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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案例行政法学第九章行政诉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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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章 行政诉讼 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案例行政法学 》 案例一 诉行政命令案 案例二 诉玄武区人民政府案 新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十大亮点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3.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4.行政诉讼管辖 5.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本节学习要点: 案例一: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 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 2001年4月,经被告泗洪县政府批准,原告建明食品公司成为泗 洪县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之一2003年5月22日,泗洪县政府分管兽 医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副县长指示县兽检所,停止对县肉联厂以 外的单位进行生猪检疫建明食品公司报请县兽检所对其生猪进行检 疫时,该所即以分管副县长有指示为由拒绝建明食品公司认为,分 管副县长的指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个指示对县兽检所的检疫职责 不具有强制力,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指导行为;指示内容未提 及原告建明食品公司,不会对建明食品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 、第(六)项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对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条件泗洪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的指示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 条件,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一审宣判后,建明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认为指示是就特定事项、针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 对内、对外均发生了效力,并已产生了影响法人合法权益的实际 后果,故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可诉行政行为最 后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事实 建明食品公司 经泗洪县政府批准 生猪定点屠宰单位 (2001.4 ) 泗洪县政府副县长 指示县兽检所 停止对县肉联厂以外的 单位进行生猪检疫 (2003.5.22 ) 建明食品公司 报请县兽检所对 其生猪进行检疫 该所即以分管副县 长有指示为由拒绝 建明食品公司 分管副县长的指示 侵犯其合法权益 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示是行政机关 内部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原告的起诉 建明食品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认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 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2、分管副县长的指示行为是否属于行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4、本案中的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通过对案情的分析,我们需要思考四个问题: 【法理分析】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4.行政许可 5.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 6.行政给付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类行政行为包括: ①行政裁决 ②行政确认 ③行政检查 ④行政合同 不予受理的案件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为 4.法律规定的行政终裁行为:行政复议法/出入境管理法 5.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安全、海关、监狱管理机关 6.行政调解 7.行政仲裁 8.行政指导:无强制力的 9.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二次决定 10.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检查等 新修改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法亮点之一就是扩大了受案范围,将 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 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 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 了受案范围。

      2、分管副县长的指示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的指示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具有示范、倡 导、咨询、建议等性质的行为 分析被上诉人泗洪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作出的关于“停止……检疫”电 话指示,既不是行政示范和倡导,也不具有咨询、建议等作用,实质是带 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泗洪县政府关于该指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指导 行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2000年3月1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不具有强制 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泗洪县 政府分管副县长的指示不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应该属 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3、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 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主 要有以下几种: v结合本案,由于分管副县长指示是在履行公 务活动中行使职权的行为,因此其后果由泗洪县政 府承担。

      也就是说起诉副县长的指示行为,应 该以县政府为被告如果是不服县兽医所的不履行 法定的检疫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时候的 被告是县兽检所,这也是体现“谁行为,谁被告” 3、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4、本案中的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 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法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 旧 对 比 4、本案中的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分管副县长的指示是2003年5月22 日作出的,而原告对这一指示提起行政诉讼却是2005年4月21 日,事隔将近两年这是否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 起诉期限?被告和一审二审法院都没有提到这个问题,显然都 不认定原告已超过起诉期限。

      本案很明显适用《最高法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关于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 因为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原告知道起诉期限况且,泗洪县 政府的分管副县长作出的指示时,实质指向的对象是明确 的,即建明食品公司但并未告知其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自己 ,当然也未告知原告起诉期限,因此原告不知道起诉期限所 以,自建明食品公司在2003年5月报检遭拒绝从而知道“指 示”时,只要不超过2年,就可以起诉 案例二:杨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诉玄武区 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 某市盗版活动猖獗,音像制品市场非常混乱2007年10月,某市市 委作出了“严厉打击盗版活动”的红头文件据此某市玄武区组成了区公 安局、区文化局、区工商局、区税务局联合执法小组,负责打击本市盗 版活动2007年10月11日,联合执法小组对一家音像制品商店进行突击 检查,结果查获盗版、淫秽光盘500余张联合执法小组随即以区公安局 、区文化局、区工商局、区税务局四家单位的名义当场作出了吊销营业 执照、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店主杨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遂于2007年10月15日向玄武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玄武区人民政府受理后认为,严厉打击盗版活 动是市委的决定,在打击盗版活动的风头上,应当给违法的相对人更严 厉的行政处罚,遂变更了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 照、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复议决定。

      2007年10月25日,杨某接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杨某不服,遂于11 月8日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事实 联合执法小组 查获盗版 淫秽光盘500余张 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10月11日 音像制品商店 店主杨某 申请行政复议:吊销营 业执照、罚款2.5万元 玄武区人民政府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 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 2007年10月15日 2007年10月25日 音像制品商店 店主杨某 通过对案情的分析,我们需要思考三个问题: 1.杨某向玄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一复 议机构是否正确?为什么?玄武区人民政府的 行政复议决定加重了行政处罚,是否合法,为 什么? 2.本案中的被告人是谁?哪个人民法院对本案享 有管辖权? 3.本案应当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代 理人王律师是否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收集 调查证据?其收集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 据? 1.杨某向玄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一复议机构是否正确? 为什么?玄武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加重了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为什么? 【法理分析】 ((1 1))杨某向玄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一复议机构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杨某向玄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一复议机构正确。

      理由:理由:根据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处罚行为是公 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共同作出的,玄武区人民政府是它 们的共同上一级所以,杨某向玄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 一复议机构是正确的 ((2 2))玄武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加重了行政处罚, 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玄武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加重了行政处罚, 这是违法的 理由:理由:根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 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复议中的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它的基本含义是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复议案件,在作 出处理决定时不能将申请人置于较行政复议之前更加不利 的境地 ) 2.本案中的被告人是谁?哪个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1 1))本案中的被告人是谁? a.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 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 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b.结合本案,被告人应当是玄武区人民政府 (2)哪个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a.一审法院 = 级别管辖 + 地域管辖 + 裁定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一般行政案 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4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 ,有下列几种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 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 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级别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第15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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