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全文.docx
39页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全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工程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工程和部门集中采购工程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工程,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工程;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工程,列为部门集中采购工程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展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开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兴旺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开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形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形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立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掉、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根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工程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工程预算金额到达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面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展的关系。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老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领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视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工程进展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面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情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工程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了了单一来源采购工程外,为采购工程提供整体设计、标准编制或者工程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工程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严重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分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面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距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工程向供应商提供有差距的工程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顺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展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展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展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一样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形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形式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工程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工程除了了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展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形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工程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工程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形式屡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形式躲避公开招标,但工程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形式采购除了了外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工程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展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缺乏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工程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工程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工程,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处理方案的,在谈判完毕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处理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六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 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独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工程信息和独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除了了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得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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