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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游泳竞赛规程(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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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游泳竞赛规程(修订版) 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游泳竞赛规程(修订版)一、竞赛项目(一)2017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暨全运会预选赛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自由泳;50米、100米、200米仰泳;50米、100米、200米蛙泳;50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男女混合编组4100米自由泳接力;男女混合编组4100米混合泳接力二)2017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暨全运会预选赛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限女子)、1500米自由泳(限男子); 100米、200米仰泳、100米、200米蛙泳; 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三)全运会决赛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自由泳(限女子)、1500米自由泳(限男子);100米、200米仰泳、100米、200米蛙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二、运动员资格(一)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体竞字[2014]11号)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的有关规定三)符合《关于取消全运会、冬运会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和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奥运会成绩计入全运会政策后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体竞字[2015]116号)的有关规定四)业余运动员须符合以下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2017年度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3、未在中国游泳协会进行专业注册的游泳运动员,年龄14岁至35岁(198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出生);在中国游泳协会注册的专业游泳运动员退役5年以上三、参加办法(一)2017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暨全运会预选赛1、在2016年全国游泳锦标赛、全国冬季游泳锦标赛中达到本次比赛报名标准(另行通知)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2、在2017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中达到本次比赛达标标准(另行通知)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3、在2016年国际泳联马拉松游泳世界杯赛国内运动员排名获得前20名的运动员4、凡参加了第31届奥运会的运动员(替补除外)可直接报名参赛5、运动员的分段成绩和接力项目第一棒成绩不能作为参加决赛阶段达标成绩6、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接力限报1个队。

      二)2017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暨全运会预选赛1、凡于2017年度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含确认)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2、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3、2017年全国游泳俱乐部锦标赛获得男、女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100米蛙泳总排名前8名的业余运动员可以代表中国游泳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游泳俱乐部参加2017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暨全运会预选赛三)全运会决赛1、凡在2017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暨全运会预选赛,或在2017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暨全运会预选赛上达到全运会达标标准的运动员可报名参加全运会决赛运动员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必须为达到全运会达标标准的项目(符合国际大赛相关条款的除外)2、在第31届奥运会、2017年世界游泳锦标赛获得游泳项目前16名、接力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且参加了全运会预选赛,并达到全运会决赛报名标准,可直接参加全运会决赛,报项不限3、在2017年世界游泳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达到全运会达标标准的国家队运动员可报名参加全运会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为达标项目4、遵循自愿原则,各单位可跨单位组队参加全运会决赛接力项目比赛(不包括业余运动员)跨单位组队参加接力项目运动员的注册单位不变。

      参加接力项目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单项获得全运会决赛参赛资格接力项目独立组队的,每单位每小项限报1队参赛单位在1个接力小项独立组队的,该单位不再参与该小项跨单位组队,反之亦然5、凡不服从国家安排,拒绝参加2017年世界游泳锦标赛的运动员,将被取消参加全运会决赛阶段比赛的资格6、运动队官员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相关规定,由代表团统一分配确定四、预选赛竞赛办法(一)2017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暨全运会预选赛1、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2、200米以下距离(不含接力项目)各单项进行预、半决赛、决赛400米及以上距离及接力项目进行预、决赛各单项不足8人(队)时只进行决赛3、运动员如预赛弃权(重赛除外),交罚款300元;出发故意犯规或未游完全程,交罚款500元4、如获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负责人提出决赛场次的弃权书面申请,并交50元弃权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决赛场次的比赛,否则取消该单项预赛成绩,同时上缴500元罚款5、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交弃权费300元;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故意延误比赛,交罚款1100元,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6、比赛期间运动员因病弃权,可免于罚款(须出示医院诊断证明书)7、凡不交纳罚款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将取消其参加我中心举办的下一次比赛资格8、凡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处罚9、运动员训练热身时,不得佩带划水掌;必须按要求游进和冲刺练习二)2017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暨全运会预选赛1、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2、各单项进行预、决赛,不足8人时只进行决赛男子1500米、女子800米自由泳只进行一次性决赛3、各单项决赛采用A、B组形式进行,A组决出1至8名,B 组决出9至16名4、运动员如预赛弃权(重赛除外),交罚款300元;故意慢游、出发故意犯规或未游完全程,交罚款500元5、如获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负责人提出决赛场次的弃权书面申请,并交50元弃权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决赛场次的比赛,否则取消已有比赛成绩,同时上缴500元罚款6、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交弃权费500元;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故意延误比赛,交罚款900元,并视情节通报全国7、比赛期间运动员因病弃权,可免于罚款(须出示医院诊断证明书)8、凡不交纳罚款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将取消其参加我中心举办的下一次比赛资格。

      9、凡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处罚10、运动员训练热身时,不得佩带划水掌;必须按要求游进和冲刺练习五、决赛竞赛办法(一)200米以下距离(不含接力项目)各单项进行预、半决赛、决赛400米及以上距离及接力项目进行预、决赛各单项不足8人(队)时只进行决赛二)接力项目跨单位组队参赛竞赛办法:1、参加各接力项目跨单位联合组队参赛单位数量不超过4个2、每名运动员每个小项只能参与1支跨单位接力队的预赛、决赛3、各接力项目预赛或决赛中,来自同一参赛单位的运动员分别不得超过4人,否则将取消该单位全部参与的接力项目比赛成绩4、参加联合组队的单位必须有运动员参加该接力项目预赛或决赛,否则将取消该组合队伍比赛成绩及名次确因伤病弃权的,应出具正规医院诊断证明,该单位可免于处罚5、在每场比赛开始前1小时,由联合组队单位指定人员向组委会指定裁判组提交接力名单,接力名单应由该联合参赛单位游泳队领队同时签字有效三)全运会各接力项目预赛泳道编排由组委会抽签决定六、录取名次与奖励(一)各项目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前3名颁发奖牌,第1名至第8名颁发奖励证书二)各接力项目获得前3名的接力队中,向参加预赛运动员颁发奖牌;第1名至第8名的接力队中,向参加预赛运动员颁发奖励证书。

      三)只进行前3名运动员的颁奖仪式(不包含接力项目预赛参赛运动员)七、报名和报到(一)预赛1、各单位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竞赛报名系统要求报名2、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12个月内个人最好成绩3、请各单位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二)决赛1、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2、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预选赛达标的成绩在第31届奥运会、2017年世界游泳锦标赛获得游泳项目前16名、接力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其报名成绩应为本人奥运会(含奥运会)后我协会认可的正式比赛成绩,否则按无报名成绩处理3、凡参加了第31届奥运会比赛的运动员,奥运会比赛成绩可作为其达标项目报名成绩4、在全运会游泳项目决赛最终报名截止时(具体时间总局另行公布),各联合参赛单位需确定各接力项目跨单位组队方案,并由各单位同时盖章确认后报第十三届全运会游泳项目竞委会备案八、技术官员(一)预赛1、总裁判、副总裁判和主要岗位的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指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2、总裁判、副总裁判、编排纪录长于赛前4天,其他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大会报到。

      3、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4、各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裁判员二)决赛裁判员名单由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九、兴奋剂和性别检查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十、仲裁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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