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海日志记载事项.docx
9页第22条 进水的预防和控制等6 按第,并应在航行中保持关闭;此类门在港内开启的时间和船舶离港前关闭的时间应记入航海日志12 船舶在每次航行开航前,船长应确保将本条8和9规定的门的最后关闭时间,和按本条10所述的特定 门的每次开启时间记录在航海日志13 本规则要求在航行中保持关闭的铰链门、活动门板、舷窗、舷门、装货门和装燃料门及其他开口, 均应在船舶离港前关闭关闭的时间及开启(如本规则所准许者)的时间,应记入主管机关所规定的航 海日志16 如在第,舷窗及其舷窗盖应在装货前关闭成水密并锁住,此项闭锁应记入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 第24条 货船进水的预防和控制等1 位于限制垂向破损范围的甲板以下的船壳外板上的开口,在海上应保持永久关闭2 尽管有本条1的要求,如为了船舶的操纵需要并且不损害船舶的安全,主管机关仍可授权船长根据需 要打开某些特殊的门3 用作大型货物处所内部分隔的水密门或坡道应在开航前关妥,并应在航行中保持关闭;此类门在港 内开启的时间和船舶离港前关闭的时间应记入航海日志中4 用以确保内部开口水密完整性的出入门和舱盖的使用应经值班驾驶员批准第 19 条 应急培训与演习4 船上培训与授课4.1 船员上船后,应尽快在不迟于2个星期内,对其进行有关使用包括救生艇筏属具在内的船上救 生设备和使用船上灭火设备的船上培训。
但是,如果船员是定期安排轮派上船,则这种培训应在不迟于 船员第一次上船后2个星期内进行应讲授船舶灭火设备和救生设备的用法以及海上救生的课程,授课 间隔期与演习间隔期相同每次授课可以包括船舶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的各个不同部分,但在任何2个 月的授课期内应包括该船的全部救生和灭火设备4.2 每位船员均应听课, 课程应包括但不必局限于:.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与使用;.2 低温保护问题,体温过低的急救护理和其他合适的急救程序;.3 在恶劣气候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船舶救生设备所必需的专门课程;和.4 灭火设备的操作与使用4.3 在每艘装有吊架降落式救生筏的船上,应按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举行一次此项设备用法的船 上培训凡可行时,此项培训应包括一个救生筏的充气与下降这个救生筏可以是培训专用救生筏,而 不是船舶救生设备的组成部分,并应明显地标出专用救生筏标志5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他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培训均应记载于可由主 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内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部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则应在航海日志内记 述其原因和已举行的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的范围第 20 条 使用准备状态、维护保养与检查6 每周检查每周应进行下列试验和检查,并把检查报告写进航海日志:.1 所有救生艇筏、救助艇及降落设备应进行目视检查,以确保其立即可用。
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吊 钩、吊钩与救生艇的连接以及适当和完全复位的承载释放装置的状况;.2 只要环境温度在启动和运转发动机所要求的最低温度以上,所有救生艇和救助艇的发动机应进行运转试验,总时间不少于3 min在这段时间内,应证实齿轮箱和齿轮箱传动系统运行正常安装在救助 艇上的舷外发动机如果由于其特殊性而不得在螺旋桨没有浸没的情况下运转3 min,可适当供水在特 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对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可不坚持此项要求;.3 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应将救生艇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其存放位置 作必要的移动,以证实降落设备可正常操作;和4 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进行试验7 月度检查7.1 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移离其存放位置7.2 每月应使用第36.1条所要求的检查清单对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属具)检查,以确保其完整无缺并 处于良好状态检查报告应载入航海日志第14条 船 舶 配 员1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各自对本国船舶保持实行或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以确保所有船舶从海上人命安全观点出发,配备足够数量和胜任的船员①2适用第I章的每艘船舶,应备有一份由主管机关颁发的适当的最少安全配员证明或等效证明,作为符合本条1规定所需的最少安全配员的凭证。
3 在所有船舶上,为确保船员在安全事务上起到有效作用,应规定一种工作语言并将其记录在船 舶航海日志上第IX/1条所定义的公司或船长(合适者)应确定适当的工作语言应要求每个船员能懂 得这种语言,并在合适情况下使用这种语言下达指令和指示以及应答如果该工作语言不是船旗国的官 方语言,则所有需张贴的图纸和图表内应有该工作语言的译文4在适用第I章的船舶上,应使用英语作为驾驶台的工作语言,用以进行驾驶台对驾驶台、驾驶台对 岸的安全通信以及用于引航员和驾驶台值班人员②之间在船上的通信,除非直接参与通信的人员都讲英 语以外的一种共同语言第28条 航行活动的记录和每日报告1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应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建议案①,在船上保留一份有关航行活动和事 件的记录,这些活动和事件系对航行安全有重要影响且其中的细节必定足以恢复关于该航次的一份完整 记录如果船舶的航海日志中未记载这种信息,则应以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作记录2每艘500总吨及以上、航程超过48 h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向其公司(第IX/1条所定义者)提交每日报告, 公司应保留该报告和航行期间的所有后续每日报告每日报告可通过任何方式发送,但应在报告中所述 船位确定后尽快发送至公司。
可使用自动报告系统,但自动报告系统应包括其发送内容的记录功能并且 这些功能以及与定位设备的接口应由船长定期核验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1 船舶的位置;.2 船舶的航向和航速;和.3 影响船舶航行或船舶正常安全营运的任何外部和内部状况的细节第33条 遇险情况:义务和程序1 处于能提供援助位置的船舶船长在收到来自任何方面的关于海上人员遇险的信息后,有义务立即全速前往提供援助,如有可能并通知遇险人员或搜救机构,本船正在全速前往援助中不论遇险人员 的国籍或身份或其被发现时的状况,均适用此提供援助的义务如果收到遇险报警的船舶不能前往援助, 或因情况特殊认为前往援助不合理或不必要,该船长必须将未能前往援助遇险人员的理由载入航海日 志,并考虑到本组织的建议,通知相应的搜救机构货物记录簿73/78防污公约附则II适用的每艘船舶,均应持有一份符合该附则附录IV规定格式的货物记录簿,无论其 是作为船舶正式航海日志的组成部分或是另外形式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第9条第34条 安全航行和避免危险情况1船长在开航前应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和建议案②,确保预定航程已根据有关区域的相应海 图和航海出版物作了计划2 航程计划应确定一条航线,该航线:.1 计及任何相关的船舶航线划定系统;.2 确保有足够的海上空间作为船舶全航程的安全通道;.3 预计所有已知的航行危险和不利的天气条件;和.4 计及适用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并尽可能避免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和活动。
MSI-02 航次计划管理须知3.5 开航前,船长应组织驾驶员、轮机员召开航前会议,对完成航次任务面临的各种风险要素及安全防 范措施进行充分评估,为制定安全可行的航次计划做好充分准备船舶在深水海域或驶往避难港口或万一出现紧急情况需要放弃原计划的安全锚地,考虑到岸基紧急情 况处置及其设备,还有货物的性质和自身的应急行动横倾、首尾倾,水密度,下沉量和龙骨富裕水深Heel, trim, water density & squat on UKC7.4 船位测定 ,必须充分利用各种航海仪器及其它一切可能,以满足航行安全的频率准确测定船位,而不应当仅依赖 于单一的 GPS 定位一般每半小时定位一次,远离沿岸航行时至少一小时定位一次,每班至少标绘二次;在狭水道、岛礁 区航行时,适当缩短定位的间隔或按船长要求随时测定船位,并予以标绘7.5 航迹推算,应作航迹推算,一般在沿岸海区航行时每二小时一次,其它海区航行时每四小时一次航迹推算的起、 终点、中止点、复始点均应标在海图上并记入《航海日志》 ,其中计划航线的航向和罗经航向用三位数字表示实测船位记入《航海日志》应按缩写代号填写,并记原始数据MSI-03 船舶安委会和安全活动日须知3船舶安委会3.1 船舶应按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成立船舶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成员为船长、保 安员、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电子电气员、水手长、机工长等,船长为安委会主任、大副为安全员, 成员名单记入航海日志。
MSI-06 甲板部、轮机部工作联系须知4开航前4.1 船长应提前24小时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如停港时间不足24小时,应在抵港后立即将预计 离港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和炉水存量;大副报告货物装载(或 压载水)及粮食、淡水储备情况如开航时间变更,船长须及时更正,并通知轮机长如必要应召开航 前碰头会5 航行中5.1 每班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和驾驶员应互告主机平均转数、海水温度和本班平均航速和风向风力,并 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每天中午,互换《正午报告》7.5 排出、注入和移注压舱水或淡水须凭大副书面通知进行,木匠负责测量并与机舱值班人员保持联系, 及时通知机舱停泵;排出、注入或移注压舱水的舱别、数量和时间应分别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 志》MSI-07 航海日志、车钟记录簿、夜航命令簿记载须知3.4 船长对《航海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应经常检查、指导《航海日志》的记载,并将规定的船上工 作语言记录在《航海日志》上;船舶《航海日志》的记载内容应以船上工作语言进行记载MSI-08 船舶进出港及靠离泊安全操作须知3 离港准备3.1 船长及时召开航前碰头会,传达公司的航前指令,布置本航次任务,通报航次计划,介绍航线及气 象情况,核查人员、证书情况;提请注意事项,以及靠离泊操作方案和安全措施等;轮机长应向船长报 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润滑油和炉水存量;大副向船长报告货物装载(或压载水)及伙食、淡水 储备情况。
3.2 船舶开航前,主管船员应对船舶及其机械设备、导航仪器和信号设备进行开航前检查,大副、轮机 长分别将检查情况填在《船舶开航前安全检查表》并签名3.3《船舶开航前安全检查表》经船长签阅确认后生效;检查中如发现缺陷,船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 消除,如须公司支持时,船长应向公司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接报告后,应即设法消除或采取有效的防范 措施,确保船舶离泊操纵和海上航行的安全3.4 船舶离港前应封好货舱,固定好吊货索具,收妥并加固舷梯,系泊缆绳应收入舱内或绑扎在港内 操作上述工作时应注意严格遵守港口的规定4.5 配备足够的伙食、燃油和淡水储备3.6 按《船舶防偷渡、反毒品须知》的规定离港前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发生偷渡和毒品走私事件,具体 按《船舶保安计划》执行4.4 应及时召开有轮机长、驾驶员参加的抵港碰头会,部署抵港注意事项,做好到港准备各部门长也 应及时向部门人员部署安全装卸、安全操作、维修保养等工作4.5 抵港前应指派有关人员对锚设备、系泊设备、装卸设备、应急设备、通讯导航设备、主机、副机、 舵机等进行全面检查或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4.6 船舶长距离航行抵达港内水域前要进行车舵试验,进行正倒车试验,应急安全设备检查,其中赴美 或加拿大的船舶要求在到达其水域前12 小时之内进行,进行正倒车试验,应急安全设备检查,试验情 况记录在《航海日志》上。
MSI-09 狭水道航行须知5 记录5.1 狭水道航行情况由值班驾驶员如实简要记入《航海日志》MSI-10 防抗。












