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住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
7页学校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 房建设的通知》〔国〔1998〕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深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的通知》〔川附发〔1998〕 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施房改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是指XX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校园内不 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包括校本部的桃李苑、槐苑、桂苑和柳堤 小区等住房,学校在东校区拥有产权的住房第三条 依据国发〔1998〕23号文和川府发〔1998〕77号文精 神,从2002年起,学校对调整的住房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启动 住房货币化补贴学校所有住房,除售出的外,一律按市场调节价租 用第四条学校住房出售、出租后,仍保持住户自管和单位共管的 原则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修理服务逐步执行社会化第五条教职工住房统一由后勤管理处管理,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第二章购房第六条教职工购买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条件1. 本校事业编制的在岗教职工〔含离岗待退职工、离退休职工〕2. 原已参加学校房改购房并愿意将该房退回学校者3. 配偶在外单位工作的,须出具其所在单位无福利住房的证实。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依据国发〔1998〕23号文“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 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的规定,凡我校售 出的公有住房,教职工个人均不得对校外人员出售,教职工终止劳作 合同关系时应将住房按第十条规定退还学校第八条学校已售出全产权公有住房,在校内职工之间进行转让、 买卖、抵押、赠予等交易时,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否则 视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学校将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 处罚和行政处分全产权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所购的住房拥有房屋所 有权房屋所有权人逝世,可将住房按第十条规定退回学校,亦可由 其配偶或父母、子女继承使用权,但仅限于上述人员继承使用第九条学校已售出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在校内职工之间进行转 让、买卖、租赁、抵押、赠予等交易时,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审批 手续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作为共有人享有优先权部分产权公有住房的房屋使用权〔所有权〕人对自己所购的住房 拥有使用权房屋使用权人逝世,可将住房按第十条规定退回学校 如必须办理继承手续,须按川府发〔1998〕77号文的要求转成全产权 后,才可由其配偶或父母、子女继承使用权,但仅限于上述人员继承 使用。
第十条持有房屋使用权协议〔所有权证〕的教职工或继承人, 在终止劳作合同关系或不再必须要住房时应将住房退还学校凡退房者, 参照省、市房改办当年公布的购房价格和房产评估单位评估价进行退 款退房时,要保持房屋内部原装修的整体性,未通过学校同意,不能 擅自拆掉内部设施第三章房租第十一条租赁房源1. 校内桃李苑、槐苑、桂苑和柳堤小区等未出售的住房及新建的 出租住房2. 东校区产权属学校的住房3. 学校拥有产权的其他住房第十二条住房租赁对象:学校无房教职工〔校内有房的必须退出原 有住房〕第十三条住房租赁费用1. 租赁价格:参照成都市房屋租赁价格协商确定租赁价格每三 年公布一次2. 租金收取办法;在册职工在工资中代扣,遗属等在补助中代扣, 其余住户到计财处缴纳或由后勤管理处代收第十四条住房租赁方法1 .引进人员和新进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由人事处提供名单, 后勤管理处落实住房2. 有特别贡献的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由人事部门提供名单,经 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落实住房3. 在编、在职、在岗的无房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由本人提出申 请,学校住房领导小组审批,后勤管理处落实住房第十五条租赁住房管理1.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须与后勤管理处签订XX大学住房租赁合 同。
2. 租赁学校住房一次签约最多为三年,合同期满,租赁者应将住 房退还房管部门如持续租赁,须经后勤管理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 合同逾期不退不续签租赁合同者,学校有权收回住房并将按有关规 定处罚3. 教职工在租赁住房期间,因调离学校,辞职,或因公、因私出 国一年以上,或被学校除名、解聘、辞退及死亡等,须将租赁住房退 还后勤管理处或由后勤管理处直接收回4. 教职工租赁的住房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如将租赁的住房出 租、出借或转让,一经查实,后勤管理处将收回住房,并按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第四章住房的管理第十六条住房清理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 理改正党政机关干部违反建房住房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下 列住房状况进行清理:1. 凡购买、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房改房和住房面积超标未作处理 的;2. 因工作调动,在原单位购买的房改房没有退出,又在调入单位 购买了房改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3. 夫妻双方在各自所在单位购买了房改房或一方己购买两处房 改房,另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的;4. 职工因住房拆迁已作产权补偿或住房安排后又参加集资建房 或购买房改房形成多占住房的;5. 单位未按房改政策和程序自行售房〔含集资建房〕及个人违规 购买、占有两套以上房改房未作处理而上市交易的;6. 重复享受房改政策优惠的。
夫妻双方离异前已按房改政策购买 了房改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的,不能以离异为由再向单位申请分房或 购房,不能重复享受房改政策优惠购房或租房第十七条教职工与学校终止劳作合同关系的,必须在正式办理 终止劳作合同关系前将所购住房按第十条规定退还学校,并办理过户 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退房凭证再予当事人办理终止劳作合同相关手 续第十八条凡因特别状况要求缓退住房者,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 准后,与后勤管理处签订缓期退房协议书,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后勤 管理处暂存作为抵押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协议和未办理退房手续 的,后勤管理处可以按协议内容和政策规定将该房强行收回学校第十九条教职工因离婚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时,房产不能分割 给人事编制不在学校的一方确必须分割房产时,应由学校按第十条规 定收购住房,双方只能分割房产出售所得;否则,学校有权采用措施 收回该房第二十条学校已售出全产权公有住房,只能用于自住确因另 购新住房,原住房必须出租或转让的教职工,可通过后勤管理处办理假设以各种形式租借给同学或校外人员的,在承租期间,房主〔产 权所有者〕应依法承当管理责任如因管理不利造成影响的,学校将 追究该出租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所拥有的全产权公有住房,教职工承租后,不 得进行转让、买卖、转租、抵押、赠予等交易,否则学校将对当事人 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五章房屋装饰与修理第二十二条装饰规定1. 已购住房必须要自主装饰,必须事先填报装饰房屋申请表,经基 建处、后勤管理处和物管中心勘察批准后方可动工2. 所有承重墙〔承重墙是指直接承受上层楼面空心板或现浇楼面 的墙体〕一律不准开门、开窗,不准改变承重结构非承重墙一律不 准拆掉如经批准在非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洞,不得超过90厘米, 并要设置合格的预制过梁3. 同意拆掉内窗窗台以下部分墙体,但不能扩宽原有门、窗;不 准损坏钢筋硬梁、柱;不能在楼面打对穿眼4. 住房装饰不准改变室内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准擅自改变、移动、 扩宽或侵占使用面积、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无烟灶台除外〕,不准 乱搭乱建5. 不准随意挪动预设的水、电管线,不准破坏邻居房屋结构和造 成他人损失第二十三条日常修理1. 教职工负责所购住房室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理项目包括 门窗,房顶,地面墙面,非承重墙,阳台及护栏,水、电、气分户表 以内的管、线和配件〔含分户表〕,洗漱器具及相关的下水支管。
以 上项目假设要后勤管理处派人修理,必须分别收取材料费和工时费2. 房屋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的修理按学校《公有住房售后修理管 理办法》执行;以楼栋为单位,学校划拨售房款的10%,个人缴纳购 房款的2%组成修理基金电梯公寓修理基金,售房单位按3 5%缴存, 个人按购房款的25%缴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大学授权XX大学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政策、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