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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制度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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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Wo****C
  • 文档编号:229381850
  • 上传时间: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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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 制度法规 -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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