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力提升试卷B卷附答案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doc
3页能力提升试卷能力提升试卷 B B 卷附答案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卷附答案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能力测试试卷主观题能力测试试卷 B B 卷附答案卷附答案 大题(共大题(共 3 3 题)题)一、京州大风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大风公司)是由原京州大风服装厂于 2003 年改制而来,注册资金 500 万元,改制后的股东为电力公司(国有企业,持股 61)、中静公司(民营企业,持股 35)和大风厂职工通过身份置换持有的股权,因为职工人数众多,职工推举蔡成功作为代表进行股权登记2015 年 3 月,大风公司伪造蔡成功签名制作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纪要材料,进行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使蔡成功丧失了注册股东的身份变更后的大风公司的登记股东为电力公司和中静公司蔡成功多次主张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明确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大风公司一直以蔡成功已经不是公司股东为由予以拒绝2016 年 12 月,电力公司欲将其在大风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水利公司,联交所于 12 月 15 日公告:大风公司 61的股权转让信息:(1)挂牌期为 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 月 14 日;(2)转让价格 580 万元,一次性付款;(3)继续履行原标的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4)意向受让方在确认资格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联交所支付保证金 140 万元;(5)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联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优先行使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受让。
中静公司 2016 年 12 月 20 日,向联交所出具了异议函,称电力公司的股权转让信息披露不实,中静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请求联交所暂停挂牌交易,重新披露信息2017 年 1 月 16 日,电力公司与水利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3 月 11 日,大风公司向水利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将其列入公司股东名册,但未能办理工商登记变更2017 年 3月,中静公司完成了内部的审核流程,并与中安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分期付款支付协议约定中静公司向中安公司转让大风公司股权 15,转让款 100 万元,分四期支付,分别为合同生效后每月 1 号支付 25 万元中安公司支付了首期款项 25 万元后,大风公司办理了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的变更中安公司第二期款项,没有即时支付中静公司向中安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要求解除与中安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分期付款支付协议中安公司第二天即向中静公司支付了第二期 25 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了后续第三、四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中静公司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由,退回了中安公司已经支付的 100 万元股权转让款问题:1蔡成功已经不在大风公司登记的股东之列,是否已经丧失了股东身份?2蔡成功的知情权的主张,是否应支持?3中静公司未能按联交所的公告,进场竞价,是否丧失了优先购买权?4中静公司可否主张电力公司和水利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按照实际交易条件购买电力公司的股权?5中静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是否应被支持?【答案】二、案情:林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19 年因犯贪污罪被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在留置调查期间,林某主动认罪认罚,并检举张某涉嫌诈骗案件经查证,张某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为此县监察委员会在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直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在审查起诉期间,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对林某适用逮捕措施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部分证据需要补充核实,为此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后经补充侦查,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林某犯罪情节轻微,经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依法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县监察委员会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问题:本案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请说明理由答案】三、案例 1:2006 年 7 月 7 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 月 8 日上午,胳某等 13 名“驴友”在以 AA 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 60 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 月 9 日早上近 7 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 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胳某已失踪,遂打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事发后不久,胳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 12 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 35 万余元。
2006年 11 月 16 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 16 万余元,其余 11 名“驴友”共赔偿 4.8 万余元梁某等 12 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灾民法院2009 年 3 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 12 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胳某的死亡巳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 3000 元、余者各 2000 元,共计 25000 元案例 2:2005 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一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人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 1130 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请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上述两个判决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不必重复案情【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