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乡规划法简介》ppt课件.ppt
63页《城乡规划法》简介 二 O O 七 年 十 一 月,几个问题 我国规划法制建设基本状况如何? 城乡规划工作的大背景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城市规划法》施行以来的效果如何? 《城市规划法》需要修改那些内容? 《城乡规划法》有哪些新规定?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将对城乡规划工作产生什么影响?,主要内容,一、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回顾 二、对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工作形势的认识 三、《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 四、贯彻《城乡规划法》的思路,一、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回顾,,,——上世纪五十年代,学习前苏联的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一)《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1、城市规划制定制度 2、划定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 3、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 4、违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制度 (二)以《城市规划法》为基础的法规体系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法规 3、近年来颁发的几个重要文件,以《城市规划法》为基础的法规体系,,关于城乡规划技术法规 2003年出台的《城乡规划标准规范体系》是我国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制定中的重要里程碑。
《城乡规划标准规范体系》包含技术标准60项,其中基础标准6项、通用标准17项、专用标准37项 到目前为止,已颁布施行的标准13项,已经编制完成待审定后颁布施行的1项,另外还有18项标准在编近年来颁发的几个重要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 国办转发《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重点内容 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 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要严格控制建设不切实际的大广场、宽马路和大草坪,严禁政府部门超标准建设办公楼; 小城镇建设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首先发展基础条件好、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严防遍地开花强调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的事权 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 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 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坚决纠正贪大浮夸、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和建设规模的现象 各城市要制定和完善与五年计划相应周期的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制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严格规划调整的法定程序 要把规划编制重点从开发建设布局设计转向重视资源保护和空间管制,正确发挥政府职能在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中应发挥的作用;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区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加强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责任 的追究 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除应予以纠正外,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强调建立城乡规划监督制度 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建设部要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会同国家文物局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重要内容 制定与实施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将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性安排具体化; 近期建设规划的工作重点是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提出安排意见; 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为了保证区域协调发展、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利益和保证公共安全,所确定的管制性内容规划管理中的几个重要环节 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 序;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 对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城乡规 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可以聘请监督人员加大 监督力度,还要加快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和风景 名胜区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12号文),明确上位规划的地位,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按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原则进行; 要求深入开展对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基本要素的研究; 转变规划编制方式,采用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方式; 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二、对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工作 形势的认识,,,(一)城市规划工作大背景的变化 1、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城镇化快速发展 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建设量大面广; 小城镇发展,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 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数量庞大.,,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 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 加突出; 经济体制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看不见的经济之 手发挥作用; 全球化负面影响,经济发展的依赖、优秀文化遗 产受损害2、经济体制改革使城市规划工作 面对新问题,3、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成为迫切要求,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要作用,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首先要保护公众利益与公平,而不是操作具体项目; 城市规划决策对经济发展能造成很大的影响,各级领导都认识到,城市规划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经济成份多样化,城市规划涉及到公共管理与私有权利的关系,城市规划的实施无权损害私有权利; 生活方式多样化,人们不再接受单一规划标准的安排,要求自由选择居住的地点、环境、档次等; 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对商业经营利益影响大,寻租者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和人员的攻关前所未有二)《城市规划法》的不足,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受到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今天已十分明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城乡规划由物质空间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由于现行《城市规划法》没有突出对公众利益保护的规则,使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管理中不能十分有针对性地保护资源、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3、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现行《城市规划法》在内容上对规划编制作了较多规定,而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随着改革的深化,一系列新制度,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投资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等,带来城市发展动力的多元化和利益群体的分化建设单位有着不同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利益主体,甚至地方城市政府也产生了追逐利益的冲动4、现行的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需求,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现行城乡规划缺乏基本的区域协调与制约机制; 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繁杂,强制性内容不明确,难于作为管理依据; 镇的地位及其规划缺乏实事求是的定位和规范,导致小城镇规划的法律规范薄弱; 城镇详细规划缺乏严格的法定约束,导致详细规划从制定到实施都表现出随意性,各级城镇的规划实施管理难以有效规范; 乡村规划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导致乡村建设难以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
5、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城市规划法》比较注重对行政权力和管理手段的维护,而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制约和对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的保护性规定薄弱在规划编制的组织上,强调单一的政府行政部门责任,没有将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作为法定程序;规划决策限于一个相对封闭的机制据此形成的规划管理体制,使编制和实施规划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城市政府,而立法机关、上级政府、社会公众对规划工作这一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缺少法定的纠正能力6、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 规划的严肃性,现行《城市规划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该法主要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本身提出纠错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仅涉及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特别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若非涉及经济犯罪,基本上构不成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制度,为规划决策提供了很大的随意性空间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而言,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也会在计算违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鉴于一些地方违法的机会成本远低于守法的机会成本,更加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科学发展观要求城市规划 工作不断完善,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 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 能力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国土开发格局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 为人民谋利益胡锦涛总书记在政治局集体学习会上说:推进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坚持以规划为依据,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功能培育为基础,以加强管理为保证要深入认识和全面把握城镇化的发展规律,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保证规划经得起实践和时间的检验要加快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要通过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等,合理引导城镇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优化结构和布局要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明确规划实施的主体和责任,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领导和管理要完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偏差,保证规划全面实施三、《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三、《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1、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 2、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 3、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