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地方税收政策盘点教程.ppt
68页2012 地方税收政策盘点,,授课内容,一、民生与产业发展,二、政策完善与调整,三、营业税改增值税,第一章 民生与产业发展,,对专门经营农产品de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按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一、农产品批发及农贸市场免税,二、支持物流业发展,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备案减免,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三、工伤保险待遇免税,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之后已征税款,纳税人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退还链接1:工伤保险待遇(2012),链接2:生活护理费及其他,生活护理费:评级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比例,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四、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西部地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主营业务&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第一年:省,第二年:地、市) 主营业务属于《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一)新旧目录衔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若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二)新旧优惠衔接,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符合原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三)与所得税条例衔接,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法、条:三免三减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与非西部地区衔接,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及非优惠区: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条件审核:只考虑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与缴纳:按照所得额汇总—按比例分配—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汇总—按比例分配总分机构举例,总机构:非西部,所得1000万,25%分A:西部,比例1/3,所得500万,15%。
分B:非西部,比例2/3,所得2000万,25%如果:总机构也在西部呢?同省?) 计算总所得额=1000+500+2000=3500 分配所得额并分别计算所得税: 总:3500*50%=1750 税=1750*25%=437.5 A:1750*1/3=583 税=583*15%=87.45 B:1750-583=1167 税=1167*25%=291.75 计算总税额=437.5+87.45+291.75=816.7 分配所得税额并分级预缴:总=816.7*50%=408.35 A=408.35*1/3=136.12; B=408.35-136.12=272.23,五、政策性搬迁,政策概略: 拆迁所得=拆迁收入-拆迁支出 将拆迁所得计入拆迁完成年度 政策本质:延迟纳税,规范处理,支持企业,搬迁收入:搬迁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搬迁补偿收入: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其他补偿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意义上的收入,注意与会计上的区别。
处置存货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费用支出+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资产处置支出: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规定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计税成本=该资产的净值+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重新投入使用后,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被征用土地的净值+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投入使用后,按规定年限摊销 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链接:大修理支出,条例: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搬迁所得及税务处理: 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搬迁完成年度: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或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视为完成搬迁(同时满足):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搬迁损失及税务处理: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报备手续: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实施起始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六、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股权激励实行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 等待期后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可行权后,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 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链接: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权益结算),授予日:不作会计处理(立即可行权的除外); 等待期内: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授予日股票公允价值、预计可行权数量计算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的金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可行权日之后: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时间性差异举例:股权激励差异调整,上市公司A,2012年1月1日,200人,100股,连续服务3年后4元/股,授予日15元/股。
第一年20人离开,预计3年内离开20%;第二年10人离开,离开比例修正为15%;第三年15人离开 资产负债表日,计算成本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 第一年:200 × 100 × (1-20%) × 15 × 1/3=80000 第二年:200 × 100 × (1-15%) × 15 × 2/3-80000=90000 第三年:(200-20-10-15) × 15-170000=62500 税法认可的工资薪金所得=155 ×100× (?-4) =? 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额=232500-?=?,链接: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公司de股票(期权):对实际购买价与购买日股票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年终奖政策计算(合并计算); 购买日股票价值无市场参考价的,按照实际或约定价格、可比价格、上年度每股净资产数额 上市公司de股票(期权):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分摊计算) 规定月份: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