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清算会计2009.ppt
58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企业清算、破产与重整会计,1,第一节 公司解散清算及其会计处理,,第二节 破产清算及其会计处理,,第三节 破产重整会计,2,,第一节 公司解散清算及其会计处理,一、公司解散与清算,,二、解散清算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清算》中指出“清算指企业由于破产、解散或者被撤消,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3,,一、公司解散与清算,(一)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法》规定,,(二)企业清算的类型,,1.按原因不同,企业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2.按意愿的不同,企业清算包括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3.按程序的不同,企业清算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4,,(三)解散清算的法律程序,,1.成立清算组,,2.登记债权,,3.制定清算方案,,4.执行清算方案,,5.办理公司解散的法律手续,5,,(四)企业解散清算会计的基本特点,,1.终止经营的假定,,2.会计的行为主体,,3.会计期间的确定,,4.企业资财的处理,,5.会计监督的环境,6,,二.企业解体清算会计处理的要求与程序,(一)基本要求,,1.区别解体清算前与解体清算后的会计处理,,(1)区别不同时点的会计处理,,(2)区别帐务体系与报表体系的会计处理,7,,(二)基本程序,,(1)清理资产的会计处理,,(2)清理债务、催报债权的会计处理,,(3)编制清算开始日的会计报告,,(4)变现资产的会计处理,,(5)偿还债务的会计处理,,(6)分配留剩资产的会计处理,,(7)编报清算结束日的会计报告,8,,三、解散清算的会计处理,(一)完全解散清算的会计处理,,(二)产权转让方式下的会计处理,,第一、按照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进行清算;,,第二、按照资产的重新估价进行清算。
9,,1.账面价值法,,这种方法是根据解散日资产负债表上所列示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额,再减去清算费用和清算损失后的余额,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以确定转移价款的方法10,,2.重新估计价值法,,重新估计价值法,是解散过程中重新估计各项资产、负债的转让价值,并据以确定转让价格的一种方法11,,四、解散清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一)清算开始日的会计报表,,1.清算资产负债表,,2.清算财产表,,(二)清算期间的会计报表,,1.清算资产负债表,,2.清算财产表,,3.净资产变动表,,4.清算损益表,12,,(三)清算结束日的会计报表,,1.清算资产负债表,,2.清算财产表,,3.净资产变动表,,4.清算损益表,,5.债务清偿表,,6.财产分配表,13,,第二节 破产清算及其会计处理企业,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目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一节 申请,,第二节 受理,,第三章 管理人,,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 债权申报,15,,,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 重整,,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 和解,16,,,第十章 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宣告,,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17,,一.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基本问题,(一)企业破产的涵义,,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状态。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所适用的偿债程序和该程序终结后的债务人身份地位手限制的法律状态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依法宣告其破产18,,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19,,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法律宣告破产的原因1.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为到期债务,,3.债务人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4.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内在原因5.破产宣告的障碍,20,,注意:清算、破产与重整的关系,,1、清算与破产的关系,,2、破产与重整的关系,21,,(二)企业破产的分类,,1.按破产的终结形式分类:破产解体和破产重组2.按破产的申请人分类:自愿破产与强制破产3.按破产的界限(原因)分类:总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实施破产程序中可分为:和解协议失败破产、不执行和解协议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破产、整顿失败破产等。
22,,(三)企业破产的基本程序,,1、破产申请债务人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3,,2、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24,,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5,,3、和解与整顿,,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程序:和解整顿申请的提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债务人进行整顿、法院宣告终止整顿26,,4、破产清算,,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成立清算组,,清查财产、债权、债务,变现资产,清偿债务,,法院宣告破产程序终止,,办理注销登记,,解散清算组,27,,二、破产清算会计基本特点的分析,(一)会计期间界定的争议,,1.破产的法定程序与破产清算会计期间,,2.破产会计期间与破产清算会计期间,,3.破产清算会计期间的起点,,4.破产清算会计期间的终点,,(二)会计主体与会计行为主体的确定,,(三)破产企业与清算组会计处理的划分,28,,三、破产清算会计处理的程序与内容,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界定与核算,,破产开始时,对破产企业财务状况的估算,,清算过程中主要会计事项的记录,,会计档案的移交,29,,四、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界定,(一)破产财产,,1、破产财产的特征:,,破产财产产权的明晰性,,破产财产确认的时限性,,破产财产变现后的可分配性,,破产财产构成的法定性,30,,2、破产财产的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申请破产的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公开或隐性非法转移的财产,清算组有关追回,并列入破产财产。
31,,(二)破产债权,,1、破产债权的特征,,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破产债权执行的强制性,,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破产债权以无财产担保为限,32,,2、破产债权的构成,,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打包的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偿的部分,,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使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赔偿额,列为破产债权33,,下列各项不属于破产债权:(1)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2)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利息;(3)对破产企业的罚金和罚款;(4)对破产宣告后因未履行合同发生的违约金34,,五、财务状况估算表的编制,(一)资产负债的重新分类,,(二)编制依据,,破产企业提供的破产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破产清算开始日资产的估计市价,,资产、负债担保情况的资料以及分类,,(三)基本结构,,(四)编制举例,35,,六、主要会计事项的账务处理,(见教材举例),(一)处理破产财产的账务处理,,应收帐款等债权的收回,,存货变卖,,固定资产的变卖与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对外投资的转让,,(二)支付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3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38,,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39,,(三)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的职工有关费用支付的账务处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转让支付相关职工的费用,40,,(四)偿还债务的账务处理 1、债务的偿还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2、账务处理,41,,(五)清算损益的结转,,清算开始日有关科目的结转,,清算终结时有关科目的结转,,清算损益的计算,42,,第三节 破产重整会计企业,43,,一.企业重整(重组)的基本问题,(一)企业重整的涵义,,企业重整是企业和解整顿的方案之一企业重整的目的企业重整的类型:按重整的要素分为:资产重整、债务重整、资本重整;按重整的法定性分为:会计性重整(也称准重整)和法律性改组(也称重整)企业重整与债务重整债务重整是企业重整的重要内容,但两者仍然有区别44,,(二)企业重整的法定程序,,申请重整,,组成债权人委员会,,重整企业受托人(或组)的择定,,制定重整计划,,实施重整计划,45,,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46,,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47,,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48,,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49,,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50,,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51,,二.企业破产重整会计,(一)破产重整的特点,,1.破产重整是法律性重整,,2.破产重整是财务困难性重整,,3.破产重整是受托性重整,,4.破产重整是企业和解散整顿的方案之一,52,,(二)《破产法》是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的主要法律依据,,1.破产重整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解整顿申请的提出,,整顿方案的主要内容,,和解协议草案的提出与通过,,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债务人进行整顿,,整顿结束,,2.我国破产企业重整法律规定的主要特点,53,,(三)破产重整计划与重整方式,,1.破产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重整的实施机方式,,债权偿付的顺序,,未受损害和已受损害债权清偿顺序,,财产的销售与分配,,高层管理人员的重新聘任等,54,,2.破产重整的主要方式,,转让非现金资产全额偿付债务,,发行权益性证券全额偿付债务,,修改债务条件,,上述三种方式的结合,55,,(四)破产重组的会计处理,,(一)几个基本问题的分析,,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确定,,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确定,,债务重组中相关税费的列支,,修改债务条件后债务未来应付金额的确定,,(二)破产重组的账务处理,56,,57,,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