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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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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21)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7号 现公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 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报告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 第七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八条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二)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与其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负债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三)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应当按照实受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项列示 第十条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 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其中,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在利润表上,收入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 (二)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 (三)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上,利润应当按照营业利润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一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简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定义以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在现金流量表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按照其经营活动特点分项列示 (二)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极其处置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投资活动的先进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第十二条 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对实现净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末分配利润的分配或者亏损弥补的报表利润分配表应当按照利润分配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三条 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的编指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所作的解释。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符和基本会计架设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极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极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或有关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四)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说明; (五)重要资产了转让极其出售情况; (六)企业合并、分立; (七)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先进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与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年度、季度和阅读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纪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隔热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区任何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帐日进行结帐,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帐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帐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条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实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极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 7 页 共 7 页2021年7月 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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