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监视居住的发展.doc
5页论监视居住的发展摘要: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措 施其强制力介于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之间 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 视居住制度概述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 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 视,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是监视居住在实际实践中 却遇到很大的障碍和不足,亟待完善和发展关键词 监视居住 存在问题一.监视居住1. 视居住制度概述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 事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 监视,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强制力介于刑事拘留和 取保候审之间监视居住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 有助 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 利进行,又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程序公正和实体 公正2.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有一下情形的也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 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的婴儿的妇女;三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性或者办理 案件的需要,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 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3. 监视居住的施行,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制定的居所执行4. 司法实践中滥用指定监视居住的防止防止滥用监视居住、防止其 演变为变相羁押的相关措施:(1)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 执行:(2)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年,并且经侦查机关批准有权同辩护人会见和通信,接受辩护人提 供的法律帮助;(3)指定监视居住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 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的家属;(4)人民检察院对 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 被指定监视居住人的基本人权保障指定监视虽然比住所监视居住 强度要高一些,但比拘留、逮捕的强度要低一些,因此,要保证被监 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在指定的居所内,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有一定 的活动空间,并保证其饮食和休息的时间;不得妨碍被监视人的合法 权益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监督工作6. 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这个期限是三个机关 加起来一共使用6个月而不是每个机关都使用6个月的监视居住的期 限另外,监视居住在两种情形下应当解除:一在监视居住期间, 发现被监视居住的人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二是监视居住的 期限已经届满了如果出现了这两种情形中的一个都应当立即解监视 居住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二.存在的问题7. 刑诉法关于监视居住制度的立法定位不清晰没有明确监视居住措 施是逮捕的替代机制还是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监视居住是取保候审 和逮捕措施之间的缓冲机制,现行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适 用相同的条件,显然是不合理的,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界定监视居住 和取保候审各自的适用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可以任意选择强 制措施,同样的情况有的适用了取保候审,有的则适用了监视居.住 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本来应与犯罪的轻重及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 应,在同样的情况下随意选择不同的强制措施,不仅侵害了被监视居 住人的人身权利,还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8. 刑诉法关于监视居住执行场所的条文规定不详,容易产生歧义实 践中不易操作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 离开住处、无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这是刑诉 法关于监视居住执行场所的规定 但其中“住处”、“住所”和“居所” 的外延无法界定到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居住的市县还是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居住的房屋 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如果 理解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自己居住的市县 则监视居住混 同于取保候审如果将住处、居所仅理解为居住的房屋 监视居住又 不免有拘留之嫌而这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又不能象 拘留那样判刑之后折抵刑期因此难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 身自由权利9. 四刑诉法没有对监视居住对象的限制和监控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机关各行其是监视居住的特点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进行 定限制 但是对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强度和活动范围大小 没有法定标准 范围大了 无法监视等于放任自流;范围小了 则成了变相羁押有的司法机关执行监 视居住时 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集中于特定场所 派人轮流看管 同吃同住昼夜监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外出成为变相监禁; 另外 刑诉法没有就监控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对被监视居住对象进 行监控的程度如何 是否可以使用监听之类秘密侦查手段等 现行 法律、法规均未作详细的规定10. 刑诉法关于监视居住期限的规定与公检法的相关规定前后矛盾刑 诉法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这六个月是指公检法三机 关监视居住的期限总和 并不是每一个执法机关的最长期限 但目 前公检法的解释和规定却规定各机关各自均有权使用最长期限 每个环节必须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重新计算监视居住期限 这 样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长达十八个月如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 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此规定明显与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的期 限最长为六个月矛盾.11. 完善监视居住制度12 .从立法上统一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区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不 同的适用条件和对象首先应明确区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两种强 制措施的适用范围 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作出准确界定 不能把监视居住视为取保候审的一种特殊形式13 .在立法上明确界定住所和居所的范围 并增加规定监视居住的地 点为了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对“住处”应界定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经常和连续居住的合法房屋;对“居所” 应界定为办案机关在本市县内为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指定的生活居住的房屋;“住处”、“居所”的空间范围,限于生活居住 的房屋之内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