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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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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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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一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第一章 绪论1. 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2. 生态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为生境或者栖息地3. 人类环境的分类1) 按照环境的形成,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这是在环境科学中最常用的分类法;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人工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2) 按照环境功能,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这种分类方法4. 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有限资源又包括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5. 人类同环境的关系: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第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6. 人类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不能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殖能力;2)排放到自然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7. 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8. 生态系统的功能: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1) 生态系统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太阳能量在生态系统中的流动是按照热力学定律进行的:能量可以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转化过程中不消失,也不增加;能量在流动过程中,沿着从集中到分散,从高到低的方向传递,传递过程中会有一部分能量放散掉2) 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的甲生物以乙生物为食,乙生物以丙生物为食,形成一条以食物把各种生物连结起来的锁链,叫做食物链3) 在一个生态系统中,食物关系十分复杂,食物链与食物链相互交错,形成一种网状关系,叫食物网在食物链上的各个环节称为营养级4) 十分之一定律,由于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掉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有十分之一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5) 生物放大,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6) 物质循环,物质在生态系统中周而复始地循环,被反复利用,就形成了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其中最主要的是水循环、碳循环、和氮循环9. 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他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平衡的状态称为生态平衡10. 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因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11. 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1) 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2) 以农业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3) 产业革命以后到20世纪50年代4) 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12. 发展包括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两方面,而基础是经济发展13. 在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从生态学的原理来看实际上是人类—环境系统所进行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关系,又是三种再生产,即人类自身再生产、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结合和制约的关系1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科学,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1.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欧洲国家称为“污染控制法”,日本称为“公害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为“自然保护法”,美国称“环境法”,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20世纪90年代后,俄罗斯开始称其为生态法或环境保护法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定义包含三个含义: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资源破坏和环境被污染来保护环境与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强调指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定领域,是为了说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最重要的特征所在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大体有三类主张:1) 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没有阶级性2) 强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级性,认为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阶级性的观点是违背了马克思关于法的理论的基本点;3) 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唯一的本质属性,应全面把握其性质,进行具体分析:第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同于宪法、刑法、诉讼法等政治职能较强的立法,这些法律均来源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其主要任务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现代环境法的产生是源于现代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地危害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即产生原因不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因此,环境法的产生并不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第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其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这一任务的实现必将给全体社会成员带来好处,不论贫富,也不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在这一点上,不表现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第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仅具有法的一般属性,同时也具有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它通过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交错关系发挥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受经济规律的制约,但是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自然规律和生态规律,而非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和共同性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6.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2) 环境法律关系时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7.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是三个要素:1) 在国际环境法律关系中,国家是法律关系的主体;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3)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含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1) 物,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就是说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2) 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常常表现为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1.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1) 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早期西方国家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2) 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1) 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2) 立法类多,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3) 环境法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这一时期环境立法特点:(1) 环境管理地位提高(2) 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这是环境法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3) 向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和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转变(4) 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5) 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受到重视(6) 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2.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孕育和产生时期;(1)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2)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3) 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自1973年8月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会议至1978年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艰难发展阶段1) 1973年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是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雏形2)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与资源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完善阶段,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1)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开始建立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基本依据和标志是: 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第二,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其次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要考虑的4.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必然性:1)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2) 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特别是法律手段;3) 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原有各个部门法都不能满足这种需要,必须建立一个新的综合性部门来满足这种需要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2. 综合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组成:1)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2)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3)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4) 环境标准5)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3.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基础。

      4.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的最高的地位一般来说,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在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基础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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