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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父母子女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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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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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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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父母子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一)亲子关系与亲子法父母子女关系亦称亲子关系,在法 律上是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亲即指父母双亲,子即指子女 亲子法是规定父母子女法律地位 和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二)亲子关系的法律地位亲子关系的法律地位,取决于社会制 度的性质 1、古代社会亲子关系的立法是以家族 为本位 2、近现代社会亲子关系以个人为本位 3、新中国亲子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平 等12二、我国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种类中国古代的父母子女分类上,为 了确认纳妾制度和宗祧继承制度, 除基于出生而发生的自然血亲父母 子女关系外,还有拟制的、与名分 恩义相关联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区 别亲疏远近和不同的法律地位亲有“三父八母”和“五父十母”之说: (1)“三父”:指“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 和“从继母嫁继父”除不同居继父外,都视为 拟制的血亲; (2)“五父”:生父、养父、义父、继父、师父 (3)“八母”:指“嫡母”、“继母”、“慈母” 、“养母”、“出母”、“嫁母”、“乳母”、 “庶母” (4)“十母￿￿”是八母加上生母和诸母(伯叔母)1、中国古代 “亲”的范围2、中国古代“子的范围在子女方面,有嫡子、庶子、婢生 子、奸生子、嗣子、养子。

      子女的地位,由其生母的地位来决 定二)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生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2)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2)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3、人工生育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 的子女婚生子女应当具备三个条件:①该子女应为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所生即由 生父之妻分娩;②该子女的血缘来自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 方③该子女出生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关 系消灭后的法定期间婚生子女的推定对子女的婚生性和合法性的法律认定有三种推定 方法:①凡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子女,不问 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均为婚生子女;②凡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不问 是否婚前受胎,亦为婚生子女;③在婚姻关系解除后300天以内出生的,推定为 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否认 :①否认婚生子女的事实依据:各国采概括主义,凡提供的证据 能够推翻子女为婚生的即可如妻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或证 明妻受胎与夫无关②否认权人和时效:各国规定不同,如丈夫有否认权;丈夫和 子女有否认权;丈夫、妻子、子女和检察官有否认权。

      否认权的行使期间一般自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开始,有的自丈 夫知悉妻子在受胎期间有与第三人同居的事实之日起算2年、1 年、6个月不等我国没有婚生子女否认的规定实践中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 可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 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 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经否认确定的非婚生子女 :妇女被强奸所生的子女以及其他无合法婚姻关 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自古以来非婚生子女的 法律地位低下 ▲在我国现阶段,非婚女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平等 的法律地位,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任何人不 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①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 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 法律制度②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的要件:各国规定不一:非婚生父母子女有其身份赖以确定的血缘关系; 生父母须有结婚的事实或司法宣告;准正的依据 是子女的出生或生育行为③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的效力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是以法律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包括自愿 认领和强制认领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 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 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 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一般因子女的生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 继父母是指子女生父之后妻或生母之后夫继子女是指夫与 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姻亲 )第二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 同生活,未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姻亲)第三种,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 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教育; 或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 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 和教育 (拟制血亲,有父母子女间的法定权利义务继子女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不和其 共同生活的生父母间有双重权利义务关 系继子女与继父母间形成抚养关系后,与不和 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 全部消灭。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 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 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因此,继子女与 其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间及与其生父母间 具有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 和义务解除的问题①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 女尚未成年,为了维护子女的利益,对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②对于曾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的继子女,在生父与继母 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 生父母抚养双方已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也随之解除③由继父母抚养成人并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对无劳 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赡养扶助的义务④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继 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是指利用人工生殖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 1、人工体内授精: 同质人工授精(AIH)丈夫的精子 异质人工授精(AID)(第三人的精子) 2、人工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又称试管婴 )是指以人工的方法取卵,置入精子使其受精,然后再将受 精卵经过培养后移植到子宫内子育孕育至分娩的生殖技术。

      因精子和卵子的供体不同可分为:夫妻提供卵子精子;第三 人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丈夫的精子和第三人的卵子;同时采 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卵子的体外授精等几种 3、代理母亲 :代理母亲是指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理妻子 怀孕者的体内授精,或将人工授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自愿代替妻子怀孕者的体内孕育分娩 人工生育的子女 1、同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与父母是完全的自 然血亲关系,为婚生子女 2、实施异质人工授精的分别对待: (1)实施异质人工授精是夫妻双方的同意的,所生 子女为婚生子女 (2)如果妻子在丈夫不同意或对丈夫隐瞒真情下单 方实施异质人工授精生育,则丈夫对该人工生育子 女的婚生性质享有否决权 (3)采用代理母亲生育子女时,应由委托方夫妻与 代理母亲事先签订委托协议,由委托人支付一定的 费用,代理母亲则在婴儿出生后将其交给委托方夫 妻委托方夫妻是孩子的法定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上海的(成某)女与李某(男)均有生理疾病,婚后5年未育此 后,他们在专门研究人工受精课题的徐医生的治疗下,成某 恢复了生育能力,李某病情未有好转,今后生育无望两人 经过协商后,一同请求徐医生给他们做人工异质授精手术。

      双方家长均不知此事经过5、6次人工授精后,成某终于怀 孕1987年4月,成某生育一男婴几天后,李某的亲属见 婴儿相貌与家组大相径庭,边产生怀疑丈夫李某只得将真 相向亲属和盘托出于是,野种的叫骂声四起成某产后未 满月夫妻便因经济问题发生纠葛里某顶不住世俗观念的压 力,否认自己与成某有过做人工授精生育的协议,反诬陷成 某与他人生育了该婴儿,还拒绝给婴儿申报户口和承担抚养 义务,继而有将模子逐出家门李某诉至法院离婚,在法庭 上他否认与成某达成过接受人工授精生殖技术的协议,但徐 医生出庭作证,存留的病历也证明了此事反映认定这些证 据属于有效证据于是,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岁女方生 活,男方须承担孩子抚育费每月1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案例]因异质人工授精引发的离婚案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四)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五)父母子女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 对子女的照料如给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 费,对子女日常生活的照管、帮助等。

      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智力和体质等诸方面 对子女的关怀、培养和帮助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的履行应把握三点: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任 何时候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离婚,对未成年的子 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2、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即以子 女不能独立生活为法定条件主要是两种情形:一是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一是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 活的 3、父母不得虐待、遗弃和残害子女《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 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 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保护 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 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自然损 害和他人的非法侵害 2、教育 是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用适 当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 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权利和义的 履行(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子女从 事与其年龄不相称的民事活动时,应当由父母代理 或取得父母的同意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 益遭到他人侵害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提起诉讼,请求排除侵害、赔偿损失。

      2)父母对其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 走,放弃监护职责,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当未满14周岁的子女被人拐骗 ,脱离家庭或监护时,父母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 拐骗者的刑事责任,归还其子女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权利和义的 履行(3)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 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对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造成的损害,应当 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其没有经济收人,可 由父母先行垫付,或由其延期给付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1、赡养和扶助的含义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子女在物质上和经 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 助和照料2、赡养扶助的义务主体`一般是指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而言包括生 子女、养子女和曾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 女不论男、女,未婚、已婚,和父母同居生活、 分居生活,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3、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依照《婚姻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 “子女不履 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当发生有关纠纷时,作为权利人的父母可以直接向 义务人索取扶养费,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调解或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保护未成年 人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 式,确定扶养费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必要时,可依 法裁定先行给付 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严重,构成遗 弃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 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 的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审判实践中与赡养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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