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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加快脱硫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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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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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6) 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是实现“蓝天碧水工程”目标和“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削减目标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我省大气环境污染的迫切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 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执法力度,促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一) 依法淘汰小火电机组列入国家和我省淘汰名录的小火电机纽,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关闭,逾期不自行关闭的, 电力管理部门要卜-达解网通知,物价部门取消其上网电价列入淘汰名录的小火电机组改造 为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的,必须先停后改,并按项H审批程序报批坏境影响评价等有关 文件,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改造项口完成厉,由省级项口管理部门和坏保部门验收合 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由省经委按照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条件进彳亍认定,达不到热电联 产、综合利用机组条件的予以关闭二) 现有燃煤电厂必须在规定期限建设烟气脱硫设施除被列入淘汰名单的小火电外,保留的现有燃煤电厂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 省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晋政发(2005) 19号)、《关于对逾期未完成2005 年度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燃煤电厂的处理决定》(晋政函〔2006) 135号)规定的烟气脱 硫限期治理时限,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烟气连续监测仪器女装。

      逾期完不成治理任 务的机组,不管企业规模和所有制形式,都要一律关闭或停产,并山电力管理部门下达解网 通知,同时在企业上市、市场准入筹方血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对于未能按期完成烟气脱硫设 施建设、但因电网女全因索暂时无法解网的燃煤机组,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环保部门出具的建 设烟气脱硫设施后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和排放总量认定报告,核减其上网发电量有限期治理任务的电厂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治理时限和治理要求倒排工期,并 将实施计划上报省、市环保部门及电力管理部门、省电力公司环保部门耍加强现有燃煤电 厂烟气脱硫设施婕设调度,掌握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情况,对于进展缓慢的要及时给沖警告三) 新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配套烟气脱硫设施严格新建燃煤电厂环保准入,新建燃煤电厂必须首先取得排污总量指标,并同步配套烟 气脱硫设施今后,除热电联产机组、综合利用机组、垃圾焚烧发电机组外,其他新建、扩 建、改建常规火电项1=1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必须从电力行业取得对于未能按期完成烟 气脱硫设施建设的燃煤电厂,不予受理其所在公司新建、扩建电源建设项目新建机纽在取得发电许可证、投入试运行询,必须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杏,确认环保设施 已建成H具备与生产设施同步投入运行的条件,符合“三同时”的要求,由环保部门出具同意 投入试运行的意见。

      在新机组投入商业运行前,由电力管理部门核定上网电量,由物价部门 核准执行标杆上网电价对于经环保部门检查,违反“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没有建成的新 建机组,电力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发电许口J证,电力管理部门不得安排发电计划,省电力公司 不得予以并网,物价部门不得核准上网电价新建机组试运行期满不具备验收条件或未通过 环保竣工验收的,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电力管理部门下达解网通知,物价部门取消上网电 价耒列入省人民政府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限期治理范围,近年来投入运行的燃煤机组属于新 建项目监管范围对其中没有配套逑设烟气脱硫设施的,由环保部门提出具体要求,最迟在 2007年底前建成烟气脱硫设施,否则予以停产四) 加强已建成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己建成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必须保证设施长期、稳定达标运行对脱硫设施不能 正常运行甚至擅白停用脱硫设施的,环保部门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定给予处罚的同时,通报电力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环保部门认定的设施 停用时间,核减其当年上网电量计划指标己享受脱硫加价政策的,物价部门暂停脱硫加价, 若电厂烟气脱硫设施一次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的,暂停3个月脱硫加价;若电厂一年内被 发现3次以上擅自停运烟气脱硫设施的行为,暂停一年脱硫加价。

      五) 实施连续监测所有电厂必须安装烟气连续监测仪器,适时监测燃煤机组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 物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省环保局的规定,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并传输数据,定期委托 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校验和比对经省环保局验收并定期校验的连续监测仪器的监测数据 可作为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和收取二氧化硫排污费的依据连续监测仪器属于环保设施, 电厂必须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用六) 全面治理电厂污染燃煤(含肝石、中煤)电厂的烟尘、废水和固体废物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时限要求,W 迟于2008年前完成治理任务,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达量七) 加强社会监督环保部门要定期向补会公如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情况,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落实 有奖举报,通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力量,从社会舆论上施加压力,形成有利丁•燃煤电厂 烟气脱硫的社会舆论氛围二、加强政策引导,推动燃煤电厂烟气脱硫(一) 实施鼓励脱硫的电价政策列入限期治理范围内的现有燃煤机组建成脱硫设施的, 经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提iii意见,省物价局核准执行脱硫加价二) 实施有利于燃煤电厂脱硫的电力调度方式对于正在建设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 组,省电力公司耍根据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进度,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其机组 大修计划,便于烟气脱硫工程建设。

      对于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达到规定脱硫效率且能长期、 稳定运行的发电机组,电力管理部门、省电力公司同比例增加电量指标,电网调度优先安排 上网三) 实施资金扶持优惠对积极开展烟气脱硫设施建设的燃煤电厂,由国家开发银行 山西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并争取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和减化贷款'市批程序,省财 政、环保部门给予贴息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债、国家资金等支持四) 实施建设项目准入优先政策对于按时完成脱硫任务的电力企业,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省环保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其新建、扩建电源项目五)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燃煤电厂为降低脱硫造价,在保证脱硫效率和烟气脱硫设施 运行可靠的前捉下,采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H录》中的国产设备 的,经确认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対于脱硫副产物的综合 利用,享受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六) 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推进二氧化硫治理推行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工稈的设计、施 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二氧化硫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实 行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川和交易,环保部门建立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平台,企业脱硫设施 建成后达标、达量再削减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可用于排污权交易。

      七) 加大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标准足额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脱硫设 施建成并经环保等部门验收后,及时按削减量核减排污费由环保部门提出方案,会同财政、 经委、物价部门重新修订我省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二氧化硫排 污费征收标准三、 明确责任,加快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和“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任务负总责要健全协 调机制,加强监管,帮助解决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省人民政府决定关停 的燃煤机组,要确保按期落实到位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杏和完成情况调度,定期向 社会公布各地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燃煤电厂建设进度,对于已完成烟气脱硫设 施建设的燃煤机组,组织有关专家,严格按规范验收对未按期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不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吋"制度、擅自停用环保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各有关部门在各口职责范围内负责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 经委负责项目备案、固定资产投资、国债资金等方血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建设给予支持,会 同省环保局等部门提出小火电关停计划;省经委会同省电力公司负责提出优化电力调度的实 施方案,在下达发电量指标时,按照脱硫设施建设进度、运行情况,逐年按比例安排电厂电 量指标,对省人民政府决定关停的机组,向省电力公司卞达解网通知;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 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使川安排;省物价局负责燃煤电厂上网电价的核准;太原电监办 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力企业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关停、改造以及解网筹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 严格考核,强化责任追究(一) “ I-一五”期间,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的同时,对各地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情况实行“半年一公布,一年一考核嘔对丁•不能 按期完成当地脱硫任务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要依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山西省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办法》规定,实施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二) 对于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影响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 作进度;对违法排污行为包庇纵容,不及吋予以查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和验收结论; 或将优惠政策给予耒完成烟气脱硫任务燃煤机组,依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山西省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办法》规定,对部门负责人 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三) 对于动作迟缓,未能按期完成省人民政府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给予通报,取消 企业评优资格,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按《山西省违反 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办法》规定给予处分四) 对于积极主动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电厂,除给予前述政策优 惠外,对电厂及其负责人了以表彰,如电厂同时完成其他污染治理任务,优先申报国家环境 保护友好企业。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H期:2006年12月11 H 实施H期:2006年12月"日(地 方法规)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的通知晋环发[2008173号作者:shuiqiqiao来源:北京税企桥 时间:2008年2月4日各市环保局、各燃煤发电企业: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拓已建成烟气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通过环境监管,实 现二氧化硫排放总最减排H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176号),就加强我省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监管通知如下:一、 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步伐最迟2008年6月底前,现冇燃煤机组必须完成烟气脱硫设施 建设并投入运行鼓励循环流化床锅炉増设炉外脱硫设施,进一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脱硫设施建 成投运Z前,根据《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未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任务的燃煤机组按照1.26 元/公斤标准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二、 加强已建成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安装脱硫设就的发电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脱硫效率达到设计指标,脱硫设施投运率不得低于燃煤机组正常发电时间的95%,二氧化硫排放达到排放标 准和总鼠指标要求。

      需要改造、更新脱硫设施,或因脱硫设施维修需要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发电金业,提 前10日报请省环保局批准同意,同时抄报当地市级环保局遇事故停运应向在24小时内省、市环保局报告 发电企业要统筹安排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改造、更新或设备维修计划,应尽可能于燃煤机组停机检修同步进 行脱硫设施停运时间超过7天的,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停运三、 加强监测系统维护管理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暈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中明确规定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的,视为排污单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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