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税务稽查实施.doc
11页第四章 税务稽査实施经查未发现问题税务稽查任务下达拟定方案实施稽查经 查 发 现 问 题未达立案标准达到立案标准稽查案审批稽查局长审批税务稽查取证制作稽查报告移交审理定案调取证据证人证言稽查询问税案协查第一节税务稽查权限一、税务稽查的权力要掌握,单项和多项(一) 查账权:查账权是指稅务机关对纳稅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 料以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稅款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的 权力;行使本职权时,可在纳稅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稅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将纳稅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 和有关资料调回稅务机关检查(六个月)若要将纳稅人当年度的账簿资料调回稅务机 关检查的,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稅务局(分局)局长批准(30天)二) 场地检查权:场地检查权是指稅务机关到纳稅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 存放地检查纳稅人应纳稅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稅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三) 责成提供资料权:责成提供资料权是指稅务机关指定或要求纳稅人、扣缴 义务人提供与纳稅或扣缴稅款有关的资料的权力四) 询问权:询问权是指稅务机关在稅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稅人、扣缴义 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稅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稅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五) 查证权: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 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六) 检查存款账户权: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 款账户许可证明》(见表4-1)进行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七) 税收保全措施权(八)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九)调查取证权:稅务机关在稅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 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十)行政处罚权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 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B: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 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 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C: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 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的其它权力二、 税务稽查的法律限制(熟悉)税务稽查实施的法律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一) 稅收法律法规的限制税务稽查实施是税务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稽查局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必须依照 《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二) 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中辩和听证等权利如杲违反这一规定或者 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就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三、 税务稽查的义务(熟悉,单项和多项)在行使法定权力的同时,也耍履行岀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为纳税人保守商业 秘密、税收政策解释等相应的义务其中,要特别注重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四、 税务稽査回避(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内容(单项和多项))为了保证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公正执法,稽查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 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申请冋避;稽查局负责人发现稽查人员与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决定其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 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稽查人员回避的权利,稽查人员是否回 避,由稽查局领导决定有争议,按教材)稽查人员的回避,可以是在税务稽查实施之前,也可以在税务稽查实施的过程之中判断) 第二节税务稽查实施一、 稽查实施的主要方式(熟悉)税务机关可根据法定程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在税务稽查实施时采用调账检查、实地检查和 跨辖区检查等方式进行:(选择)(一) 调账检查调账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续,调取稽查对象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 到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稽查实施账务检查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五个步骤:三个层次为会计账簿、凭证和报表;五个步骤 为会计报表的审核、纳税中报表的审核、有关计税依据账户的审核、与计税依据相关且可能隐匿 计税依据账户的审核、会计账户与相关的会计凭证的比对审核在实施账务检查吋,要注重对会计核算合法性、真实性和正确性的审核选择)(二) 实地检查实地检查是指稽查人员根据选案确定的稽查对象和稽查实施计划,到纳稅人、扣 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对其账簿、报表、凭证及生产经营等情况实施 的稅务检查实地稽查实施完毕后,稽查人员根据实地检查的实施情况、发现的有关 问题和查获的有关证据资料,可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分项予以列明,并由被查单 位经办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名并押印。
在现场査获重要证据资料或无法移动 的物证时,可照相或摄像存档备查三) 跨辖区检查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需要跨管辖区调查取证的,可以采用委托协查和异地调查的方法进 行二、 稽查实施的时限(了解)实施税务稽查的过程中,稽查人员必须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税务稽查任务如遇案情复杂或 稽查实施工作量过大或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外出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稽查实施任 务的,稽查人员应及时填写《税务稽查实施延期审批表》,报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延期三、稽查实施的步骤和内容(一) 税务稽查实施前的准备(熟悉)税务稽查实施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1. 落实任务2.学习政策3.收集资料4.分析情况5.拟定实施方案(二) 实施税务稽查(掌握)实施税务稽查吋,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实施,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和 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及时办理《送达回证》1. 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在实施税务稽查前,除另有规定外,稽查人员应提前以书面形式 向被查单位(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税务稽查的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并按规 定办理《送达回证》《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存根和《送达回证》均应归入税务稽查案卷。
实施税务稽查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必事先通知,但在进户实施税务稽查的同时, 应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送达回证》手续:(选择,内容基本为稽查工作规程 第+八杂厠定)(1) 群众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2) 稽查局有根据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3) 预先通知有碍于税务稽査实施工作开展的2. 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出具《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时 应注意:(建议将注意事项都记住,容易出判断,已用黑体标明容易出错的地方)(1) 被调账簿资料名称应按账簿资料分项(类)详细填列2) 被调取账簿资料的所属期间应按所调取账簿资料的所属时间填列3) 被调取账簿资料的数量应以大写填列4) 《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如留有空栏的,应划线予以注销,或在空栏处注明“以下空白” 字样予以注销5) 调取账簿资料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及当事人的经办人亲笔签名,注明调取的 时间,并加盖稽查局的公章6) 归还账簿资料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及当事人的经办人亲笔签名,注明归还的 吋间,并加盖当事人的印章3. 审查稽查对象的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找出稽查对象在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中 存在的问题或线索,并认真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调取或复制有关的证据资料,为下一步的 税务稽查实施工作打好基础。
4.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稽查局通过税务稽查实施,核实并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资 料,以及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查清并证实当事人涉税事实的工作过程通过初步税务稽查,认定纳税人有税收违法事实或有税收违法嫌疑,应实施进一步稽查的涉 税案件,稽查人员应及时办理税务稽查立案手续,调整稽查实施方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査取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建议仔细阅读,容易出判断)(1) 调取的证据资料,必须由出证单位(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核对后签署核对意见, 并说明证据资料的出处同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亲笔签名2) 调取书证资料多页的,可填制《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据复制(提取)单》必须注 明所附证据的数暈和反映或说明的内容,并由出证单位(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核对后签署 核对意见,说明证据资料的出处同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亲笔签名填制的《证据复制(提収)单》和所附的证据资料必须由出证单位或出证人加盖骑缝章3) 调取空白发票的,应使用《调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己开具的发票原件时,可使用统 一的《发票换票证》换取4) 为了使零散的证据资料原件或者复制件取得合法、出处明确,防止一些零散的证据资料 原件或复制件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失散,并使所収得的证据资料易于出示、查阅和保管,稽查人员 在取得证据资料后,应将其分类粘贴在《证据复制(提取)单》上,注明所调取的证据资料的出 处,由出证单位(人)核对后签署核对意见并签名、盖章,并加盖骑缝章;(5) 为了保持证据的原始性,便于日后对案卷的复查,当取得件或不是以钢笔或毛笔书 写的证据原件时,应加以复印备份,所取得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同时归入案卷。
6) 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合法、完整、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税务 稽查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保证涉税案件的查处质量5. 税务稽查立案1) 税务稽查立案的条件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税务稽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稽查工作 规程第十三条内容,要掌握)①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 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② 未具有上述①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数额在5000至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③ 私自卬制、伪造、倒卖、非法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 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④ 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2) 税务稽查立案的办理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对己达到立案标准但尚未立案的案件,稽查人员应及时补充办理税 务稽查立案手续三) 稽查实施的中止(或终止)(选择)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涉税案件当事人死亡且其无债权、债务法定继承人, 或同一涉税案件已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等情况的,在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中止(或 终止)税务稽查的实施。
对小止(或终止)稽查实施的案件已调取的有关证据资料,应装订成册后归档备查暂时中 止实施的涉税案件,在条件成熟时,应重新实施税务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