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小议动物园动物侵权致害法律责任.doc
2页关键词:动物园;动物侵权;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宠物、动物园的增多,人与动物的关系日益密切,动物致人损害问题增多,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亟需法律予以规范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也对此作了相关补充,但是仍然偏于简略,在司法实践领域容易引起争议其中动物致害形态中一种特殊的形态,动物园动物的侵权致害责任在符合一般法律规则时又有其特殊性,相关法条存在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在对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进行理论分析的同时,对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笔者自己的观点,并提出了一些改善的建议,以促进合理公平处理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的解决 一、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特点 《侵权行为法》第81条明确规定了动物园特别的免责事由,确定了特殊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类型[1]此种责任的特点在于: 第一,它是针对特殊主体动物园设立的,规范动物园的行为,明确其特殊的侵权责任,动物园通常是政府设立的,也有少数是私人设立的第二,它是过错推定责任,与其他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不同,动物园责任的归责不同,采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第三,它属于自己责任与其他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不同,动物园是就其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确切地说,是就自己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即作为义务)承担责任,属于不作为侵权的责任。
第四,它具有与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同的法理动物园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其开启或持续了危险,而危险的具体产生原因是保有危险动产(即动物) 刑法学近3年论文 二、动物园动物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差异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对于动物园的动物致害采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适当调节因此,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存在较大差异,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差异性表现在: 第一,动物园具有推定的过错;第二,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第三,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以上三个特殊要件分析,所谓推定过错,表明动物园对其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如游客擅自翻越栏杆靠近猴子被抓伤,动物园需要举证其对此行为进行了劝阻方能免责看管义务可以确定为动物园的主要管理职责,应当根据在具体情况下一个谨慎、小心的动物保有人的标准来确定,不能要求其尽到所有的注意义务[2]具体而言,动物园的看管义务取决于动物的种类、特征和其他情况,当然,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能对其动物园的管理职责作出了规定,此时就要适用该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则 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
就责任主体而言,就是动物园不过,动物园究竟在民事主体中归于何种类型,可以具体考虑实践中,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但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能否作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免责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在学界存在争议一是认为受害人的过错不影响动物园责任的承担;二是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会导致动物园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这是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结果笔者认为,动物园的免责事由在《侵权责任法》第81条有相对明确规定,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免责所以,受害人的过错,如在规定的区域拍照受伤,应当认定为未尽到管理职责,不能免责这是适用过失相抵一般规则的结果(即《侵权行为法》第26~27条)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提高动物园的注意义务标准来平衡受害人与动物园的利益 【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1]《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53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