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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视角下机关刑事拘留应用相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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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刑诉视角下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应用相关分析刑事拘留是指为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犯 罪嫌疑人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依法定程序由公安机关等 侦查机关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其实质是在国家公权和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 之间的一种平衡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来看,针对刑 事拘留制度的修改幅度并不大,焦点集中于引起广泛讨论的 所谓的“秘密拘留”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事拘留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八十三条“通知条款”其实质是立法机关对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要承担通知 的责任孰料,此次调整却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热议,各种耸 人听闻的邙月谋论”、“迫害论”竟泛滥于舆情当中但是,公安 司法机关迅速出台的司法解释和规定都对该问题进行了廓 清,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109条和第12条 中分别详细说明了“无法通知”和“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况,在实 践中并没有发生公众所担心的状况但与此相反的是,刑事拘留制度历来存在的问题并没有 随着新刑诉的实施而被解决,反而由于关注的减少而呈现岀 愈演愈烈之势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使用现状(一)刑事拘留适用率偏高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等待审判的人们被置于 羁押状态不应当是一般的原则。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也认为: “审判前的羁押应当是一种例外,并尽可能的短暂刑事拘 留属于审前羁押,也称为未决羁押,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 大部分国家都把未决羁押作为一种非常的措施然而,在我 国的侦查程序中,公安机关采用刑事拘留成为了一种常态, 刑事拘留的比率逐年提高,绝大多数地区都达到了 90%以上,甚至有些地区到了逢案必拘的地步二)刑事拘留适用对象随意扩大或缩小新刑诉法第80条明确规定了适用刑事拘留的几种情况 但在实践中却出 现了随意化的倾向在实践中,警察对于明显不符合“现行犯 和重大嫌疑分子”,如带有民事纠纷的故意伤害犯(轻伤)也 使用刑事拘留;对于一些可以采取直接起诉以及犯罪行为轻 微的案件,警察也常用拘留措施而对于一些本该拘留的犯 罪嫌疑人,却没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比如一些公安机关为 追求自身利益,以罚代刑,私了案件;还有是因为在留置盘 问期间发生了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的现象,看守所拒收此类 刑事拘留三)特定的拘留期限普遍化新刑诉法第89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 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 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 延长至三十日。

      从法条的立法本意来看,刑事拘留期限的期 限应该是尽量短,以防对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羁押但是,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期限很大程度上就是执法机关的办 案期限,所以公安机关会想方设法延长拘留的期限比如将 户口不在本地的外地人作案当成“流窜作案”将两次作案也视 为“多次作案”,这些做法直接不仅降低了诉讼效率,更严重 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四)刑事拘留缺乏事前控制虽然新刑诉法广泛地规定了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但是对于刑事拘留仍然缺 乏控制虽然,刑事拘留的特征就在于其紧急性,必然不能 和逮捕一样由检察院批准,但是对于刑事拘留延长、变更等 决定仍然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唯一的制约就来自公安机 关负责人,不利于保证拘留活动在必要的限度内因为公安 机关负责人作为侦查活动的领导者,与案件侦查活动及其结 果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由其授权和控制,就意味着对刑 事拘留的审查几乎空白毕业论文三、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一)明确刑事拘留的适用标准新刑诉第80条仍然没 有改变关于“先行拘留”的描述,但是规定“先行拘留”的前提是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但现行犯是什么样的?重大嫌疑 分子的嫌疑依据是什么?达到什么程度才是重大嫌疑分 子?法律没有明确说明,而是留给公安机关自行理解,自由 裁量,容易产生分歧。

      笔者认为,刑事拘留的基本条件应当 有三个:一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涉嫌某一具体的罪名; 二是构成犯罪的证据已经查实,能够认定;三是构成犯罪的 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坚持刑事拘留的比例原则公安机关必须首先明 确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紧急强制措施,不是首选和常规 的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只有在非用不可时,才能依法适用,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对于一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刑事 拘留,应当充分考虑以下情况:一是犯罪行为的性质是否恶 劣;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三是犯罪嫌 疑人是否有逃避侦查、妨碍侦查活动或者发生意外情况的可 能;四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的掌握程度;五是犯罪嫌 疑人的年龄、性别、职业、身体情况、家庭情况等i在采 取刑事拘留后,要坚持比例原则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期间要抓紧时间收集、固定证据应当根据案件 情况的发展变化、办案过程的推进或者执行情况的变化,适 时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刑事拘留毕业论文(三)缩短刑事拘留期限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羁 押犯罪嫌疑人人身后不得超过72小时大陆法系的国家一 般都规定临时的羁押不得超过48小时比如德国的法律规 定警察必须在将嫌疑人逮捕后48小时内将被捕者送交司法 官员,以决定是否对被捕者进行羁押。

      相比而言,我国的刑 事拘留时间过长,甚至还存在37天的超长羁押,严重低于 国际标准新刑诉虽然有心修改,但是由于公安机关的强烈 反对最终还是流产了笔者认为,刑事拘留的期限以72小 时为宜,72小时将满但有必要延长拘留时间的,应由检察官 决定是否延长而对于不讲真实姓名的人也应当按照一般的 程序,而不必等其查明真实身份再计算拘留期限四)加强对刑事拘留的监督国内的许多学者都认为 刑事拘留应当采用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但是,从实践角度来 说,这是很难实现的,因为我国的法院缺乏权威,而公安机 关的强势地位一直存在,并且法院不进行司法审查对于保证 侦查活动的迅速进行,对于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逃避刑事处罚 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将加强人民检 察院对刑事拘留的准司法监督,不仅包括对刑事拘留延长的 批准,同时要加强事后的审查注释:i周江琛•论刑事拘留制度[D]•湖南大学,20" : 8.【参考文献】口]张智辉,邓思清•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法商研究,2006 ( 1 ): 34[2]周江琛•论刑事拘留制度[D]•湖南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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