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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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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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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010-66575888 :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二○一发行二○一二二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一二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二○一发行二○一二二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德恒2012(法意)第009号 致:致: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 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以 下简称“《发行注册规则》”)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 商协会” ) 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德 恒”或“本所”)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能源”或“发 行人”、“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此次申请发行2012年度金额为17亿元人民 币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德恒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 定及德恒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 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一二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2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德恒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德恒对事实的了解和 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 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德恒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 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德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Energy Group Co., Ltd. 英文缩写: SEC 深圳能源系1993年1月16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复[1993]355 号文批准,由深圳市能源总公司(后于1997年1月13日经深圳市国资委批准更名 为深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起,以其拥有的妈湾电力55%资本权益折为21,270 万股,采用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3年8月25日,经深圳市证券 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复[1993]82号文批准,另外发行社会公众股8,300万股、内 部职工股830万股以及定向发行法人股1,600万股公司注册成立日期为1993年8 月21日,同年9月3日公司8,300万股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一二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3 码为000027 2006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深圳能源的股权分置改革方 案,每 10 股流通股股东获得非流通股支付的 1.35 股股改对价深圳能源经过多 次送配及股权分置改革,股份总数变更为 1,202, 495, 332 股,非限售流通股为 59570 万股其中,深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能集团” )持有深圳 能源 603, 590, 830 股股份,占深圳能源股份总数的 50. 22%,为深圳能源的第 一大股东 2006年12月14日,深能集团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深圳能源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收购股权和资产协议》 经评估,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公司收购深能集团主要核心电力资产账面净值为 65.63亿元。

      深圳能源以本次发行10亿A股作为支付对价,深能集团以目标资产认 购其中的8亿股,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剩余的2亿股上述股份 以每股7.60元的价格折合76亿元购买资金, 目标资产最终收购价款扣除购买资金 的差额部分,由深圳能源在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以现金予以补足2007 年9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154号文《关于核准深圳 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批复》,批准同意公司的整体上市方案2007年12月3日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深能集团签订的 《发行股票收购股权及资产协议之 补充协议》,并办理了相应的资产交付法律手续 2008 年 1 月 28 日,深圳能源取得整体上市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注册号为 440301103073440公司注册资本为 2,202,495,332 元,股份总额 为 2,202,495,332 股本次新增股份完成后,深能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华能 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2008 年 4 月 7 日,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核准,本公司更名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 照,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各种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生产、购销;投资 和经营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益的高科技产业; 投资和经营与能源相关的原材料的开 发和运输、港口、码头和仓储工业等;经营和进出口本公司能源项目所需的成套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一二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4 设备、配套设备、机具和交通工具等;投资和经营与能源相配套的地产、房产业 和租赁等产业;各种能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经营,以及与能源工程 相关的人员培训、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业务;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物业 管理、自有物业租赁;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其他业务 2011 年 12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155 号 《关于核准深圳市深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 批复》核准,由深圳市深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能管理公司” )承 接深圳能源 1,684,644,423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63.74%) ,并已于 2012 年 1 月 13 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深能管理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仍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1.根据深圳能源的公司章程,深圳能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 440301103073440) ,发行人已通过 2010 年度年检 3.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公司章程》 、发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及/ 或协议及其他使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进行的审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未发现发行人存在《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发行人章程中所规定 的破产、解散和清算的情形 综上,德恒认为: 公司为其股票已经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依法有效存续,未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 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一二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5 二、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批准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发行人于2010年4月30日召开了董事会六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议案内容为: (1) 同意公司向交易商协会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7亿元的中期票据注册额度; (2)同意公司在上述注册额度有效期内,分期择机发行中期票据; (3)同意授权高自民董事长决定中期票据发行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每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时间、金额、期限,中期票据条款、中期票据承销协议及所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重大合约的签署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4)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该议案于2010年5月24日在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 德恒认为: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发行本次中期票据的决议,内容符合 《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公司已取得本次发行必要的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外部注册手续 根据 《管理办法》 第四条以及 《发行注册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已于2010 年8月18日就本次发行在交易商协会完成注册并取得中市协注[2010]MTN70号 《接 受注册通知书》,第一期20亿元中期票据已经发行完成德恒认为,公司已经完 成在交易商协会的注册程序 综上,德恒认为,除尚需在发行前2个工作日就本次注册额度内的后续发行 向交易商协会申请备案外,公司已取得本次发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一二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6 三、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合规性 (一)发行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金融企业,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自设立以来持续运营、有效存续,未出现导致其终止或解散的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根据《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期限为2年,将于 到期日一次性还本,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以及《业务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三)根据本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说明书》关于信息披露的安排:1.每年4 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2.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 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3.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 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且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早于上年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 4.在中期票据 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下列重大事项:(1)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 发生重大变化;(2)企业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3)企业涉及可能 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4)企业占同类 资产总额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5)企业发生未能清 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6)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7) 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8)企业涉及需要澄清 的市场传闻;(9)企业受到重大行政处分、罚款或涉及重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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