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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际商事仲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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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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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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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第一节 仲裁概述,一、仲裁的特点 中立性 自主性 专业性 保密性 终局性 二、仲裁的种类 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第二节 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事前协议,也可事后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授予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以管辖权;排除法院管辖权,第二节 仲裁协议,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1、仲裁事项:尽可能宽泛,以便仲裁庭行使管辖权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仲裁地点: 仲裁地是裁决的国籍国; 仲裁地法院有权撤销裁决; 与仲裁适用的实体和程序法律有密切关系 3、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机构的约定必须明确,第二节 仲裁协议,三、仲裁协议的内容4、仲裁程序5、裁决效力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法》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案例1,A与B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一项仲裁条款,规定:“凡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则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同意的规则或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后双方产生严重的合同纠纷,A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B以仲裁机构名称错误和仲裁条款约定可以到美国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为由,主张管辖抗辩尽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这一名称并不准确,但只要能唯一确定为某一仲裁机构也视为符合《仲裁法》要求约定明确仲裁机构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合同中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一旦发生争议,任一方可依据这一条款向任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双方必须一致同意该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案中B不同意贸仲的管辖权,该选择无效案例2,中国A公司和日本B公司在2005年签订了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设立合营公司C合营合同约定,与本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北京进行仲裁2006年,因在利润分配问题上产生争议,B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A在第一次开庭前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

      只约定仲裁地点不能视为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案例3,2005年2月16日,美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该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凡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则提请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2005年3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修改上述买卖合同的“更改书”,更改书包含了钢材价格和交货条件,决定分两批交货2005年5月,由于后一批钢材未能装运,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价格不变,将装运期延至2006年5月后来A公司不愿交货,并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B公司以2005年2月16日合同已为后来合同取代,而后来的合同并无仲裁条款为由,拒绝接受仲裁请依据我国《仲裁法》判断以下案例中仲裁机构是否有管辖权并说明理由第三节 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则,一、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一)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1、仲裁院的职能: 保证《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的实施; 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 断定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 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2、适用仲裁院仲裁程序的条件: 争议必须属于国际商事争议; 争议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第三节 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则,一、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1、向中心申请仲裁的条件: 所在国必须是《关于解决各国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的成员国; 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2、法律适用:当事人可协议选择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适用投资接受国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范,第三节 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则,二、各国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一)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可以指定任何国家的公民担任仲裁员;仲裁院有权指定独任仲裁员和仲裁庭庭长 (二)美国仲裁协会 (三)际仲裁中心 (四)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第三节 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则,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1、机构设置及职能2、仲裁规则3、业务职能和受案范围4、仲裁协议/仲裁条款5、仲裁员6、答辩及反请求7、管辖权8、仲裁庭9、审理10、保全措施11、证据12、裁决,第四节 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 《纽约公约》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几种情形:1、被申请人举证事项:仲裁协议无效;违反正当程序;裁决超越仲裁协议范围;仲裁程序违反约定或仲裁地法律;裁决未生效或被有关法院撤销 2、法院自行决定事项 争议事项在执行地国具有不可仲裁性 公共秩序保留,二、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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