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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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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jiups****uk12
  • 文档编号:90536324
  • 上传时间: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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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办理主体编码:11010605RS事项编码XK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办理主体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条件1、申请:申办单位填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并提交申办材料2、受理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决定书》3、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备案4、决定经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定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部门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办理地点丰台区南三环万柳桥甲3号院宝隆大厦北端一层1003室联系010-53201284权力运行流程图详见业务流程图服务表格常见问题解答010-53201284监督010-63258251办理链接提出申请填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审批流程图如下:许可变更劳务派遣单位涉及变更事项的,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年度报告劳务派遣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许可延续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准予延续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经向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备案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受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与告知受理审查 岗位说明序号岗位名称岗位职能办理人员承诺期限1受理岗审查申请材料完整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科室工作人员20个工作日2审查岗审查材料,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科长20个工作日3决定岗决定是否准予许可主管局长20个工作日4制证岗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科室工作人员20个工作日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行政许可主体: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许可审查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一)申请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直接提交申请材料三)申请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两份)3.公司章程;(复印件两份)4.申请报告(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等内容);(原件两份)5.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未达到200万元,当年增资的公司,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一个月内出具的验资报告;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两份)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房屋出租印花税和房产证明);(复印件两份)7.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品牌、型号、用途等(原件两份)8.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两份)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10.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原件两份)以上申请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报告、办公设备清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样本、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四)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受理(一)受理标准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受理人三)受理程序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四)受理时限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一)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二)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审查人员三)审查程序1.对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现场或到有关部门进行核查2.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备案,并说明理由四)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决定(一)审定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二)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审定人员三)审定结论及送达经向市局备案后,申请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向申请人制定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审定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书面决定五、变更(一)变更条件已设立公司法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后,因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发生改变的,应先行在工商注册登记部门进行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向办理许可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变更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按照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跨区县变更的,由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变更手续,原许可机关应当将其许可档案复印留存,并将许可档案原件移交新注册地的许可机关管理二)变更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同时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申请内容;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两份)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两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两份)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 变更名称的,应出具工商部门准予变更名称的通知;变更法人的,应出具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公司新修订的章程;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注册地址的,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内容同申请要求。

      复印件两份)以上申请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三)变更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四)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审定人员、相关科室审查人员、办理人员五)变更程序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六)变更时限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六、延续(一)延续条件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办理许可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二)延续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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