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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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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C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XXXXX—XXXX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Individual account management regulation of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 XX - XX发布XXXX - XX - 实施GB/T XXXXX—XXXX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14.1 依法合规 14.2 完整准确 14.3 安全高效 14.4 协同一致 25 个人账户管理内容 25.1 个人账户建立 25.2 个人账户记录 25.3 个人账户结息 35.4 个人账户支付 35.5 个人账户状态管理 35.6 个人账户收益管理 35.7 个人账户档案管理 36 个人账户管理内部控制 47 个人账户基金管理 48 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49 个人账户管理的争议及其处理 4参考文献 5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7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海南省三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四川省南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陕西省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个人账户管理内容、个人账户管理内部控制、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个人账户查询服务及个人账户管理的争议及其处理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工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594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GB/T 31596.1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GB/T 31596.2 社会保险术语 第2部分:基本养老保险GB/T 3159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GB/T 31621 社会保险业务流程 总则3  术语和定义GB/T 31596.1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GB/T 31596.2 社会保险术语 第2部分:基本养老保险、GB/T 3159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4.1  依法合规应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维护权益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4.2  完整准确应依法依规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变更、处理个人账户信息,保证个人账户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4.3  安全高效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安全,提供高效便捷服务4.4  协同一致 个人账户管理应与经办业务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和信息共享5  个人账户管理内容5.1  个人账户建立5.1.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依据参保人登记信息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5.1.2  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转入基金到账后,应为其建立个人账户5.1.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唯一标识5.1.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个人基本信息:参保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社会保障号码、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址、联系、参保日期、存折(卡)号、参保状态、人员特殊标识等;b) 缴费信息:险种类型、费款所属期、对应费款所属期、个人缴费金额、个人缴费划入账户金额、中央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市级财政补贴、县级财政补贴、集体补助或资助、特殊补贴、到账日期、征缴方式、经办时间等;c) 支付信息:实付年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所属期、清退金额、一次性支付金额、经办人等;d) 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对应年度、截至上年末个人账户储存额、截至上年末个人账户储存额在本年产生的利息、本年缴纳个人账户本金、本年缴纳个人账户本金产生的利息、实际缴费年数、截至上月末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个人账户当月支出金额、当月产生的利息、本月末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个人账户支出月数等;注: 上述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及利息可按资金渠道进行细分。

      划转个人账户的资金渠道包括个人缴费、各级财政补贴、集体补助、特殊补贴等项目e) 转移接续信息:转移方向、制度衔接方向、参保时间、缴费年限、转移时间、转移金额及构成等;f) 账户状态信息:包括正常、注销状态信息5.1.5  个人账户的信息应符合GB/T 31594的要求5.2  个人账户记录5.2.1  个人账户应包含:——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财政代特殊参保群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地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 村集体、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 个人账户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 按规定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5.2.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缴费到账后将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5.2.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年记账参保人按时足额缴费的,缴费金额全部记入账户;补缴费的,按照补缴时段逐年补记个人账户,无法界定补缴时段的,应准确记录补缴年限5.2.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领取待遇后,按月记录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金额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5.2.5  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不再继续记录个人账户。

      5.3  个人账户结息5.3.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为其个人账户开始计息若银行存款利率在年内调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当年不变5.3.2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每年12月31日为结息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根据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本年个人账户本金,分别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并记入个人账户,生成年末累计储存额5.3.3  中断缴费期间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5.3.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人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应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即时结息5.3.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首次支付参保人待遇时,结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个人账户支付养老金后的储存额余额按月计息5.3.6  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跨制度衔接手续的参保人,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关系转出当月结息结转;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关系转入次月起计息5.4  个人账户支付5.4.1  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次月起按月记载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金额5.4.2  个人账户养老金应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除国家政策规定的出国(境)定居、死亡等特殊情况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外,不应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5.4.3  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5.5  个人账户状态管理5.5.1  个人账户状态包括正常、注销状态5.5.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个人账户状态的变更业务5.5.3  参保人社会保险关系发生跨统筹地区转移、跨制度衔接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办理基金转出后,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注销其个人账户,保留原有记录备查5.5.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办理结算手续后,应注销其个人账户5.6  个人账户收益管理5.6.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应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5.6.2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收益(或记账利率)情况5.7  个人账户档案管理个人账户档案管理应符合GB/T 31599 的规定6  个人账户管理内部控制6.1  个人账户内部控制应符合GB/T31621 15.1规定6.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个人账户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各类业务的初审、复审机制和完善的个人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详细记录个人账户信息,确保个人账户业务经办的准确无误。

      6.3  定期备份个人账户数据,比对账户数据、缴费记录、支付记录的一致性,查找漏洞,分析经办风险,确保基金安全6.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个人账户财务管理和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做到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7  个人账户基金管理7.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授权规定,依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进行管理7.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过程中应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7.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和精算技术,实施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和投资运营的监测和预警,防范风险8  个人账户查询服务8.1  个人账户查询应符合GB/T 31597 6.6的规定8.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服务8.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不断改进窗口查询服务,推广互联网终端个人查询服务、自助终端查询服务、语音查询服务,以及应用客户端等查询服务8.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提供并不断优化和改进对账服务9  个人账户管理的争议及其处理9.1  参保人对个人账户记录的信息有异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核查申请。

      核实后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修改,保留调整前的记录,记录调查信息,将调整结果通知参保人9.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参保人对个人账户信息、资金、收益及管理等提出的异议,并进行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纠正9.3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3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国发〔2005〕38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3] 国发〔2014〕8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4] 劳办发〔1997〕116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4号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6] 人社部发〔2014〕17号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7] 人社部发〔2014〕23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A[8] 人社厅发〔2014〕25号 附件2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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