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员工手册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手册完整版.docx
15页nrxx 出 xxoz趾番赭宀黨驱®- Ms -鶴轨叵匿風塑孝令sJ#-g話書咽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编辑:zlwyh|2007-02-1208:33:27|作者:cba|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宗旨]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 职业操守第二条[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于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且接受所于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从业基本准则第四条[诚实信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第五条[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于机构的规章制度第六条[专业胜任]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和能力第七条[勤勉尽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于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于机构商业信誉第八条[保护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于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九条[公平竞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第三章银行业从业人员和客户第十条[熟知业务]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第十壹条[监管规避]银行业从业人员于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 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第十二条[岗位职责]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作业指导书,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壹)不打听和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和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和或告知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于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于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和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于利益冲突:(壹)于存于潜于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于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 理利益冲突的建议;(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于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于 机构提供的服务之时,应当明确区分所于机构利益和个人利益。
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 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和其所于机构进行交易第十五条[内幕交易]银行业从业人员于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 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于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 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第十六条[了解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 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情况、 业务情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第十七条[反洗钱]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于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于机构的要求,方案大额和可疑交易第十八条[礼貌服务]银行业从业人员于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 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 解第十九条[公平对待]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于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但根据所于机构和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第二十条[风险提示]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 服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 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且不得向 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于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第二十壹条[信息披露]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于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于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于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 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于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 务等必要的信息第二十二条[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于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于区域的信用环 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运营情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 查和授信后管理第二十三条[协助执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于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 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 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漏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二十四条[礼物收送]于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于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壹)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二)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和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 易的义务感;(三)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第二十五条[娱乐及便利]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壹)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且且于第三方见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于政策法规和所于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四)这些活动壹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于机构的声誉 第二十六条[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且遵循以下原则: (壹)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二)所于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于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三)所于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 况;(四)于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于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当下投诉处理的情况,且提前告知下壹个反馈时限。
第四章银行业从业人员和同事第二十七条[尊重同事]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情况或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 为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 以贬低、攻击、诋毁第二十八条[团结合作]银行业从业人员于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 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二十九条[互相监督]对同事于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且视情况向所于机构, 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方案第五章银行业从业人员和所于机构第三十条[忠于职守]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于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 于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于机构的形象和声誉第三十壹条[争议处理]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于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第三十二条[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于机构的财物、工作 资料和客户资源。
于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于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三十三条[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于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 于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和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使用所于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于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于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于机构的财产第三十五条[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于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且诚实记录,不得向所于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第三十六条[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于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安全规定,且做到:(壹)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于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 安全检测的软件;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 信息设备的软件;(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第三十七条[媒体采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于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于机构接受新闻 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于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第三十八条[举报违法行为]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于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同时有权利、 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于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第六章银行业从业人员和同业人员第三十九条[互相尊重]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于机 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于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 行侮辱、恐吓和诽谤第四十条[交流合作]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 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和合作第四十壹条[同业竞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于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 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第四十二条[商业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银行业从业人员和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 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银行业从业人员和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于机构尚未公 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和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于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 术第七章银行从业人员和监管者第四十三条[接受监管]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和监管部门建立且保持良 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第四十四条[配合现场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