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的审判制度.doc
24页中国的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③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 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② 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③ 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④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3)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5)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 (1) 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 审判涉外刑事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 (4) 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
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 (1) 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 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 (3) 负担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其职权是: (1) 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案件; (2) 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海事法院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 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 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规定海事法院受理中国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商事案件,包括5大类14种: (1)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主要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货物损害的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2) 海商全国案件14种主要有:水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等 (3) 其他海事海商案件11种主要有:海运、海上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纠纷案件,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海运欺诈案件等 (4) 海事执行案件5种主要有: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中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依照中国与外国签定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等 (5) 海事请求保全案件2种即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和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是设在铁路沿线等的专门人民法院,它主要审判下列案件: (1) 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检察院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犯罪案件 (2) 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共有12类,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国际铁路联营合同纠纷案件;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违反铁路安全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等。
3、最高人民法院设于首都北京它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下列职权: (1)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是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 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③ 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 ④ 进行司法解释即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⑤ 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简图: (二)法官制度 法官制度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关于法官的选任资格、选任方式、任职期限、奖励惩处、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我国于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法官法共17章42条对此作了较全面规定 1、 法官的资格要求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的职责是参加合议庭和独任审判案件 担任法官必须首先具备法官的资格条件法官法第四章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23周岁;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 身体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不得担任法官 另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法官的任免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法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专门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任免办法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提出人选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对于丧失国籍的、经考核不称职的、因违纪、违法犯罪的,以及因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法官,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3、 法官保障制度 根据法官法规定,法官履行职责受以下保护: (1) 职业保障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相应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2) 工资保障法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3) 人身保障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4) 其他保障法官有辞职、提出申诉或控告、参加培训等权利 4、 法官晋升制度 法官分为十二个等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根据年度考核,逐级晋升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