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诠释从死刑存废到司法改革 .doc
17页诠释从死刑存废到司法改革诠释从死刑存废到司法改革 一、引言近期台湾司法改革议题讨论热烈,其力度之大,使得短短一年间,从”法务部长”、 ”检察总长”到”司法院”正副院长等司法高层相继去职;力度之强,可以见诸上个月有数万民众,且多为平日不易出门参与群众运动的妇女、青年,为抗议法院判决与社会脱节,加入了所谓”白玫瑰”运动,集体示威游行同时,预期台湾此番司法改革议题,将随着相关问题的陆续浮现,逐步炒热到 2012 年台湾最高领导人的选举换言之,即司法改革的成败,可能牵动马英九连任与否,进而影响两岸关系,足见其影响之深远今日个人有幸有此机会,从刑事司法出发,向各位报告台湾司法改革的问题除可帮助大家了解台湾刑事司法现况外,也希望藉此与同为法律人的各位,从中一齐来反思与检讨首先从关系台湾司法改革的几件大事回顾谈起二、近期台湾司法大事纪2008 年台湾执政党再次轮替,自检方声押台湾前最高领导人,全面审理相关弊案后,刑事司法相关议题逐渐获得了重视包括重罪羁押对人权的妨碍、法院并案分案的合法性、辩护律师庭外操作证据与被告言论应否设限等但据我观察,其焦点仍只集中于高层犯罪问题,关注者也多限于城市中产阶级或精英知识分子,对司法之于一般大众权益的影响,尚少见讨论。
真正引起广泛大众注意司法改革,应该说是从死刑存废的争议开始争议直接触发点,是台湾民党”立法委员”吴育升在2010 年 2 月 22 日提出质询,质问政府何以 4 年来从未执行死刑时任”法务部长”的王清峰女士直言表达其保护死刑犯生命权的立场,坚持任内绝不批准任何一件死刑执行,遭致各界强烈批判2010 年 3 月 11 日王请辞获准续任部长曾勇夫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签署了张俊宏、洪晨耀、张文蔚、柯世铭 4 名死刑犯的执行令随着 4 月 30 日的 4 声枪响,台湾从 2006 年起持续 4 年多的死刑执行暂停纪录也被打破了死刑存废在台湾,争论超过半个世纪,未有定论尽管最高领导人、司法行政机关首长们不只一次宣示”人权立国”、 ”朝向废死”的政策立场历年来并有若干配套修法的举措,例如如删除绝对死刑、延长提高数罪并罚执行上限,合并刑期从 20 年,提高为 30 年、假释条件严格化与提高假释门坎,将现行无期徒刑执行逾 15 年得假释之规定提高至 25 年以期在废除死刑完成前,以无期徒刑替代死刑,或提高法官在刑罚选科上,以无期徒刑与较长的有期徒刑来替代死刑的动机废死在台湾,可说只差临门一脚,即仅需再通过无假释适用的无期徒刑以替代死刑,与删除死刑有关规定,即可大功告成。
但因民意多数反对废死,与政治选举频繁,在民意至上的现实压力下,短时间内废除死刑的政策目标恐难完成台湾大众的讨论,最初落在检讨死刑废除的公平性上尤其当惨绝人寰的犯罪手段、受害人及家属的激烈控诉、对犯罪被害保护不周、部分执法人员实际经验等,一再于媒体批露后,废除死刑的主张与言论受到了抑制但终究,台湾是个自由开放社会,面对公共议题,群众也多是客观理性的在激情过后,对于死刑争议,逐渐进入了更深层的讨论,即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上毕竟,死刑的无法回复性,一直是废死的有力理由特别即将面临持续要执行的死刑案件,大众开始深思,刑事司法审判是否公平,其中有无发生冤错案件,造成”体制杀人”的可能持平而论,台湾从立法、侦查、审判到执行,对于判处死刑案件,极为慎重,并设有重重监督、纠错的机制这包括了一、立法上,已先把判处死刑数目较多的《惩治盗匪条例》废止又删除了绝对死刑虽现行条文,规定可科处死刑之罪,仍有 61 种、52 条之多但其中真正适用者很少,多集中于严重暴力犯罪,如台湾《刑法》第 226条之 1 强制性交猥亵等与杀人重伤害之结合犯罪、第 332条强盗与放火强制性交掳人勒赎故意杀人结合犯罪、第 348条掳人勒赎与故意杀人强制性交结合犯罪;二、对一般死刑上诉案件,台湾法院认为,因死刑乃重典极刑,除罪证明确外,被告是否”事后无悛悔实据”、确实已无法”教化迁善”、 ”再社会化”,必须”与社会永久隔离”等,均应为判刑时的斟酌重点。
实务上,对二审判处死刑案件的第一次上诉, ”最高法院”即予驳回因而判决确定者极少多数二审判处死刑案件,经常被”最高法院”撤销发回更审,甚至有发回更审达十余次之多者;三、死刑属强制辩护案件,均有律师或公设辩护人为被告辩护;四、死刑属强制上诉案件,不论被告是否上诉,判处死刑案件均应依职权移送上诉,在台湾三级三审制的架构下,都由”最高法院”判决定案;四、 ”检察总长”在判决确定后,如发见该案件之审判违背法令,还可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五、死刑的执行权,基于三权分立制衡,防止法官专擅,划归司法行政机关,非由审判法院行使其结果是,每年死刑执行数目很低,2006 年暂停死刑执行前,每年死刑执行数目均在个位数,如 2001年有 10 人、2002 年有 9 人,2003 年有 7 人,2004 年仅有3 人,2005 年 2 人从而理论上,台湾死刑冤错案件发生机率甚微尽管如此慎重,但经过搜寻,仍有两个明显冤错的死刑案例:其一为嘉义县男子黄志成被指控强盗、杀害前台南市教育局社教课长,一审及二审以及 6 次更审,都判黄死刑,直到更七审宣判时,始改判无罪审理期间共被判 8 次死刑,羁押长达 3386 天,一再徘徊死亡边缘。
2008年获判无罪确定,黄得到新台币 16930000 元的冤狱赔偿,创下赔偿金额的最高纪录另一例是, 1996 年台湾空军士兵江国庆,被认定犯下凌虐杀害福利站员工 5 岁幼女重罪,来年即遭军法起诉审判,进而枪决但台湾”监察委员”调查后发现,该案侦审过程违反程序正义、侵害基本人权,且有新证据,故于 2010 年 5 月 12 日通过纠正”国防部”案,要求本案提起非常上诉与再审,并继续侦办当上述这种冤错的案例,与其他因不当侦讯手段、检察官滥用职权、无效率的诉讼流程等,导致误判、延宕羁押、长期未获平反的刑事案件,经媒体持续追踪发掘后,在台湾社会,遂引起很大的回响毕竟不单是犯罪者,人人都有可能成为司法不公的牺牲品台湾大众纷纷质疑,我们的司法究竟出了什么问题,公正的审判机制为何会失灵?争议还未终止,不料 7 月 13 日负责侦办高层贪污案件的”最高法院检察署特侦组”,在新任”检察总长”黄世铭指挥下,又强力出击,将涉及贪渎的高等法院三名法官、一名检察官提讯后即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获准,后续又搜索了高等法院法官,为台湾司法改革议题,再度投下了一顆震撼弹报导中,这批法官的贪渎与生活不检,其肮脏丑陋,令人惊讶,如叫他人写作判决、长期不上班、在外结交红粉知己、不务正业收藏骨董、豪宅内召妓等。
对此,台湾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率先发难,直接点名有权监督处理法官操守的的”司法院”院长立刻下台,连带地副院长也因个性较为保守消极,故此两人均获准请辞然而,比起法官腐败,更令群众不满的,是法官认事用法僵硬机械,只死守法条判例,不知变通,故产生判决与社会观念严重脱节,即俗称”恐龙法官”的问题依台湾《刑法》 ,审理未满 14 岁之男女遭性侵时,如果被告“违反被害人意愿”,应适用第 221 条强制性交罪,并以第 222 条第 1 项第 2 款加重其刑 若“未违反被害人意愿”,则以第 227 条第 1 项论处刑罚重轻程度有别,故”有无违反被害人意愿”的确定,成为台湾法官审理该类性侵案件时,法律适用与刑罚重轻的关键根据已批露的信息,有部分 7 岁以下女童,因不能完整记忆被性侵害的情节,或不能清楚证明曾经表达拒绝性交的意愿,导致被告受轻判甚至无罪这引起了广大家长与妇幼保护团体们纷起挞伐,认为既属幼童,如何苛求其能完整清楚记忆与表述?法院如此判决,将直接导致犯罪者逍遥法外网络上,曾号召到超过 30 万人表达抗议虽说台湾”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会议迅速做成决议,宣布凡性侵”7 岁以下”幼童,一律认为是违反幼童意愿,须依加重强制性交罪重判 7 年以上徒刑。
但众怒难平,仍有数万人加入首述的”白玫瑰”运动HtTp://至此,台湾司法改革的迫切可说已到不容再敷衍拖延的地步上述恰好发生在今年内的重大事件,除清楚表达民意要求外,也反映出了司法改革的初步方向那就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操守与法院裁判质量两条路线至于司法改革所要达成的目标,也非常明确,那就是建立人民对司法的信赖三、台湾司法改革的规划与进程经验检讨自从 90 年代初以高新武为首的新竹地检署部分检察官,为台湾司法改革开了第一枪其后 1999 年 7 月召开的”全国司法改革会议”,可以说是台湾当局响应社会对司法改革要求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动经过各界深入研讨,该会共达成了 32 项结论这 32 项结论又代表了 32 种决定施行的新制度当时希冀达成的优先目标,不外乎改善裁判效率与强化人权之保障几年来落实成果极多,尤其在刑事诉讼制度上,透过修法,已完成例如:一、采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控辩攻防武器对等,控方要负绝对举证责任,力行无罪推定原则;二、采令状主义与法官保留: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场者,应实时讯问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 24 小时内,叙明羁押之理由,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未经声请者,检察官应即将被告释放侦查中检察官认有搜索之必要者,应以书面记载事项,并叙述理由,声请该管法院核发搜索票司法员警官因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搜集证据,认有搜索之必要时,报请检察官许可后,向该管法院声请核发搜索票通讯监察书,侦查中由检察官依司法警察机关声请或依职权以书面记载事项,并叙明理由、检附相关档,声请该管法院核发;三、采严格证据法则:未经合法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判断之依据被告之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诈欺、疲劳讯问、违法羁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与事实相符者,得为证据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自白乃出于自由意志;四、辩护权绝对尊重:被告、犯罪嫌疑人、受调查者不论何时,不分案件,得随时选任辩护人辩护人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见通讯自由,不必事先审批、接见通讯不被监听等等上述种种改进,对保障人权言,意义十分重大目前刑讯逼供、羁押取供、有罪推定等现象,在台湾司法环境中几乎完全绝迹连带地犯罪定罪率也因而降低,成罪困难,但同时也有诉讼久延的副作用但据台湾权威的”中央研究院”社会学研究所公布 2008 年第 2 次社会意向调查在司法议题部分,多数的民众表现了对于司法体系的不信任当问到整体法律制度是否公正方面,有 51%的受访民众表示法院的判决是不公平的。
问到法律是否已充分保障人权,则有 59%的受访民众认定法律还不能充分保障人权若按个人的解读,这份调查结果,并非表示 10 年来台湾在司法改革上毫无进展,应该说前 10 年的改善,多集中在保障人权方面在人权保障上,台湾早已建立共识,确立价值,并无太大疑虑基此,台湾民众对自身司法的要求又进一步有所提升,期待司法改革的方向也有所转移只能说,现有台湾司法体制还不能切合满足百姓的期待与需求这个期待与需求,包括了司法工作人员的操守,要有如同”皇后贞操”一般不容怀疑的高度廉洁;法院裁判质量要具备高度的公正、精确与效率近期规划与成果以下将台湾近期司法改革的规划与成果,分对人、对事两方面加以分析检讨,并对台湾司法改革前程,提出愚见-1、对人: 规划与成果司法腐败问题,在台湾虽不算严重,历来因腐败问题被起诉判决确定而遭撤职的司法工作人员,据我所知,不超过 5 人但认真探究其中原因,一方面固然是因法官在台湾社会地位崇高,待遇优厚,享有终身保障,有利其洁身自爱外另一方面,恐怕也是因为司法贪渎,具有高度专业性,侦搜不易,取证困难;加上司法人事网络复杂,司法工作人员彼此关系密切,有所谓”官官相护”问题,导致司法腐败向来有极高的”犯罪黑数”,一般定罪比例不高。
针对此问题,台湾前几年仿效美国”水门案”设特别检察官的作法,增修了《法院组织法》第 63 之 1 条,于”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立特别侦查组,职司下列案件:一、涉及正、副最高领导人、五院院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