:《公司法》修订案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公司自治原则, 将涉及公司治理的相关条款多采取任意性条款进行规定,或规定“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直接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此,公 司章程应视为一种准规范性文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并购重组的 频繁发生,为保护各口的既得利益,公司章程中会越来越多的出现反 收购性防御条款女口,超级多数条款,即章程规定涉及股东转让或章 程修改时需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70%以上的股东通过方能进行;再如 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即:1)规定未经任期内公司管理层(董事会) 决议同意,公司的新股东不得派代表进驻管理层,2)规定持有一定 比例股权的股东必须持续持有相当期限以上,方可推举代表进入董事 会,且同时限定每次推荐的候选人数。

      这些防御性反收购条款会从根 本上影响收购项目的进行,甚至影响到收购方在完成收购后对口标公 司的控制权和决策权鉴此,我们提醒律师同仁在办理收购业务吋予 以特别注意12、 第9. 4款建议修改为:"0标公司及苴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结合 冃标公司章程核实其股东认缴的出资份额和实际已缴出资额,以及出 资期限和出资到位进度修改理由:《公司法》修订案确立的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制度,股 东在承诺的期限内可以分期分批履行其出资义务,因此,在着手目标 公司的调查进,有必要就耳标公司股东缴付出资的情况予以核实13、 在第9条中增加如下内容:1) 9.10目标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作价情 况理由:针对现行《公司法》放宽了对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要求,股 东可以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具有货币价值可以进行转让的任 何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可能致使公司的资产价值更多的受到市场因 素的影响而处于浮动状态为维护收购方的利益,便于收购对价的确 定,有必要对口标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公司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调 查2) 9.11目标公司对外投资情况3) 9.12提示收购人冃标公司是否存在隐名股东或其他实际控 制人,其存在是否影响到对目标公司收购的进行。

      理由:《公司法》修订案引入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第 217条第三项界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我们 认为,“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甚至使公司法学理论上的隐名股东身份 在《公司法》上确立成为可能由于实际控制人的存在势必对公司收 购行为产生影响,在此增加此款实为必要4) 9. 13对目标公司的收购是否涉及《公司法》禁止的一个自然 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的规定理由:《公司法》修订案第三章和三节专门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了特别规定其中,第59条第2款明文规定:“一个自然人只投 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O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 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而,我们在此建议《指引》收入上述条款14、 关于第10条1) 将第10.4款中的“许可证合同”修正为“许可合同”;2) 增加"10.5目标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文件15、 关于第11条,对冃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的调查中,增加一款:"11.5如目标公司为一人公司,应注意目标公司财务是否严格 独立于股东个人财务,以便准确确定口标公司的资产范围修改理由:由于一人公司只存在一个股东,很难避免股东借有限 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性质转移公司资产,损害交易对 方的利益,为此,《公司法》修订案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鉴此,我们建议作上述修订,以防范完成对口标公司的收 购后可能存在的连带法律责任风险。

      16、建议将第13. 7款修改为:“目标公司产品与环境保护协调问题”,将第13. 8款修改为“目标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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