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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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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半****
  • 文档编号:612519108
  • 上传时间:202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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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高导游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促进导游服务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导游等级的考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第四条 申请参加导游等级考核的人员,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掌握从事导游职业所需的知识和能力第五条 导游等级考核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科学规范和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六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要求,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等级考核具体工作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内容第七条 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依法申请取得导游证后,即获得初级导游等级中级、高级导游等级通过考核或者激励晋升的方式获得特级导游等级通过考核的方式获得第八条 导游等级考核的形式包括笔试、面试、论文答辩等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原则上采取笔试形式,每2年开展一次;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原则上采取论文答辩形式,每4年开展一次。

      根据需要,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面试形式,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笔试形式第九条 导游等级考核的科目和内容主要包括:(一)中级导游为导游专题知识和中国语言文学知识等;(二)高级导游为综合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等;(三)特级导游为导游词创作和导游相关专业论文等第三章 考核条件和程序第十条 申请参加导游等级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参加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上一个导游等级满2年,2年内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不少于25次或者90天;(二)申请参加特级导游等级考核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导游等级满3年,3年内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不少于25次或者90天;(三)2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处罚,未被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第十一条 导游等级考核包括申请、资格审核、考试或者答辩考核、成绩发布等程序,具体要求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第十二条 初级、中级导游在获得下列表彰奖励2年内,可以通过激励晋升的方式申请晋升一个导游等级多次获得或者同时获得多项表彰奖励的,只晋升一次导游等级:(一)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导游大赛一、二、三等奖;(二)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四)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激励晋升的情况。

      第十三条 获得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表彰奖励的导游,可以向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晋升一个导游等级;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作出晋升决定后,应当报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符合第十二条第四项激励晋升情况的导游,可以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晋升申请第十四条 导游等级证书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发放,其样式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导游等级考核相关投诉和举报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导游等级考核的人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结果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复核,并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复核结果告知复核申请人考核结果复核仅限于复核是否存在分数错登、错加,不再重新评阅申请人参加考核的内容,复核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十七条 导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和下次考核资格,已经取得的成绩无效,相关违纪行为计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导游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一)在考核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论文等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核的;(三)在考核现场作弊、协助他人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四)在考核现场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严重影响考场秩序的;(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导游被吊销、撤销导游证的,获得的导游等级自然取消导游激励晋升等级所依据的表彰奖励被取消的,获得的导游等级相应取消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导游等级考核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其相关工作,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鼓励措施第二十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不断完善导游等级考核制度,激励导游提升等级;加强外语导游人才培养,外语导游晋升等级后,已取得的导游语种予以保留第二十一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动将高级、特级导游纳入人才引进政策范围,在人才培养、行业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对中级以上导游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旅行社制定实施与导游等级相匹配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导游提升导游等级第二十三条 鼓励相关旅游行业组织制定激励措施,引导导游提升导游等级,提高服务水平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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