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社会福利津助制度 及 如何鼓励公益团体 参 - 社.ppt
22页1慈善機構公開籌款活動的監管社會福利署 二零一一年九月2n社會福利署署長乃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式 治罪條例》第4(17)(i)條賦予的權力,發出許 可證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的慈善籌款活動n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上述法例第4(17)(ii)條簽 發許可證予非慈善性質的公開籌款活動n非牟利機構進行售賣獎券之籌款活動,需根據香港 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22條向影視及娛樂事務 管理處申請牌照n如涉及在街上以售賣物品方式籌款,需根據香港法 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向食物環境衛生 署申請臨時小販牌照批核慈善籌款活動的現行法例3社會福利署署長發出的 公開籌款許可證n主要為兩類慈善籌款活動而簽發, 包括:•賣旗籌款;及•一般慈善籌款活動賣旗籌款45賣旗籌款n賣旗活動一般定在星期六上午舉行,部分在 暑假期間及屬學校假期的星期三亦會被選為 賣旗日現時每年約有六十個賣旗日n賣旗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下午十二時三十分n賣旗日分為「全港賣旗日」及「分區賣旗日 」兩類在分區賣旗日,三間機構會分別于 港島區、九龍區及新界區進行賣旗活動6賣旗籌款的申請和審批n社署每年進行一次賣旗日分配,程式如下: 五月 接受下一年度賣旗日申請九月 將有關申請提交有公眾人士參與的奬券基金諮詢委員會考慮及通過 十月 舉行抽籤以決定合資格申請機構 選擇賣旗日的優先次序 十一月 成功申請機構根據優先次序選擇 賣旗日期 十二月 向成功申請機構發出賣旗日公開籌款許可證7賣旗籌款申請的主要審批準則n申請機構必須是非牟利機構並根據《稅務條例 》(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 信託團體,並在獲豁免繳稅後具備最少三年的 過往慈善活動記錄。
n任何與商業機構有聯繫的慈善團體,其申請將 被評定為不合資格n密切相關的機構不可在同一次賣旗日分配中各 自提出申請8賣旗籌款申請的主要審批準則 (續 )n申請機構或其成員機構所提供的服務的性質、 價值和標準,以及籌得款項所資助的慈善服務 必須合乎成本效益,並以受惠人數及對社區改 善程度作為衡量準則n申請機構須確立其賣旗籌款的需要n申請機構應具備能夠妥善舉辦賣旗日的能力n申請機構如曾於過去違反公開籌款許可證(賣旗 日或其他籌款活動) 的條件,其賣旗日申請可 能不予受理9n除指定的受惠對象外,其他人士不得從賣旗活動所 籌得款項中獲取利益;n舉辦賣旗日的有關支出,不得超過所籌得總收入的 百分之十;n在賣旗日後九十天內,須在一份本地中文報章及一 份本地英文報章刊登帳目及賣旗日的審閱報告並一 併提交帳目的真確副本或有關的剪報的正本;n賣旗日的捐款收入及賣旗日捐款淨收入的用途必須 獨立列載於獲發許可證的機構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 告表內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表的副本須提交社 會福利署作紀錄 ;賣旗日許可證的主要規定 10賣旗日許可證的主要規定 (續)n獲發許可證的機構須在賣旗錢袋上清楚 顯眼地標示機構名稱,並註明「賣旗日 已獲社會福利署批准舉辦」 ;及n籌款人員不得在公眾地方阻礙他人或造 成滋擾。
n除非有家長或法定監護人陪同,否則十 四歲以下的兒童不得參與賣旗;一般慈善籌款活動1112一般慈善籌款活動n一般慈善籌款活動的活動範圍包括:l慈善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l逐戶捐款,特別是在公共屋邨;l在指定地點設置捐款收集箱;l慈善義載;及l傳奉獻袋n慈善團體在公眾地方舉行一般慈善籌款活動, 全年 均可向社署提出申請填妥的申請書連同所須文件 必須在舉行有關活動之前最少三個星期(但不超過兩 個月) 送達社署 13公開籌款許可證申請的主要審批準則 n活動必須為慈善性質,並於公眾地方舉行n申請機構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持有有效註冊 n申請機構或受惠機構必須為根據《稅務條例 》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 n社會福利署署長必須滿意申請機構為合適團 體舉辦所擬申請的籌款活動n申請機構已獲有關場地的管理機構的批准通 知書14加強監管在公眾地方進行一般慈善籌 款活動的新措施n在公共街道進行籌款活動的每個地點的員 工或籌款人員數目最多為八名(包括於固 定攤位駐守及以流動方式募捐的人員) n在公共街道以流動方式募捐的範圍限於在 指定地點所設置捐款收集箱的固定攤位周 邊起計的十米範圍內(一輛巴士的長度約 十至十二米)n機構於進行籌款活動時,須為長者/殘疾 員工或籌款人員提供適當及足夠的照顧, 員工或籌款人員所需的照顧程度視乎個別 狀況而定 15加強監管在公眾地方進行一般慈善籌 款活動的新措施(續)n每名員工或籌款人員均須佩帶名牌,而名牌 須印上機構的名稱、徽號(如適用)及電話 號碼 n若籌款活動所籌得的款項會在本港使用,機 構須在指定日期前,選擇在機構的網頁、年 報、通訊或發給會員的特別通告刊載該籌款 活動的審計報告,並保存相關文件供公眾人 士查閱 n如籌款活動在賣旗日當天舉行,只可於下午 一時正開始。
16n除指定的善款受惠機構,其他人士不得在是次籌 款活動中獲取利益;n機構須於許可證上所批准的最後一個活動日期起 計九十日內向社署提交籌款活動的帳目報告,並 按規定向公眾披露該審計報告及保存相關文件供 公眾人士查閱 ;n籌得款項必須用於許可證上註明的籌款目的;n須在獲批准舉辦籌款活動的地點當眼之處出示許 可證;及n籌款人員不得在公眾地方阻礙他人或造成滋擾公開籌款許可證的規定17n社署於發出公開籌款許可證時,會向警方提供所有 由社署發出的許可證的副本,以便警方執行有關滋 擾、詐騙或其他非法行為的法例n社署在接獲有關涉及沒有公開籌款許可證而在公眾 地方進行慈善籌款活動的投訴亦會轉介警方處理 警方對非法籌款活動所採取執法行動包括:u檢控(觸犯《簡易程式治罪條例》第4(17)條, 可判處罰款2,000元或監禁3個月)u口頭或書面警告監管慈善籌款活動的現行法例18慈善團體進行籌款活動的參考指引n慈善籌款活動最佳安排參考指引;n慈善籌款活動內部財務監管指引說明;及n廉政公署推出「慈善機構及籌款活動管理」防 貪錦囊,供慈善機構參考19慈善籌款活動最佳安排參考指引n協助慈善機構提高籌款活動的透明度和公眾 問責性,以增加捐款人的信心;n協助捐款人瞭解如何對慈善籌款活動作出評 價,從而作出明智的捐款決定;n《參考指引》的主要內容:捐款人的權利;籌款活動的運作;及財務責任。
社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推出《參考指引 》供慈善機構自願遵行20慈善籌款活動內部財務監管指引說明n建議慈善籌款機構採納一些基本監管措施,確保 籌得的款項用於指定用途上,並確保所有收入和 支出均有詳盡記錄n售旗日的建議如下:l主辦機構應妥善督導售旗者l售旗者應以二人為一組售旗l旗袋/錢箱應印上編號及加封/上鎖l售旗者在交收旗袋/錢箱時應簽署確認交收的文 件n設置在固定攤位並有人看管的籌款箱建議如下:l籌款機構應定時開啟籌款箱,點算和記錄籌得的款 項,並應委派最少兩名獲授權人士在場監察21查 詢有關申請賣旗日及一般慈善籌款活動的 公開籌款許可證的審核申請資格準則、 獲發公開籌款許可證的機構須遵守的條 件、獲發許可證的慈善籌款活動名單及 有關參考指引等資料,請瀏覽社署網頁 ( http://www.swd.gov.hk/tc/index/site_pubsv c/page_controlofc/)謝 謝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