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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厅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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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04692844
  • 上传时间: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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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公安厅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解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刀 137号)文件规定,现就全省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的意见》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对改革内容条文解释(-)关于全省实行城乡居民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公安派出所向公民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中不 再加注户口性质;也不得在“户别”栏或其他栏目中打印户口性质项目;“户别” 一栏,一律填写为“居民户”或“居民集体户”原户口簿中已加盖或打印户口 性质项目的,应结合日常户口管理工作逐步予以更换,各地不得大规模更换户口 册,增加群众负担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部分公民迁移到未进行户籍“一元化”改革省区的需 求,《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库中还应保留原户口登记性质(保留期暂定 为二年),以保障工作的需要关于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1、凡申请迁移户籍关系的人在迁入地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 定的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的,应当一律批准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以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 包括商品房(包括一次性付款购买和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住宅)、“二手 房”、继承、获赠或其他自有产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生 活的。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非家 居房产申请迁移户籍关系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出具自有产权 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按揭的商品房应当出具银行按揭证明及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经过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确实是实际居住的,方可 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艮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是指:1995年12月31日前 已实际分配给职工家庭居住,按国家“95房改”有关政策规定,由于与单位办 公(教学、生产、试验)区连在一起不能分开;已严重损坏需要进行大量修缮或 已鉴定为要拆除的危房;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等原因不能出售产权,而由职工 家庭长期家居的住宅不包括“95房改”以外,单位提供给职工居住的周转用 房、宿舍用房及其他临时或租住用房申请迁移户籍关系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书 面申请的同时,出具单位按“95房改”政策规定不能出售产权住宅的证明材料, 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4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 生活保障金的情形申请迁移户籍关系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出 具收入证明材料及本人不需要领取“低保”的承诺材料,经过社区民警实地走访 核实确认后的,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1套住宅只允许实际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单位 分配给职工家庭长期实际居住未出售产权住宅的房主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 女和由其赡养(或自有生活来源)共同生活的父母落户;房屋所有权人已落户的 住宅所有权发生交易转让或变更后,必须在原落户居民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 可准予新迁入的居民落户;如原落户居民经派出所通知拒不迁移户籍关系的,派 出所可将其户籍关系强制迁往其新居住地属于跨州市县区域的,可由派出所逐 级报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协调处理两个以上非直系亲属的自然人合资购买一套住宅的,只允许《房屋所有权证》 其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一个家庭迁入户籍关系6 1套住宅的建筑面积小于上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根据省 建设厅提供:我省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为28 24平方米),只允许 《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本人、配偶及其所供养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 女落户;建筑面积大于我省城镇居民平均住房面积2倍的以上的,允许购买者本 人、配偶及所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投靠由其赡养(或自有生活来源)共同生活的 父母落户三)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1、凡属国家统一高考招生被我省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 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全省范围内就业的,凭本人 毕业证书(经教育部门认定)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一年以上正式劳动 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的集体户口簿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巾请 落户。

      Z国家统一高考招生被我省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 劳动合同,必须是分别由云南省人事厅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云南 省劳动合同书》和《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并且所签合同必须分别经过 人事部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鉴证,方可视为有效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国家统一高考招生被我省录取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毕 业生不得申请办理户籍迁移已批准落户的国家统一高考招生被我省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户籍关系可继续保留半年,如半年内仍没有重新就业的, 派出所应当责令其将户籍关系迁往入学前户籍地如拒不迁移户籍关系的,派出 所可将其户籍关系强制迁往其入学前户籍地属于跨州市县区域的,可由派出所 逐级报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协调处理3.如省内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工作单位在驻地无合法产权或集体户 口簿以及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造成落户难的问题,其单位驻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派 出所应当以派出所门牌号建立“直管公共户口簿”,专门解决省内应届大、中专 院校就业毕业生的户籍关系迁移登记落户派出所“直管公共户口簿”原则上只办理省内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本人 在当地无合法固定住所,其工作单位在驻地无合法产权或“集体户口簿”的落户 登记及管理。

      4被我省录取的国家统一高考的全日制高考生,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 毕业时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按本条1、A 3项的解释办理,可直接将户籍关系 迁往就业地,不得继续保留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毕业肘未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 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应当一律将其户籍关系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根据其自愿 迁往省外就业地,不得继续保留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被我省录取的国家统一高考的全日制高考生,入学时未办理户籍迁移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暂住人 口管理办法》,学校应当编制“未迁移户籍关系学生花名册”送学校所在地派出 所备案登记,派出所不得为其办理暂住证,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被我省录取的国家统一高考的全日制高考生在上学期间,因父母户籍在 省内发生变动且学生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户籍关系可准予以随父母变动迁 移落户6对于以迁移户籍关系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实际未就业毕业生签订虚假劳 动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甚至用人单位以赢利为目的,收取毕业生钱财,实 施签订虚假用工合同欺骗行为向公安机关申请迁移户籍关系的,一经查证属实, 公安机关应当将其户籍关系强制性迁往原户籍地并通知本人。

      对于实施虚假、欺 骗行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行为人本人,依照相 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外省生源被外省录取的国家统一高考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 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就业的,在申请迁 移户籍关系时不适用本条规定,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四) 关于“三投靠”人员的落户1、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被投靠方的合法居住地登记、迁移户 籍关系,不受婚龄、年龄限制被投靠方申请对方迁移户籍关系时,应当出具投 靠方在其户籍地属无业、退(离)休的证明材料,同时出具收入证明材料或投靠 后由被投靠方供养(或自有生活来源)共同生活,投靠方不需要领取“低保”的 承诺材料,经过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确认后的,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Z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准予在子女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不受 条件限制子女申请父母投靠的,子女在提出迁移父母户籍关系书面申请时,应 当出具其父母在其户籍地属无业、退(离)休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当提供父母与 其共同生活并由其赡养父母不需要领取“低保”的相关材料或父母自有生活来源 的相关证明材料,经过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确认后的,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 申请。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准 予在父母合法居住地迁移落户,不受年龄限制申请接迁“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 残疾人子女”投靠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迁移子女户籍关系书面申请时,同时出 具本人收入证明材料及本人供养“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不需要领取 “低保”的承诺材料,经过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确认后的,方可受理其迁移户 籍的申请4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的户籍迁移不适用本条规定,仍按《国务院、中央军 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为勺通知》(国发〔1991〕 4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上述“三投靠”人员的迁移落户,主要看被投靠人是否有合法的《房屋所有 权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是否共同生活并且不领取“低保” O(五) 赡养孤寡老人的迁移落户赡养孤寡老人的,可凭司法部门认定的公证机构公证材料,将孤寡老人的户 籍关系迁入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迁移被赡养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书面申请时,同时出具自 有产权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司法部门认定的公证机构公证材料;巾请人赡 养孤寡老人并与其共同生活,实际居住在申请人的合法居所,由其赡养不领取"低 保”的相关材料。

      经过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确认后的,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 申请六)迁移落户办理1、省内户口迁移全省已取消“二元制”的户籍登记模式,不再具有户口 性质的差别各地不得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也不得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 户口性质Z省际户口迁移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迁入我省的户口,按准入条件批 准落户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常住人口登记 表》和人口信息库中不再保留原户口性质属本省迁往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员,迁移人员要求注明户口性质的, 可在《户口迁移证》中加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迁移时可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是《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库中保留原户口性质的,按原户口性质办理 二是《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库中没有户口性质的,按户口登记在城镇社 区居委会的,为“非农业人口”;户口登记在农村村委会并依法取得第二轮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为“农业人口” O二、工作要求(一) 加强领导,是做好工作的保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事关全局,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 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 识,解放思想,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领导。

      主管局领导要亲自挂帅,要从 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分管 局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负起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建立领 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扎扎实实地做好户籍管理改革工作二) 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防止因政策不 落实而挫伤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防止行动迟缓,甚至久议不决、拖着不办, 影响改革的进程;防止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借口措车收费,增加群众负担;要 全面清理和废止与此相悖的户口管理“土政策”,消除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障碍, 保证改革工作顺利、平稳进行三) 公安派出所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户口迁移的审批原则上由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其中条件清楚明确的户籍迁移 审批权应当一律授权派出所所长审批特别疑难复杂户籍迁移问题或成建制搬 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移民等户籍迁移问题报州(市)级乃至省级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证窗口要公开政策规定、办理程序,落实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对 审批权内的户籍迁移要及时审批,缩短办理时限凡符合落户规定申请落户的人 员,经社区(责任区)民警入户调查核实并确认的,应当及时审批,及时为公民 办理落户手续。

      州、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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