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秦代赋税制度.docx

27页
  • 卖家[上传人]:F****n
  • 文档编号:90744045
  • 上传时间:2019-06-15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45.18KB
  • / 27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秦代赋税制度  篇一:秦朝赋税制度  秦朝赋税制度  关于秦的赋税制度,史书记载甚少云梦出土的秦简,对秦的赋税制度也涉及不多,而且颇有疑难莫释之处兹就秦国及秦皇朝时期的税目及税率情况,分别述之  田租和田亩附加税  田租和田亩附加税,是作为课税基础的赋税  当春秋战国之际的中原地区诸侯国纷纷实行按私有土地数量征收田税(如鲁宣公十五年之“初税亩”)或田赋(如鲁襄公十二年之“用田赋”)的时候,僻处西陲的秦国,封建生产关系虽然出现较晚,但也逐渐出现了私有土地制度,因而到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 年),也实行了“初租禾”制度这是秦国有按田亩课税制度的开始这时有无“田租”之名,尚无从肯定不过,到商鞅变法时,确已有“田租”的名称,故董仲舒追述商鞅之制时,已是“田租、口赋”并提①云梦秦简中提到“租”的简文,只有《法律答问》中的一则简文提到要判断“部佐”是否“匿诸民田”时,必须区分“已租诸民”和“未租”两种情况,只有“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因此,这里的“租”究为征收田租的“租”还是出租田地的“租”,尚难判断不过,《仓律》有“入禾稼、刍、稿,轨为 籍,上内史”的规定,又有“入禾仓,万石一积”的律条,可见官仓里确有征收来的粮食。

      这些官仓的粮食,除一部分于受出民缴纳的地租外,其中必然也包括“租禾”来的田租这说明秦的田租之制,在秦简中也有间接的反映,且知其为实物税,只是税率多少和征收办法不甚明白而已到了秦始皇及二世时期,出现了“收泰半之赋”的情况②这里的“赋”,应当是指田租而非口赋,因为只有田租的征收才有按田亩产量计算出来的“泰半”的比例,其它租税是无所谓“泰半”的果如此,则秦的田租税率,有一个逐步加重的过程  田亩附加税,秦有刍、稿税《史记》中讲到秦代刍、稿税征收之制者,仅有一处这便是《秦始皇本纪》所载秦二世时,因咸阳“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乃“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以充食如果各郡县无刍、稿税的征收,则调运之事就无法进行另外,《淮南子·氾论训》云:“秦之时..发谪戍,入刍、稿高诱注曰:“入刍、稿之税,以供国用这就确证秦有刍稿之税但刍、稿税的税率及征收办法,均不明白云梦出土秦简的有关简文,不仅进一步证明秦有刍、稿税的征收,始于商鞅变法之后,而且其征收办法及税率也约略可寻前引《仓律》有“入禾稼、刍、稿,辄为 籍,上内史”的规定,《田律》还有“禾、刍、稿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等律条,这说明官府粮仓中,同时存在谷子和刍、稿的情况,早已有之,故刍、稿税的征收早在商鞅变法之后便已存在。

      《田律》又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稿,相输度,可也这说明刍、稿税的税率为每顷田地纳刍三石和稿二石;其征收办法是凡可以作为饲料的树叶和乾草等,都可以充税,并由纳税者运送到官府过秤这同上引《史记·秦始皇本纪》及《淮南子·氾论训》注,正可以互相印证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详见《汉书·食货志》,又《伍被传》,《续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世纪》,《淮南子·兵略训》等书  口赋  口赋是以人口为课税对象的赋税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后,于十四年(公元前348 年)“初为赋”①按“赋”,本为军役及同军役有关的军用品征发的专称,如《左传》成公二年(公元前589 年)晋国的“城濮之赋”、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 年)楚国的“量入修赋,赋车借马”、昭公十二年(公元前530 年)楚国的“赋皆千乘”及哀公七年(公元前488 年)的“鲁赋八百  乘”、“邾赋六百乘”等语中之“赋”,都是这个意思在国有土地制度下,军赋同土地的授予联系在一起私有土地制出现后,军赋就逐渐转化成为对人口的课税名称尽管“赋”与“税’的区分日益显得不严格,但班固仍在《汉书·食货志》中称:“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谓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府库赐予之用。

      颜师古在注中也说:“赋,谓计钱发财,税谓收其田入也  秦时之“赋”,因为系以人口为课税对象,故其征收方式,谓之“头会”;其名称,又谓之“口赋”《史记·张耳陈余列传》谓秦有“头会箕敛”之制;《淮南子·氾论训》有“头会箕敛,输于少府”的记载高诱注“头会箕敛”曰:“头会,随民口数,人责其税;箕敛,似箕然,敛财多取意也证以秦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的规定,则“箕敛”确有以课税之钱封藏于箕畚的意思又《汉书·食货志》载西汉董仲舒追述秦制时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赋、盐钱之利,二十倍于古一名“头会”,一称“口赋”,可证“赋”是按人口征收甚明故“赋”本质上是人口税或人头税  据汉制,人口税又分为两种类型:一为课取于十五岁以上成年男女的人口税,谓之“算赋”;二为课取于七岁以上和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者的人口税,谓之“口钱”秦之“赋”有无此类别区分,史无记载,但“算赋”之名,秦时确已有之故秦昭王与夷人约时规定:“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①汉人晁错,也谓“秦之发卒”,“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②在这里,不仅可以看出秦时确已有“算赋”之名,而且每个成年男女缴纳算赋的量为“一算”。

      这表明“算”已经是一个固定钱数的计量单位的名称,只是每算的定额不明而已秦时既已有课取于成年人的“算赋”的专称,则课之于未成年者的“口钱”之制,秦时也应当存在因为这时已存在“口赋”的名称,而“口赋”一词,在《汉书》及《后汉书》诸帝纪中凡单称时,均系合“口钱”与“算赋”二者之称;《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所引《汉仪注》,把“口钱”与“口赋”等同;《后汉书》诸帝纪,又往往“口、算”并称;《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二十二年(公元46 年)条李贤注“口赋”时,也引《汉仪注》所载“口钱”与“算赋”二者为证以此言之,则董仲舒所说的秦之“口赋”之制,实包括“口钱”与“算赋”二者,只是“口钱”的征收量不明而已③  ① 《史记·秦本纪》,又《六国年表》  ① 《后汉书·南蛮传》  ② 《汉书·晁错传》  跟口赋有密切关系的,还有“户赋”据秦时史籍,无“户赋”这一税目但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简文,却提出了秦有“户赋”的问题简文问曰:“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回答是:“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意即被隐藏的户口,可以不服徭役和不纳户赋以此言之,秦时确有“户赋”的征收但是,在秦简的其他简文中,再无“户赋”的痕迹。

      汉制大都本于秦制,在汉代史籍中也无户赋的迹象因此,秦时究竟有无“户赋”?只有等待其它地下材料的出土才能明白  关市之税和商品税  关市之税和商品税是以商贾和他们的货物为课税对象的税早在秦献公七年(公元前378 年),“初行为市”①,表明私营商业的发展,已经产生了在城市中设置固定市场的需要及秦孝公徙都咸阳,同样在这里设置了固定市场,故商鞅得以“立三丈木于国都市南门”②随着民营商业的发展,征收关津、市井之税就出现了故商鞅变法时,已有“重关、市之赋”③的措施所谓“关”,即指关卡;所谓“市”,即指固定的贸易市场因此,“关、市之赋”应包括关卡税与市税,前者为商贾货物通行税,后者为商贾贸易税《商君书·垦令》还有“市利之租必重”  的立法精神所谓“市利之租”,实可简称为“市租”到了汉代,果然出现了“市租”之名这可见“市租”之制实始于秦国商鞅变法之时结合秦时存在严格的市场管理以及商贾另立“市籍”等措施来看,秦时确有“市租”的征收④,而且是课之于商贾的贸易税  商品税,包括盐、铁、酒、肉之税据现在的史料考察,秦时确已有商品税存在,只是未及于所有商品,只限于盐、铁、酒、肉等民用所必需的商品早在秦穆公时期,对盐商的课税就开始了,故《说苑·臣术》载秦穆公“使贾人载盐,征诸贾人”。

      商鞅变法之时,商品税的征收,已扩大到了酒、肉、铁等商品《商君书·垦令》云:“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这不仅表明酒、肉等商品已有“租”,而且其租重到十倍于其成本其目的在于减少商贾从事酒、肉贸易的量和使农民不事饮酒作乐,借以发展农业这同云梦秦简《田律》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的精神是一致的除酒、肉外,还有对铁的课税故董仲舒说:商鞅之时,“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秦惠王时,命张若于成都“置盐、铁市官及长丞”①司马迁之祖司马昌,曾为秦铁官②这些事实,说明秦已有官营盐、铁之制,不仅课取盐、铁的商品税而已  ③ 参阅高敏:《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见中华书局《文史》第二十辑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商君列传》  ③ 《商君书·垦令》  ④ 详见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若干制度》,见《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又《秦汉赋税制度考释》,见《秦汉史论集》  ① 《华阳国志·蜀志》  山海池泽之税  《盐铁论·非鞅》云:“商君相秦,..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器械完饰,蓄积有余,..而师以赡《汉书·百官公卿表》也说:“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

      所谓“山海池泽之税”,包括范围至广由于奴隶社会普遍实行国有土地制,到秦、汉时期国有土地制虽在逐步崩溃之中,但还有相当残留因此,“山海池泽”,一般被视为封建国家所有所谓山泽之利就其广义而言,凡名山大泽的土特产、木材、鱼类、飞禽走兽以及地下矿藏都包括在内,正如《盐铁论·复古》所云:“古者名山大泽不以封,为下之专利也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这显然包括盐、铁等税在内但狭义而言,则仅指入山伐木、采薪、放牧及下水捕鱼、采珠之类而言可以简称为渔采畜牧税秦时史籍,没有说明“山海池泽之税”的具体内容及征收方法和税率等云梦出土秦简的《田律》,有禁止百姓伐材木山林”,“取生荔、麛卵豰”、“毒鱼鳖、置阱网”等法令,即不准砍伐山林,不许采取植物的嫩芽和不准捕捉幼兽、幼鸟及毒杀鱼鳖、捕杀鸟兽,也许正是为了征收山海池泽之税的缘故如以西汉末期王莽时的规定准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①,则山海池泽之税,确可概括为渔采畜牧税,且其税率为所采取之物的价值除去成本后的十分之一。

        依上所说,秦的赋税制度,包括货物流通、商贾贸易、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渔采畜牧及每个人的人身,都在课税之列其课之于商贾者,又通过商品价格而转嫁于消费者故最终是劳动人民承担着沉重的赋税剥削这就无怪乎“赋税大”,为引起秦末农民起义的原因之一②② 《史记.太史公自序》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将军冯劫语  篇二:秦汉税收制度  秦汉的税收制度偿性、强制性、固定性不然就无所谓税收,无法界定税收,更不能谈什么税制了税收与国家的存在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一联系是天然的,即有税收就有国家,有国家就有税收  三代的贡、助、彻  夏代的“贡”:一是指诸侯敬献的土贡,一是指百姓缴纳的田赋  每户从国家授田50亩(相当于今天的10亩多),然后将收获的亦不过贡纳给国家贡”是一种定额税,据说是比较百姓所受土地若干年的产量,得出一年的平均产量,再把这个平均产量的十分之一定为贡额确定之后,不论以后的年景、收成如何,百姓都必须如数缴纳所以丰年纳贡比较容易但遇到荒年,百姓就不堪忍受了 夏代的力役资料不详,但有几种形态:“籍田以力”(公田的劳动)、“任力以夫”(以公共事务发起的征役)  夏代的贡赋制度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地制度,又是赋税制度。

      夏代首创授田与贡赋制度,是商、周二代的基础  2.夏代贡赋制度是因田制赋,授田有一定的面积,一定面积的土地负担一定的赋税我国的财税制度以夏为源  随乡所出,就地取物,以供王用;赋,即。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