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doc
11页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网络教育学院 05(2)历史专业 李拴昌内容 摘要:唐代时我国封建社会的繁盛时期,出现了著名的“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社会繁荣富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空前提高,唐代的妇女社会地位也有了提高,这可以从唐代的婚姻状况上看出关键词:唐代、开放型、婚姻状况、妇女、地位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观念一直占主导地位,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地位极其低下相对而言,唐代妇女是幸运的她们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她们受到的封建束缚和压迫相对较少,一改过去哭不露齿,站不依门,行不露面的传统,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她们拥有广泛的权利:参政权;受教育权;财产继承权;家庭成员的决定权;家庭事务的管理权;自我意愿的决定权;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下面我就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谈谈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不妥之处敬请各位前辈不吝赐教,愚生将感激不尽 一:唐代的婚姻法律和婚俗文化 法律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并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强制力量,我国几千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
在秦朝,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它得古今之平,在中华法系中堪称最为完美的一部封建法典其中,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结合礼教的过程中,兼顾社会生活和民风民俗,将情礼法恰当结合,缔造了封建时代最为开明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从对“七出”、“义绝”等前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继承,到“和离”制度的提出,对唐代的婚姻产生了极大的变化对婚姻条件的详细规定,对离异、寡居妇女再婚的鼓励,对协议离婚的肯定,众多的优点集中于一部唐律之中,使得唐律作为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闪现出民法性的光辉 首先,我们来考察唐代婚姻法律在婚姻成立条件方面的规定 第一:对于婚龄的规定:唐律中并无对婚龄的具体规定,但唐令中却有“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的条款,可见唐代的法定婚龄是男子十五,女子十三 第二:婚姻成立,必须依照“婚礼”也称六礼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托媒下聘,拜堂成亲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共六个步骤婚姻缔结一般有两个大的阶段,即定婚和成亲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币(下彩礼)属于定婚的程序,择日、亲迎属于成亲的程序。
可见,定婚的程序有四套,是重点民间纳采通常有九种,合欢、干漆等,都取吉祥的寓意与纳采同时完成的是问名,即男方纳采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及出生年月日女方复书,告以女方出生年月日以及女方生母的姓氏男方将女方姓名生辰“加诸卜筮”,卜得吉兆则通知女方,是为纳吉纳吉之后即为纳征,又称纳币,即男家以礼物送给女方,女方接受,则表示同意确立婚姻关系许多结婚的新人双方都要互送礼物,表示吉祥如意成亲的过程根据敦煌文书、《酉阳杂俎》等资料的记载,主要表现为喜庆和祝福的气氛正是通过一些热闹的程式和仪节,使婚姻当事人的结合成为男女所在亲友及邻里皆知的事实但是,与定婚相比,成亲的程序反而显得不重要只要定婚下彩礼,即使没有亲迎,婚姻也已经被认定在纳征之后,紧接着请期、亲迎、交拜天地,意味着婚姻关系缔结,一对新人已经结成合法夫妻 第三:唐律有关婚姻的内容: (1):维护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如果娶二妻或嫁二夫,就要判重婚罪 关于男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规定: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至于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又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加二等就是徒三年了, 至于买卖婚,它是严禁的 唐律云:“略卖人……为妻妾者,徒三年” (2):为维护封建宗法礼制、亲属关系和伦理、等级尊卑,又对成婚的规定禁止如下: 同姓不婚 唐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妾亦然 宗姓不婚 唐律:“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 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尊卑不婚 唐律云:“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 他种不婚 异父同母兄弟姊妹,皆禁相婚 奸逃不婚 唐律云:“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3):《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 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 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
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 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的权益是一种保护 其次,再分析唐代的婚俗: (1)“借吉”成婚,乃是穷人家女儿在父母亡故,家无“强亲之亲”的时候操办的出嫁礼仪那些穷苦之家,特别是父母亡故、有室女待嫁者,无人为之操办婚事于是借此名促成亲居丧期间的婚礼必然十分简单,甚至不摆宴会,由此可以感觉到民间由于受到经济能力的限制,婚礼必然十分简约相反,由于婚礼的开支无法负担,势必有一些贫家女儿无法出嫁 (2)唐代婚俗中还有一个比较特殊也比较常见的现象即:所谓男到女家成婚问题敦煌文书《大唐吉凶书仪》中有“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累积寒暑,不向夫家,或逢诞育,男女非止一、二”《太平广记》卷一百五十九《崔元综》条,记官至四品的崔元综 58 岁婚侍郎韦陟 19 岁的堂妹,“乃于履信坊韦家宅上成亲。
卷三百二十八《阎庚》条,阎庚与某村王家女儿的婚事,也是在女家成亲总之,敦煌文书所谓“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并非敦煌一地的地方风俗,而是唐代婚姻中的一般情形 再次,分析礼法与现实婚姻的关系: 尽管《唐律疏议》对婚姻还条件的详细规定是比较具体的比如,良贱不婚,同姓不婚,长幼不婚,居父母丧期间不婚这既是“礼”,也被形诸于“法”但在唐朝人的婚姻实践中,并不完全遵行类似的礼法约束 例如,长幼不婚的问题唐朝贞观年间曾经发生了一起郑州人郑宣道娶堂姨为妻,虽然有人说不合适,官府还是判为合法成亲即使唐高宗立法禁止,但是唐玄宗宠爱的妃嫔中颇有与他不同辈者,民间也有不同辈之间嫁娶结亲之事《太平广记》卷一百六十《秀师言记》记载:“唐崔晤、李仁钧二人中外兄弟,崔年长于李后李仁钧娶崔之孤女为妻,并且说:“崔之孤女,实余之表侄女也余视之,等于女弟矣,彼亦视余犹兄焉……余固崔兄之宿眷也遂定婚崔氏 这都是少女嫁给父执辈份的老男人,而且还是中外表亲从崔李二人的话来看,似乎当时侄女嫁给叔叔辈的长辈是司空见惯的事 又如,居父母丧不婚的问题 《旧唐书·张茂宗传》:记载: 张茂宗母亡后,唐德宗将年仅 13 岁的公主与其完婚,更何况是德宗亲自主持女儿的出嫁,这与《唐律》:“居父母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
各离之”形成鲜明的对照可见,此时的法律弹性究竟有多大! 二、唐代妇女的婚姻生活 (一)自主婚事: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他们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唐律疏议》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民间也有“无媒不得选”的说法,但实际上有不少青年男女不尊此种束缚,自己选配婚姻,拥有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也有家长允许自主婚姻如玄宗时,宰相李林甫“常日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让他的女儿们自选佳婿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礼教是为维护封建统治而服务的,当权者往往比下层百姓更注重礼法,更加维护礼教的权威,社会上的流行风尚也大多是由上而下普及的,身为当朝宰相的李林甫如此,下层百姓自不待言 (二)离婚改嫁较为自由 按古礼,丈夫对妻子有“七出”之权,但唐代法律又有“三不去”:“持舅姑之丧;娶时贫贱,尔后富贵者;有所受无所归”的规定保护妇女权益但唐代妇女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唐代法律允许感情破裂的夫妻离异。
对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再嫁的社会压力不大,因此,唐代妇女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不是很强烈,离婚改嫁相对较为自由从平民百姓到皇室贵族,莫不如是从史实来看,唐代离婚再嫁是较为容易的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的同时,女子主动提出离异或弃夫而去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故上至公主千金,下至平民百姓都视寡妇再嫁为常事《新唐书?公主传》中记载从高宗至肃宗朝传中有名公主共计 98 人,除未嫁早亡的 12 人外,初嫁 59 人,二嫁 24 人,三嫁 3 人,乃中宗女定安公主,玄宗女齐国公主,肃宗女萧国公主同时门第显赫的仕宦之家也不忌讳娶再醮之女宰相宋璟之子就娶了寡妇郑氏;严挺之的妻子离婚后嫁了刺史王琰,后王琰犯了罪,严还救了他;而书香门第韩愈之女也先适李汉,后嫁樊仲懿可见读书人家也不禁止再嫁而民间寡妇再嫁,其形式可谓既简单又随便《西阳杂俎》载:“忽闻船上哭泣声,皓潜而窥之,见一少妇,缟素甚美,与简老相慰,其夕简老至皓处,问君婚未?某有表妹嫁于某甲,甲卒无子,今无所归,可事君子,皓拜谢之,即夕其表妹归皓。
无任何仪式,只需提出,答应,而皓也仅以一谢了之可见平民寡妇再嫁也不是什么难事三)男子惧内成风 唐代关于惧内的记载可谓俯拾皆是唐高宗就是出了名的惧内天子,唐中宗更是以惧内著称,伶人当着他的面唱道:“回波尔如栲栳,怕妇也是大好外面只有裴炎,内里无过李老 皇室如此,下层官吏和平民百姓中同样存在这种现象 舒州军卒李听壁三日未归家,其妻恨云:“来必刃之!”李竟吓得愁泣不已,徙居佛寺,不敢回家 三 、 唐代妇女的社会生活 唐政权在风俗习惯上有较多的鲜卑时尚而唐朝多民族统一国家所采取的比较开明的民族政策也使得周边少数民族的习俗不断涌进中原,给唐朝社会带来影响这使得唐代妇女得以在社会舞台上发挥其作用 (一)宫廷妇女参政 唐代妇女较高的社会地位不仅仅表现在婚姻与家庭领域,在社会活动中她们同样享有较高的行动自由,我们以社会活动中最重要的政治领域为例,自汉武帝以来,中国人一直以来就反对女性参与政治,认为女性对政治的影响是为乱政但是在唐代,对于女性投身政治活动这种行为,社会是相当宽容的早在初唐时期,太宗的诸位公主以及他们的驸马就是政坛中一股十分活跃的力量;而在之后的时期里作为女性的武则天有长期掌握了政权,我们看到虽然她日后的公然称帝和对历史家族的打击使她备受舆论的诟病,但是对于她早期二圣临朝,或是作为太后把持朝政甚至废立皇帝等行为社会大众并没有太大的反对。
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也颇有政治头脑和才干,她历武后、中、睿三朝,多次参与或组织宫廷政变,睿宗时更是权倾朝野,朝臣进退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