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齐哈尔铁路工程学校职工热费补贴办法.doc
8页齐齐哈尔铁路工程学校职工热费补贴办法齐铁工校(2010)22 号 学校动态 加入时间:2010-8-26 11:06:29 qzq 点击:125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对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发〔2010〕2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退(离)休的在编职工包括原为遗属,现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五七家属工”)第三条学校决定从 2010 年至 2011 年供暖期开始,取消单位报销热费制度,将为职工承担的热费以补贴方式发给职工第四条热费补贴额,依据我校职工职级享受的住房标准,统一补贴比例,按户就高的原则核定第二章 热费补贴第五条热费标准按我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全校统一按供热收费标准的 90%确定热费补贴比例,另 10%由个人承担计算公式:职工年补贴额(元)=热费标准(元/平方米)×享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平方米)×90%第六条 职工享受住房面积,按哈政发[2010]2 号文件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执行,标准如下:各职级人员享受住房使用面积上限控制标准职 级 使用面积标准(㎡)一般干部和工人 58副科级、初级技术职称 6O正科级、中级技术职称、技师 70副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高级技师 80正处级 90副局级、正高级技术职称 100正局级 110备注:1.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系数为 1.5。
2.普通高校毕业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取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未晋职称前,分别按初级、中级和副高级职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第七条 职工级别以现职人事令为准,技术人员的专业证书不作为享受面积的依据第八条热费补贴以户为单位发放,无论有无住房均享受热费补贴夫妻双方是我校双职工的,按职级高者标准进行补贴,职级相同的,按产权人进行补贴第九条已婚职工与父母同居的按独立户分别补贴;单身且有独立户籍的职工按其职级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第十条我校职工配偶是我校以外的职工的,而配偶单位已实行按职工补贴的,在发放热费补贴时扣除配偶已发热费补贴,如我校职工配偶职级高于我校职工的,原则在对方单位热费补贴,如对方单位没有经济实力补贴,可在我校按我校职工职级标准进行补贴第十一条 热费补贴于每年预算指标下达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享受热费补贴人员,以当年 9 月份工资发放时在册人员为准,9 月份以后新增和新提职人员的热费补贴款当年不予补发第三章 操作程序第十三条 需要发放热费补贴的职工,须填写《职工(配偶)热费补贴情况调查核批表》(附表 1),由配偶单位负责认证配偶的职务、级别和配偶单位是否已发给热费补贴情况,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职工单位负责认证。
第十四条夫妻职级相同的,而在我校补贴的职工,以房屋产权人为依据进行补贴,须提供本人的房产证第十五条我校根据职工配偶单位认证情况,对需要我校发放热费补贴的职工,进行逐一核实,符合条件的进行统计汇总,填写《职工热费补贴汇总表》(附表 2)经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由我校负责发放热费补贴第四章 其它规定第十六条我校房管部门要按规定对职工热费补贴发放进行严格审核,做好职工住房和级别的认证工作,确保按要求足额及时发放职工热费补贴,杜绝重复发放现象第十七条 在热费补贴发放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职工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除收回已发放的补贴款外,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全校通报批评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总务科房管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以前文件同时废止附件:关于《齐齐哈尔铁路工程学校职工热费补贴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齐齐哈尔铁路工程学校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 1:关于《齐齐哈尔铁路工程学校职工热费补贴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热费“暗补”变“明补”是国家供热体制改革内容的一部分,是惠及广大职工的一项利民政策为顺利实施《齐齐哈尔铁路工程学校职工热费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制定《办法》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关于核定职工热费补贴标准的基本原则按 照 国 家 建 设 部 等 八 部 委 印 发 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城建[2005]220 号)文件精神,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发〔2010〕2 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了职工热费补贴的基本原则是“依据职工职级享受的住房标准,统一补贴比例,按户就高的原则”。
这样做,既符合国家热改政策总体要求,又做到了使每个职工家庭都能享受到热费补贴2、关于职工热费补贴范围和发放主体(1)凡我校在编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包括原为遗属,现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五七家属工”),均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热费补贴2)对无房职工,且夫妻职级相同的家庭,热费补贴由男方单位负责发放,如男方为我校以外的困难企业职工,由我校女职工负责发放困难企业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材料热费标准执行我校热费补贴标准3)夫妻一方单位实行按职工给补贴的,对实行按职工补贴的,按我校职工享受的标准计算补贴,须扣除另一方补贴额4)夫妻职级高的一方是非我校职工的,而配偶单位是困难企业或没有实行热费补贴的,由我校按我校职工职级标准给予补贴,困难企业或没有实行热费补贴的单位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3、关于确定热费补贴标准问题1)热费补贴标准全校统一按我市的供热收费标准的 90%执行2)居住在本市以外的职工,无论在本市有无住房的,均执行我市热费标准4、关于遗属的热费补贴问题享受补贴的职工去世后,当年的热费补贴仍按职工享受的标准发放如去世职工配偶有工作单位的,从下年度停止发放补贴, 补贴由去世职工配偶所在单位承担;如去世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包括原为遗属,现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五七家属工”),从下年度开始,由我校按使用面积 45 平方米的供热保障面积发给补贴。
即:遗属热费补贴额= 45(㎡)×当地热费标准(元/㎡)5、关于职务发生变动或调入人员热费补贴发放问题享 受 热 费 补 贴 人 员 以 当 年 9 月 份 工 资 发 放 在 册 人 员 为 准 , 9 月 份 以 后新 增 人 员 以 及 新 提 职 人 员 不 予 补 发 当 年 9 月 以 后 新 调 入 人 员 原 来 有 单位 的 , 应 由 原 单 位 按 规 定 发 放 热 费 补 贴 ; 原 来 没 有 单 位 的 , 则 应 该 在下一 年 度 按 规 定 由 录 用 ( 聘 用 ) 单 位 按 规 定 发 放 热 费 补 贴 当 年 9 月 份 以后 职 务 发 生 变 动 人 员 , 仍 以 当 年 9 月 份 职 级 为 准 计 算 其 热 费 补 贴 额 , 从下 一 年 度 开 始 按 新 职 标 准 计 算 补 贴 额 6、关于以户(家庭)为单位发放热费补贴的审核审核以房证和户口为准以夫妻和未婚同一户籍的子女为一户,夫妻不在同一户籍的按一户计算,已婚子女与父母同居的凭结婚证按两户计算;未婚职工且有独立户籍的按其职级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未婚虽无独立户籍,但在我校工作的外地未婚职工(指住集体宿舍、租房等)按独立户掌握;离婚后仍然在同一户住房居住或在同一户口的,仍按一户补贴。
7、关于热费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 号)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为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因此,职工的热费补贴不计入各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8、关于退(离)休职工热费补贴的发放退(离)休职工比照我校在职职工标准由我校负责发放9、关于已评上职称,但单位未聘的职工热费补贴的发放 职工享受级别以聘任的现职人事令为准,技术人员的专业证书不作为享受面积的依据10、一户有两套住房的 补贴是按户补贴,与有几套住房无关,一户只享受一人的补贴,其他家庭成员单位不重复发放 11、关于热费“暗补”变“明补”后,供热费如何缴纳 实行热费“暗补”变“明补”后,所有集中供暖住户,均要按当地热费标准的 100%缴纳供热费12、如何杜绝假离婚现象 房管部门对 2010 年 2 月份以后离婚的职工,要严格审查,发现属假离婚的,按弄虚作假骗取热费补贴的规定处罚对离婚后仍然在同一住房居住或在同一户口的,仍按一户补贴13、关于加强热费补贴工作的指导监督学校党委和总务科要加强对热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职工及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热费补贴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