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参考修改模板范本.doc
4页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印章使用管理工作,堵塞漏洞,确保机关、单位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测绘局印章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章是一个机关、单位制发文件、行使权力、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凭信作用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处室印章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印章应慎之又慎,不能有半点疏忽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 第四条 刻制印章,必须有上级单位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正式公文不准私自刻制单位、处室印章 第五条 局和机关处室印章刻制,由局办公室开具介绍信附相关文件,局保卫部门到成都市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字单位制作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及内部科室、分院的印章,由各单位持相关文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在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字单位制作第七条 印章的规格、样式按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制作:局属单位、处室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第八条 局和机关各处室的印章,由局正式行文启用,并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新印章由局办公室登记、颁发给各处室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及内部科室、分院印章启用由各单位办理,印模送局办公室备案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使用 第十条 局党组、局(钢印、套印)印章、局长名章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各单位、处室印章,由各单位、处室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应选择政治条件好、保密观念强、敢于坚持原则的人员负责印章保管 第十二条 印章要存柜加锁,并不得随意携带外出,防止被盗和遗失;印章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印章被滥用和盗用不得擅自托人代管印章第十三条 用印应履行审批手续:使用局党组的印章,应有局党组书记、副书记签字同意;使用局印章(钢印、套印),应有局长、副局长的签字同意;以局名义颁发的工作证、荣誉证、测绘资质证、测绘作业证、职称资格证、离退休证等,需有文件等证明或局长、副局长同意;局介绍信的用印应有办公室主任同意;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的印章,由本单位、处室负责人批准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协助领导把好用印关:没有机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的,不能用印;必须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允许不看内容盲目用印;不允许在空白公文纸、信笺纸、介绍信、证书等上用印;凡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用印规定的,要拒绝用印并向有关领导反映。
第十五条 用印登记,除了机关、单位的介绍信有存根,文件有发文登记而不用登记外,其他用印一律要登记登记包括:印件名称、内容摘要、盖印日期、发往单位或个人、印件份数、批准人及承办人签名等 第十六条 文件用印时,要注意同公文的版头或标题的发文机关核对,防止错盖印章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文件、函、电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第四章 印章停用和销毁 第十八条 单位和内设机构名称变更、机构撤销的,由本单位行文停止其印章使用 第十九条 停止使用的印章统一由本单位办公室封存、处理,分别不同情况请示单位领导同意后销毁属于领导个人的名章,应退给本人 第二十条 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均要留下印模,永久保存,以备查考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违反印章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造成印章被盗或遗失的、被滥用盗用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