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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多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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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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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多章  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1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5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48条,新条例有77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一、时代感很强,在第一章的总则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二、进一步明确对宗教工作的要求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三、明确政府要为团体院校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四、强调了团体的职能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确宗教院校的设立条件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

      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准备工作不足,肤浅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2 一、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思维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文化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在历史上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宗教具有产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二、加深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三、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宗教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行政事务,不能危害国家政权主权同时要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要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宗教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 四、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神论者。

      五、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有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预教育、婚姻等行政事务,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影响国家的团结和稳定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就是要让我们宗教干部更要充分理解和掌握宗教的有关知识,要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我们要更加明白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六、宗教工作努力的方向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宗教干部要认真学习的丰富内涵,十大报告中对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论述,结合新旧《条例》变化,对2018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条例》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基本原则、精神实质等内容进行详细研究在工作中发挥民族宗教工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管理和服务的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苦干、实干、巧干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有效应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有效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法律遵循。

      我们宗教工作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在工作中正确执行新条例精神,依法规范管理好宗教事务,为全乡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3 一、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宪法是制定本《条例》的基本依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此外,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中的有关条款也是制定本《条例》的重要依据 二、《条例》有着很明确的立法主旨,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立法理念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围绕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等治国方略。

      这些治国方略在《条例》的立法理念中表现也非常充分《条例》通篇都表现出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立法主旨,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以后,各章各条既规定了宗教界怎么办,又规定了政府、宗教部门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怎么办《条例》起着规范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对于宗教界来讲,合法权益有了保障,宗教和睦能够实现对于社会各界来讲,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从而保证确立和谐人际关系及和谐社会的实现另外,《条例》通篇找不到加强管理的字眼,《条例》条文中应当、不得的字眼使用很多,从中可以悟出浓郁的理性化、人本和人性化思想《条例》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将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应当享有的诸多权利,包括宗教信仰、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宗教资料印制、宗教对外交往等明确加以保护,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同时,《条例》对宗教界应当履行的义务给予明确,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便于宗教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据《条例》明确法律责任《条例》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八条明确专指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之外,其余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等七条,不仅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约束力很强,而且对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活动行为的约束力也很强《条例》中的责任追究又根据情节轻重有行政处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此可见,《条例》比以往任何宗教法规的刚性、权威性、约束性、规范性都强,不可掉以轻心,马虎对待 《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原则,对于宗教方面的违法活动,分三个层次予以处罚:(1)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2)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罚款,撤销登记等3)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主要立足于教育疏导,慎用行政手段和经济处罚对其他方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也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法行为以及他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行为的处罚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考虑到宗教教职人员也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该资格的获得是由相应宗教团体按照内部规定授予的,为了使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再继续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不再误导信教公民,本条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违法人员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宗教教职身份不是随意取得的要成为一名宗教教职人员,不仅要有坚定的宗教信仰,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宗教知识,按教规履行一定的仪式,经宗教团体认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等多个环节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宗教认同感的增强,人们在顶礼膜拜之余,在宗教活动场所往往不惜捐献钱财与此同时,少数宗教教职人员不遵守教义教规,严重影响了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在这些不良行为的影响下,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等权益,也有损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侵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这些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因此,本条规定,对这些假冒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宗教界贯彻实施《条例》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 1、依据《条例》牢牢把握重大原则如第一章总则规定的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的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规定这些重大原则,看似笼统,实很具体,是行为准则,不可忽视。

      2、依据《条例》维护和行使合法权益如,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应当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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